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随着《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修改以及燃油税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原有的机动车停、复驶审批政策已经取消。为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规范行业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保监会《关于停驶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有关事宜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166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停驶机动车办理交强险合同解除、顺延的条件
(一)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或合同解除;其他机动车不得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同时非满足《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中保协发
[2008]54号)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不得申请解除合同。
(二)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三)停驶期间,交强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二、停驶证明或资料的提供
投保人申请保险期间顺延或合同解除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停驶证明;
(二)对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出具合法停驶证明的,投保人应提交“交强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格式详见《交强险承保、
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或“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见附件1)。
(三)个人机动车应由投保人在合同解除申请书或停驶机动
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交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团体业务应由行驶证车主单位在合同解除申请书或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上盖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团体业务申请停驶的,应在提交申请书时提供全部停
驶机动车保单号和停驶、顺延起止日期清单。
三、停驶机动车恢复行驶注意事项
(一)停驶期满后,不需提交申请,原交强险保险合同效力
自动恢复,保险人恢复承担保险责任。
(二)停驶期满前恢复行驶的,投保人需提交“停驶机动车
复驶申请书”(见附件2)。
(三)停驶期满前恢复行驶的机动车,其保险期间的恢复起
期,以复驶申请书中注明的恢复行驶日期为准,但不得早于申请日。
(四)个人机动车应由投保人在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上签
字,并提交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团体业务应由行驶证车主单位在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上盖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保险人注意事项
(一)对满足上述条件、且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合同解除或保
险期间顺延申请的机动车,保险人方可为其办理合同解除或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二)保险人须严格管理、加强控制,通过对保险单进行批
改的方式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及提前恢复行使。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批单中可打印“本保险标的停驶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顺延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在停驶期间,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或类似表述,并复印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办理提前恢复行使的批单中可打印“本合同自**年**月**日零时起恢复效力,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顺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人应将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的相关信息提供
给当地机动车管理部门。已建立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地区,保险人应将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平台。
(四)停驶期间结束后,经被保险人申请,可向其换发标注
新的保险期间的保险标志。标志的保险期间栏起期为恢复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止期为批改后的保险期间结束日期。
(五)机动车停驶期间及停驶期间结束后,投保人申请解除
合同的,在计算退还保费时,其已了责任天数中应剔除实际停驶天数。
五、商业车险停驶顺延可参照此办法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
附件:1、《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
2、《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
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
: (保险公司名称)
本人投保的 (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 ,因停驶特向你公司申请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顺延,停驶期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顺延期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顺延期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申请
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本投保人承诺在本机动车停驶期间不上路行驶。在停驶期间,
保险人不需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章(签字):
年 月 日
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
: (保险公司名称)
本人投保的 (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恢复行驶,申请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
码): 。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章(签字):
年 月 日
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随着《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修改以及燃油税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原有的机动车停、复驶审批政策已经取消。为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规范行业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保监会《关于停驶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有关事宜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166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停驶机动车办理交强险合同解除、顺延的条件
(一)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或合同解除;其他机动车不得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同时非满足《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中保协发
[2008]54号)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不得申请解除合同。
(二)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三)停驶期间,交强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二、停驶证明或资料的提供
投保人申请保险期间顺延或合同解除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停驶证明;
(二)对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出具合法停驶证明的,投保人应提交“交强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格式详见《交强险承保、
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或“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见附件1)。
(三)个人机动车应由投保人在合同解除申请书或停驶机动
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交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团体业务应由行驶证车主单位在合同解除申请书或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上盖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团体业务申请停驶的,应在提交申请书时提供全部停
驶机动车保单号和停驶、顺延起止日期清单。
三、停驶机动车恢复行驶注意事项
(一)停驶期满后,不需提交申请,原交强险保险合同效力
自动恢复,保险人恢复承担保险责任。
(二)停驶期满前恢复行驶的,投保人需提交“停驶机动车
复驶申请书”(见附件2)。
(三)停驶期满前恢复行驶的机动车,其保险期间的恢复起
期,以复驶申请书中注明的恢复行驶日期为准,但不得早于申请日。
(四)个人机动车应由投保人在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上签
字,并提交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团体业务应由行驶证车主单位在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上盖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保险人注意事项
(一)对满足上述条件、且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合同解除或保
险期间顺延申请的机动车,保险人方可为其办理合同解除或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二)保险人须严格管理、加强控制,通过对保险单进行批
改的方式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及提前恢复行使。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批单中可打印“本保险标的停驶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顺延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在停驶期间,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或类似表述,并复印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办理提前恢复行使的批单中可打印“本合同自**年**月**日零时起恢复效力,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顺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人应将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的相关信息提供
给当地机动车管理部门。已建立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地区,保险人应将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平台。
(四)停驶期间结束后,经被保险人申请,可向其换发标注
新的保险期间的保险标志。标志的保险期间栏起期为恢复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止期为批改后的保险期间结束日期。
(五)机动车停驶期间及停驶期间结束后,投保人申请解除
合同的,在计算退还保费时,其已了责任天数中应剔除实际停驶天数。
五、商业车险停驶顺延可参照此办法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
附件:1、《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
2、《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
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
: (保险公司名称)
本人投保的 (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 ,因停驶特向你公司申请
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顺延,停驶期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顺延期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顺延期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申请
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本投保人承诺在本机动车停驶期间不上路行驶。在停驶期间,
保险人不需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章(签字):
年 月 日
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
: (保险公司名称)
本人投保的 (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恢复行驶,申请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
码): 。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章(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