土地管理法将修订,未来农村土地要更值钱了?

讨论运筹多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悄无声息中进入到最后阶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土资源部将形成《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这份草案形成后,将首先报请国务院审议。

将于2017年全面收官的“农村三块地土地改革试点”,将成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起草的重要内容来源。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全面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经验,并在试点收官之年全力冲刺。

“农村三块地土地改革试点”包括——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至今已经进行到第三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中,对既有法律的修改,则很可能主要来自于与此相关的领域。

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已经起草完成。

多位权威消息人士告知我们,在完成《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之后,将尽快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待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正式颁布实施。

1

三块地改革

由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事涉广泛的社会各方利益,因此,自修订工作启动之日起,其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和调整,一直没有官方的明确说法。但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的草案起草工作,将在全面总结农村三块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行。

2014年冬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次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有关试点工作,并在33个试点市县范围内,暂停现有部分相关法律实施。

在征地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但是,并不同时考虑土地用途、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

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领域,现行土地管理法就更无空间。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不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就曾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经常涉及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还有解释类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庞杂,对相关问题多存在重叠区域或空隙,而重叠区域多无法统一。

在宅基地管理的问题上,由于长期缺乏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受利益驱动等影响,农村宅基地私下交易十分严重。在“三块地土地改革试点”中,对于这三方面对额问题,都通过尝试改革创新的方式予以理顺和解决。

2

影响重大

自1987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土地管理法》总计进行了三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其每一次修改,都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或者是对中国深化改革开放尝试与创新的法律追认。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两会期间,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在集体营利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体现了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农村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与国土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改革要求。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从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和资源有效退出方面也体现了改革的要求。与此同时,法律修正案草案还对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等作出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改革试点的成果,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体现了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的改革经验。”在两会期间,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

讨论运筹多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悄无声息中进入到最后阶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土资源部将形成《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这份草案形成后,将首先报请国务院审议。

将于2017年全面收官的“农村三块地土地改革试点”,将成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起草的重要内容来源。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全面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经验,并在试点收官之年全力冲刺。

“农村三块地土地改革试点”包括——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至今已经进行到第三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中,对既有法律的修改,则很可能主要来自于与此相关的领域。

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已经起草完成。

多位权威消息人士告知我们,在完成《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之后,将尽快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待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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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块地改革

由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事涉广泛的社会各方利益,因此,自修订工作启动之日起,其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和调整,一直没有官方的明确说法。但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的草案起草工作,将在全面总结农村三块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行。

2014年冬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次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有关试点工作,并在33个试点市县范围内,暂停现有部分相关法律实施。

在征地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但是,并不同时考虑土地用途、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

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领域,现行土地管理法就更无空间。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不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就曾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经常涉及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还有解释类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庞杂,对相关问题多存在重叠区域或空隙,而重叠区域多无法统一。

在宅基地管理的问题上,由于长期缺乏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受利益驱动等影响,农村宅基地私下交易十分严重。在“三块地土地改革试点”中,对于这三方面对额问题,都通过尝试改革创新的方式予以理顺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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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重大

自1987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土地管理法》总计进行了三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其每一次修改,都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或者是对中国深化改革开放尝试与创新的法律追认。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两会期间,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在集体营利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体现了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农村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与国土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改革要求。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从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和资源有效退出方面也体现了改革的要求。与此同时,法律修正案草案还对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等作出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草案,充分吸收了改革试点的成果,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体现了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的改革经验。”在两会期间,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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