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人民教育基金有关征收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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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人民教育基金有关征收预算管理办法

【标    签】征收预算管理办法,人民教育基金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新财预字﹝1997﹞17号

【发文日期】1997-03-19

【实施时间】1997-03-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6]12号通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认真做好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入库、报解及返还工作,现将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发。

  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收人民教育基金使用缴款凭证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票据的印制、领用、缴销等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实施。  (二)人民教育基金的入库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未专门设置“人民教育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为了确保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使用的统一,同时又便于财政、税务、国库部门核算,反映和监督,经研究,对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入库暂按以下办法进行:

  1、税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经办人员开填“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时,款栏填写编号“249”项栏可空栏不填,科目名称栏填写“人民教育基金”预算级次栏和经收国库栏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填写县、市(区)级和县、市(区)支库。

  2、经收国库收到缴来的人民教育基金专款后,比照征收预算收入进行帐务核算,将“

预算调拨收入类”的249款设为“人民教育基金”科目,各级国库将入库的人民教育基金在此科目内入帐核算。

  3、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库收入日报报解的人民教育基金数,作为往来款进行核算,收记“预算暂存”收记“国库存款”帐户。

  (三)人民教育基金的返还

  财政部门应按季将收到的人民教育基金全额由“预算暂存”帐户拨付同级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拨付时,付记“预算暂存”付记“国库存款”,年终应无余额。对人民教育基金专款,财政部门必须按期足额拨付同级征管会,不得占压或挪作他用。

  代办单位和征收部门的代征、代办手续费按照以下办法拨付:征管会应付地税部门3%的代征手续费,由征管会按季如数拨付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付代办单位1%的代办手续费由征管会如数拨付同级地税部门后,再由税务部门与代办单位结算返还。给经收银行付1%的代办手续费,由征管会将0.5%,返还代办专业银行,0.50%返还经收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按自治区征管会、地税局、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民教育基金的对帐:

  地税部门要按月与同级征管会、财政、国库做好对帐工作,由地税部门给同级财政、征管会、国库部门提供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入库数额,同时进行认真的核对,发现差错,由出现差错的部门开填“更正通知书”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以上通知,请结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1996年9月23日财预电[1996]13号通知)

  补充规定:

  规定的征收人民教育基金使用“249”款调整为“254”款预算科目,科目名称仍为“人民教育基金”。

  (自治区财政厅1997年3月19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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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人民教育基金有关征收预算管理办法

【标    签】征收预算管理办法,人民教育基金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新财预字﹝1997﹞17号

【发文日期】1997-03-19

【实施时间】1997-03-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6]12号通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认真做好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入库、报解及返还工作,现将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发。

  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人民教育基金,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收人民教育基金使用缴款凭证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人民教育基金,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票据的印制、领用、缴销等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实施。  (二)人民教育基金的入库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未专门设置“人民教育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为了确保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使用的统一,同时又便于财政、税务、国库部门核算,反映和监督,经研究,对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入库暂按以下办法进行:

  1、税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经办人员开填“人民教育基金专用缴款书”时,款栏填写编号“249”项栏可空栏不填,科目名称栏填写“人民教育基金”预算级次栏和经收国库栏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填写县、市(区)级和县、市(区)支库。

  2、经收国库收到缴来的人民教育基金专款后,比照征收预算收入进行帐务核算,将“

预算调拨收入类”的249款设为“人民教育基金”科目,各级国库将入库的人民教育基金在此科目内入帐核算。

  3、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库收入日报报解的人民教育基金数,作为往来款进行核算,收记“预算暂存”收记“国库存款”帐户。

  (三)人民教育基金的返还

  财政部门应按季将收到的人民教育基金全额由“预算暂存”帐户拨付同级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拨付时,付记“预算暂存”付记“国库存款”,年终应无余额。对人民教育基金专款,财政部门必须按期足额拨付同级征管会,不得占压或挪作他用。

  代办单位和征收部门的代征、代办手续费按照以下办法拨付:征管会应付地税部门3%的代征手续费,由征管会按季如数拨付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付代办单位1%的代办手续费由征管会如数拨付同级地税部门后,再由税务部门与代办单位结算返还。给经收银行付1%的代办手续费,由征管会将0.5%,返还代办专业银行,0.50%返还经收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按自治区征管会、地税局、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民教育基金的对帐:

  地税部门要按月与同级征管会、财政、国库做好对帐工作,由地税部门给同级财政、征管会、国库部门提供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入库数额,同时进行认真的核对,发现差错,由出现差错的部门开填“更正通知书”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以上通知,请结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1996年9月23日财预电[1996]13号通知)

  补充规定:

  规定的征收人民教育基金使用“249”款调整为“254”款预算科目,科目名称仍为“人民教育基金”。

  (自治区财政厅1997年3月19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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