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摘要】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某些视同销售业务,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不同,前者一般不进行收入确认;后者一般在会计上按售价进行收入确认与相应成本结转,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产生两种不同的纳税调整结果。文章通过对具体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本着税收公平与符合经济实质的原则,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宜比照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的结果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关键词】 视同销售;所得税;新会计准则;纳税调整
一、某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案例
某咖啡连锁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经营业务为自制咖啡等饮料销售,销售自制咖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缴纳营业税,即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2010会计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为400万元,已经预交所得税。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查得该企业2010年度发生以下两项经济事项,一是自制饮料作为员工福利提供给员工自饮成本金额18万元,若对外销售其售价为48万元;二是自制饮料列为对外销售推广的样品成本金额20万元,若对外销售其售价50万元。该企业与以上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分别列示如下。
自制咖啡员工自饮部分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员工自饮180 000
贷:库存商品180 000
将自制咖啡与外购食品列样品部分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经营费用——样品费200 000
贷:库存商品200 000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对二十五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阐释,该文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至于收入金额的确认,该文指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
刍议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摘要】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某些视同销售业务,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不同,前者一般不进行收入确认;后者一般在会计上按售价进行收入确认与相应成本结转,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产生两种不同的纳税调整结果。文章通过对具体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本着税收公平与符合经济实质的原则,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宜比照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的结果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关键词】 视同销售;所得税;新会计准则;纳税调整
一、某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案例
某咖啡连锁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经营业务为自制咖啡等饮料销售,销售自制咖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缴纳营业税,即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2010会计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为400万元,已经预交所得税。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查得该企业2010年度发生以下两项经济事项,一是自制饮料作为员工福利提供给员工自饮成本金额18万元,若对外销售其售价为48万元;二是自制饮料列为对外销售推广的样品成本金额20万元,若对外销售其售价50万元。该企业与以上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分别列示如下。
自制咖啡员工自饮部分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员工自饮180 000
贷:库存商品180 000
将自制咖啡与外购食品列样品部分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经营费用——样品费200 000
贷:库存商品200 000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对二十五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阐释,该文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至于收入金额的确认,该文指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