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制度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制度

经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X年

七月十三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第一章 财务制度-------------------------------------1

第一节 总则------------------------------------------1

第二节 财务预算--------------------------------------2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3

第四节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4

第五节 固定资产--------------------------------------5

第六节 其它类资产------------------------------------8

第七节 成本和费用------------------------------------9

第八节 收入、利润及分配-----------------------------15

第九节 资金和财产盈缺处理---------------------------17

第十节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18 第十一节 公司清算-----------------------------------20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程序---------------------------22

第一节 总则-----------------------------------------22

第二节 资金管理-------------------------------------23

第三节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24

目 录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制度

第一章 财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维护财务纪律,保护股东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司系统内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总经理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综合管理部在公司领导下管理公司系统内的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公司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查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财务检查。

第五条 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实际支付,都应确认为本期收入和支出;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实际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公司各项财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公司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做好财务收支和预算、核算、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追求最佳经济效益。

第二节 财务预算

第七条 公司财务预算是指导公司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的编制、实施、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财务预算的主要内容分为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权益分配四部分。按时间分为年度财务预算和季(月)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财务计划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经批准下达的财务预算,各级应采取措施组织实施。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财务预算的,应按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条 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一条 公司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应足额缴付出资协议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款出资后,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在公司经营期内,股东对其投入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三条 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四条 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应付和预收款项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入帐,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公司发行债券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费用较大时,可在债券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十七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建的资金,应按规定的利率

按月计提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时,其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第四节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安全性指资金的筹集、运用、调拨的制度安全、结算安全及运用安全。流动性指及时满足利润的分配、调整资产结构对资金的需求,合理调拨,尽量避免资金闲臵;效益性指高效规范运作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资金来源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资金运用包括国债买卖、货币资金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短期投资。公司资产运用和基金资产运用必须分帐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购买持有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列入公司流动资产管理,买卖国债,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国债卖出时采用移动平均法结转成本,与帐面差额计入损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业务要求购买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国债计入长期投资,购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的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利息计价。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基金的发起人投入的资金计入长期投资,该长期投资按实际投入计价。长期投资依据合同、协议

规定到期收回时,收回投资金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收益。

第五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金额计价。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臵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增资扩股,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类别及其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净残值率

1、办公用房 40 3%

2、通讯设备 3%

3、电子设备 5 3%

4、办公设备 8 3%

5、电器设备 5 3%

6、运输设备 10 3%

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 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 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 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时,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租或转让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因使用不当,保管不慎发生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六节 其他类资产

第三十四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金额与库存金额相符。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外汇买卖业务,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付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经得到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

内平均摊入成本。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指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选题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公司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开办费用自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摊入成本。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入成本。

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第七节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九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其基本任务是加强成本核算、监督、控制和考核,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 营业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

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业务支出等。

(一) 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适用利率支付的利息。

(二)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指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 手续费支出。指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支付的手续费。

(四) 营业费用。指公司经营过程中,直接与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

1、 职工工资: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3、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4、 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基金。

5、 劳动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发给出纳人员、电脑人员、司机的津帖;按有关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服装费等)。

6、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亡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

会统筹办法的情况下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7、 保险费:指为财产或职工安全生产等投保而支付的保险费。

8、 待业保险费: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9、 车辆使用费:指购臵或租赁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支出。

10、 公杂费:指购臵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刻制印章等项费用。

11、 低值易耗品摊销:本公司低值易耗品采取一次性摊销法,购臵时一次性列入项目成本。

12、 水电费:指营业用水费和电费。

13、 会议费:指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所开支的费用。

14、 差旅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列支的出差人员的交通、住宿费及各项补贴。

15、 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为保证计算机、磁码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买的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发生的费用。

16、 安全防卫费:指出于安全保卫需要而购臵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水龙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17、 研究开发费:指为开发业务新品种及进行项目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18、 邮电费:指因业务需要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月租费、电传费、传真费以及安装费、线路租用费等。

19、 外事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及招待外国人员的有关费用。

20、 印刷费:指印刷有关业务凭证、帐册、帐表等及资料文件的费用。

21、 租赁费:指为租入固定资产或其他财产物资而支付的租赁费,融资租赁费不包括在内。

22、 修理费:指为维护、修理房屋及建筑物、器具、设备等而支付的费用(不含车辆修理费)。

23、 诉讼费:包括律师聘请费、法院诉讼费以及在办案过程中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

24、 公证费:支付给公证机构的公证费用和在公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25、 咨询费:支付给咨询机构的各项费用。

26、 取暖费(降温费):指取暖期间发生的燃料等各项取暖支出,以及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费(南方: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夏季防暑降温补贴)。

27、 审计费:指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国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金融主管机关对本公司实施审计过程中,本公司所花费的必要开支,也包括在本项内。

28、 绿化费:指为绿化办公环境而发生的费用。

29、 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

30、 税金: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按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1、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开办费等按规定年限进行的摊销。

32、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33、 业务宣传费: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34、 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35、 坏帐准备: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用于核销公司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6、 投资风险准备金,每年按上年末投资余额3‰提取,当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五) 汇兑损失。指公司进行外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损失。

(六) 其他业务支出。指上述项目以外但又属于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四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而发生的净损失;证券交易差错损失;非常损失;违约和赔偿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五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 购臵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 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八节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一) 营业收入包括管理人报酬、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 管理人报酬:核算公司管理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收入。

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括公司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3. 其他业务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外的营业收入。

(二) 投资收益包括公司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长期投资获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公司的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获得的款项多于或低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价值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三)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转让、盘盈、清理净收入、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八条 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第四十九条 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对投资收益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当证券的利息按国家规定属于免税范围,或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已在对方纳过所得税,且对方所得税率高于或等于我方,则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计税的利润总额应剔除此项收益。

(二) 当对方所得税率低于我方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差额补交。

当分回的利润是从对方税前分来时,则这部分利润与我方其他利润合并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条 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十一条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10%提取。公益

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及其他需在税后留利中开支的费用。

(四)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每年按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五)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五十三条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未分配利润参与本年税后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九节 资金和财产盈缺处理

第五十五条 资金和财产发生盈缺,直接影响到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分清情况,认真妥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财产盈缺的处理权限

(一) 财产盘盈:应根据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规定估价,经总经理批准后入帐。

(二) 财产盘亏:应由综合管理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注销其帐面价值。

(三) 固定资产非自然损失和其他灾害、事故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 资金盈缺的权限

(一) 出纳长短款、错帐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

下的由总经理批准,1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 交易损失: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 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资金损失的,在按上述权限审批报损的同时,应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节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 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 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原因。

(四) 利润的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的缴纳情况。

(五) 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 重大案件、重大差错、重大损失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财政机关及公司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具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 经营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期末余额/资产期末余额×100%

权益负债率=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负债期末余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期末余额×100% 长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期末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100%

固定资本比例=(固定资产期末净值+期末在建工程)/实收资本×100%

(二) 经营成果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期初余额+资产期末余额)/2]×100%

人均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费用率=营业费用/收入×100%

成本率=成本/收入×100%

利润率=净利润/收入×100%

第十一节 公司清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的出资;结清纳税事宜以及处臵公司剩余财产等。

第六十五条 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臵公司财产。

第六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

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公司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

如发生上述行为,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公司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第六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条

债务:

(一)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 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七十二条 公司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为加强公司自有资金的管理,根据《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 实行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的原则;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与基金资产的使用严格分离的原则;

(二) 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三) 公司设立内部稽核机构,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自有资金只能用于:

(一) 发起设立基金;

(二) 公司日常营运;

(三) 国债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应保证满足日常营运资金的需要;

(二) 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让。前述期满后,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最低比例限额。

第七条 董事会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第八条 董事长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董事会工作;

(二) 审阅公司资产负债表、财务分析报告等。监督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自有资产的运用情况;

第九条 监事会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

(二)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 总经理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财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 负责审核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

(三) 在日常工作中处臵或运用公司股本金超过10%以上的比例资产时(除按中国证监会规定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以外),应事先征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三节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营运资金中,费用支出应填写《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审批及报销程序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及股本金10%以下比例的国债投资,资金调拨时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填写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部门经理复核后交公司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根据相应指令办理资金的划拨。

第十三条 超过股本金10%以上的资金运用,应事先征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批准,经办人员须持上述批准文件和相应的付款申请单,交由综合管理部办理资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制度

经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X年

七月十三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第一章 财务制度-------------------------------------1

第一节 总则------------------------------------------1

第二节 财务预算--------------------------------------2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3

第四节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4

第五节 固定资产--------------------------------------5

第六节 其它类资产------------------------------------8

第七节 成本和费用------------------------------------9

第八节 收入、利润及分配-----------------------------15

第九节 资金和财产盈缺处理---------------------------17

第十节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18 第十一节 公司清算-----------------------------------20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程序---------------------------22

第一节 总则-----------------------------------------22

第二节 资金管理-------------------------------------23

第三节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24

目 录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制度

第一章 财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维护财务纪律,保护股东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司系统内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总经理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综合管理部在公司领导下管理公司系统内的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公司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查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财务检查。

第五条 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实际支付,都应确认为本期收入和支出;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实际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公司各项财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公司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认真做好财务收支和预算、核算、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追求最佳经济效益。

第二节 财务预算

第七条 公司财务预算是指导公司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的编制、实施、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财务预算的主要内容分为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权益分配四部分。按时间分为年度财务预算和季(月)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财务计划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经批准下达的财务预算,各级应采取措施组织实施。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财务预算的,应按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条 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一条 公司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应足额缴付出资协议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款出资后,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在公司经营期内,股东对其投入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三条 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四条 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应付和预收款项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入帐,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公司发行债券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费用较大时,可在债券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十七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建的资金,应按规定的利率

按月计提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时,其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第四节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安全性指资金的筹集、运用、调拨的制度安全、结算安全及运用安全。流动性指及时满足利润的分配、调整资产结构对资金的需求,合理调拨,尽量避免资金闲臵;效益性指高效规范运作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资金来源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资金运用包括国债买卖、货币资金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短期投资。公司资产运用和基金资产运用必须分帐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购买持有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列入公司流动资产管理,买卖国债,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国债卖出时采用移动平均法结转成本,与帐面差额计入损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业务要求购买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国债计入长期投资,购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的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利息计价。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基金的发起人投入的资金计入长期投资,该长期投资按实际投入计价。长期投资依据合同、协议

规定到期收回时,收回投资金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收益。

第五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金额计价。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臵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增资扩股,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类别及其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净残值率

1、办公用房 40 3%

2、通讯设备 3%

3、电子设备 5 3%

4、办公设备 8 3%

5、电器设备 5 3%

6、运输设备 10 3%

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 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 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 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时,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租或转让由综合管理部提出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因使用不当,保管不慎发生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六节 其他类资产

第三十四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金额与库存金额相符。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外汇买卖业务,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付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经得到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

内平均摊入成本。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指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选题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公司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开办费用自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摊入成本。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入成本。

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第七节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九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其基本任务是加强成本核算、监督、控制和考核,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一条 营业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

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业务支出等。

(一) 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适用利率支付的利息。

(二)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指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 手续费支出。指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等支付的手续费。

(四) 营业费用。指公司经营过程中,直接与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

1、 职工工资: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3、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4、 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基金。

5、 劳动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发给出纳人员、电脑人员、司机的津帖;按有关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服装费等)。

6、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亡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

会统筹办法的情况下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7、 保险费:指为财产或职工安全生产等投保而支付的保险费。

8、 待业保险费: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9、 车辆使用费:指购臵或租赁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等支出。

10、 公杂费:指购臵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刻制印章等项费用。

11、 低值易耗品摊销:本公司低值易耗品采取一次性摊销法,购臵时一次性列入项目成本。

12、 水电费:指营业用水费和电费。

13、 会议费:指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所开支的费用。

14、 差旅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列支的出差人员的交通、住宿费及各项补贴。

15、 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为保证计算机、磁码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正常运转而购买的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发生的费用。

16、 安全防卫费:指出于安全保卫需要而购臵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水龙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17、 研究开发费:指为开发业务新品种及进行项目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18、 邮电费:指因业务需要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月租费、电传费、传真费以及安装费、线路租用费等。

19、 外事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及招待外国人员的有关费用。

20、 印刷费:指印刷有关业务凭证、帐册、帐表等及资料文件的费用。

21、 租赁费:指为租入固定资产或其他财产物资而支付的租赁费,融资租赁费不包括在内。

22、 修理费:指为维护、修理房屋及建筑物、器具、设备等而支付的费用(不含车辆修理费)。

23、 诉讼费:包括律师聘请费、法院诉讼费以及在办案过程中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

24、 公证费:支付给公证机构的公证费用和在公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25、 咨询费:支付给咨询机构的各项费用。

26、 取暖费(降温费):指取暖期间发生的燃料等各项取暖支出,以及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费(南方: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夏季防暑降温补贴)。

27、 审计费:指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国家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金融主管机关对本公司实施审计过程中,本公司所花费的必要开支,也包括在本项内。

28、 绿化费:指为绿化办公环境而发生的费用。

29、 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

30、 税金: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按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1、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开办费等按规定年限进行的摊销。

32、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33、 业务宣传费: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34、 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35、 坏帐准备: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用于核销公司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6、 投资风险准备金,每年按上年末投资余额3‰提取,当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五) 汇兑损失。指公司进行外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损失。

(六) 其他业务支出。指上述项目以外但又属于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四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而发生的净损失;证券交易差错损失;非常损失;违约和赔偿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五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 购臵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 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八节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一) 营业收入包括管理人报酬、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 管理人报酬:核算公司管理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收入。

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括公司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3. 其他业务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外的营业收入。

(二) 投资收益包括公司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长期投资获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公司的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获得的款项多于或低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价值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三)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转让、盘盈、清理净收入、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八条 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第四十九条 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对投资收益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当证券的利息按国家规定属于免税范围,或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已在对方纳过所得税,且对方所得税率高于或等于我方,则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计税的利润总额应剔除此项收益。

(二) 当对方所得税率低于我方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差额补交。

当分回的利润是从对方税前分来时,则这部分利润与我方其他利润合并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条 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十一条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10%提取。公益

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及其他需在税后留利中开支的费用。

(四)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每年按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五)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五十三条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未分配利润参与本年税后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九节 资金和财产盈缺处理

第五十五条 资金和财产发生盈缺,直接影响到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分清情况,认真妥善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财产盈缺的处理权限

(一) 财产盘盈:应根据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规定估价,经总经理批准后入帐。

(二) 财产盘亏:应由综合管理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注销其帐面价值。

(三) 固定资产非自然损失和其他灾害、事故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 资金盈缺的权限

(一) 出纳长短款、错帐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

下的由总经理批准,1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 交易损失:每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 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资金损失的,在按上述权限审批报损的同时,应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节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 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 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原因。

(四) 利润的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的缴纳情况。

(五) 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 重大案件、重大差错、重大损失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财政机关及公司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具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 经营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期末余额/资产期末余额×100%

权益负债率=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负债期末余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期末余额×100% 长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期末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100%

固定资本比例=(固定资产期末净值+期末在建工程)/实收资本×100%

(二) 经营成果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期初余额+资产期末余额)/2]×100%

人均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费用率=营业费用/收入×100%

成本率=成本/收入×100%

利润率=净利润/收入×100%

第十一节 公司清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的出资;结清纳税事宜以及处臵公司剩余财产等。

第六十五条 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臵公司财产。

第六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

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公司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

如发生上述行为,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公司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第六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条

债务:

(一)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 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七十二条 公司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为加强公司自有资金的管理,根据《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 实行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离的原则;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与基金资产的使用严格分离的原则;

(二) 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三) 公司设立内部稽核机构,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自有资金只能用于:

(一) 发起设立基金;

(二) 公司日常营运;

(三) 国债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应保证满足日常营运资金的需要;

(二) 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让。前述期满后,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的最低比例限额。

第七条 董事会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第八条 董事长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董事会工作;

(二) 审阅公司资产负债表、财务分析报告等。监督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自有资产的运用情况;

第九条 监事会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

(二)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 总经理在资金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财务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 负责审核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

(三) 在日常工作中处臵或运用公司股本金超过10%以上的比例资产时(除按中国证监会规定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以外),应事先征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三节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营运资金中,费用支出应填写《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审批及报销程序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及股本金10%以下比例的国债投资,资金调拨时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填写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部门经理复核后交公司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根据相应指令办理资金的划拨。

第十三条 超过股本金10%以上的资金运用,应事先征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批准,经办人员须持上述批准文件和相应的付款申请单,交由综合管理部办理资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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