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隶属于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是全校志愿服务行动的
唯一校级领导机构,负责全校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奉行“感恩、公益、优质”的志愿服务理念,积极开展大学生志愿
服务活动。本协会提供并策划各种公益活动的志愿服务项目,接受全校师生的指导和监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校内,放
眼社会,组织和带领全校大学生志愿者,利用课余时间,积极深入校园和城乡社区的各个基层,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优势和技术技能特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大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积极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校大学生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我校志愿者工作的有效落
实,高效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弘扬奉献友爱精神,树立互助进步理念,建立温馨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为学校的
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第七条 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全面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八条 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整体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
质的提高。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在校内外以“东北大学十大活动主题”为主要方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带领全
校大学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同学以及贫困地区、群众提供志愿服务,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企业帮扶、抢险救灾及大型社会赛事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加强东北大学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工作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开展和逐步加强与校内外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条 对各个学院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十三条 出版志愿者刊物,建设志愿者网站,加强对志愿活动的宣传。
第十四条 面向全校大学生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的管理者,建
立一批由协会组织管理的专项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
动。
第三章、 成员招募
第十五条 凡是东北大学在籍学生,承认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志愿服
务活动,自愿从事志愿事业的学生,均可通过招募成为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成员。
第十六条 志愿者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 活动参与权
对于所有东北大学正式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各类志愿活动,志愿者协会成员
享有优先获知权、优先报名权,以及自主选择参与活动的权利。
(二) 技能培训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拥有优先参加志愿者组织前期培训的权利。
(三) 建议反馈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对于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办的活动拥有实时反馈、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 寻求帮助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本协会请求保护和帮助。
(五) 志愿认证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在志愿服务结束后有获得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利。
(六) 评比表彰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参加志愿服务后,有权利参加志愿者评比和表彰活动。
(七) 隐私保护权
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各个部门有义务保护注册志愿者信息和隐私,保护志愿者协会成
员的个人信息不外露。
(八) 反馈享有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可享受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反馈活动。
(九) 会刊投稿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志愿服务的心得感受一经采用,可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会刊上发表。 第十七条 志愿者协会成员需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组织纪律
遵守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志愿者协会安排的各种活动。
(二)积极参加活动
志愿者协会成员一旦同意参加某项志愿活动,不得无故迟到、取消服务,不能擅离岗位。
(三)负责完成工作
在志愿服务期间,要服从团队安排,负责任地完成各项工作,有秩序的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四)维护大学生志愿者协会荣誉
志愿者协会成员要积极维护协会的声誉,支持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维护志愿形象
志愿者协会成员要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协会成员退会应通知协会,志愿者协会成员如果无故不参加协会的例会
或活动两次以上,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协会所有成员关系平等,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
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和活动均如实记入志愿服务信息统计表,根据
志愿服务信息统计表记录、协会掌握和同学反映的情况,志愿服务信息统计表
工作突出、能力较强者,优先评优提拔。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协会成员,由协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警
告、赔偿、撤销职务、直接开除甚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法
进行处理,并记入志愿者档案。
(一)做出有违背协会宗旨、违反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有损志愿者协会成员形象者;
(二)不配合或拒绝参加协会工作者(其中包括: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经常迟到
早退、无故缺席、工作活动不负责任等影响志愿活动成效的行为);
(三)协会负责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者从重处罚;
(四)受学校、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组织各项纪律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常设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具体人数依情况而定。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职权和任务:
(一)代表协会向校团委请示,汇报工作,对校团委负责;
(二)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召集协会各学院负责人会议;
(四)任免有关人事;
(五)审议各团部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七)代表协会与校内外其他组织交流合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分设五大中心,分别是基础事务中心、新闻宣传中心、文化交流中心、管
理服务中心和活动项目中心,其中基础事务中心下设办公室和拓展培训部,新
闻宣传中心下设宣传交流部和新闻媒体部,文化交流中心下设文化建设部和外
联部,管理服务中心下设人力资源部和统筹服务部,活动项目中心下设校园项
目部、爱心扶助部、阳光助残部和活动规划部。下辖三支服务队和“践行”志
愿者协会,三支服务队分别为郭明义爱心团队东北大学分队、V爱志愿服务队
和日光志愿服务队。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服务队和“践行”志愿者协会在主席团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己部门
的工作特点和对象以及本部门实际情况各自计划开展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并定
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情况和进展。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每届会员招募时进行会员面试,选择并吸收适合本部门工作性质的优
秀面试者作为新一届志愿者协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本年度各成员的表现每年度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举行表彰大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上级拨款、个人或组织捐赠、协会自筹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校园内外符合协会宗旨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
(二)制作注册志愿者证、注册志愿者手册等。
(三)购买协会公共物品、印刷资料等
(四)维持协会的正常工作
(五)在社会公益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 :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由各部长设专帐管理,由专人负责,最后统一报账于办公室进行存档。使用时需主席团通过,经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校团委报告,主动接受其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本章程经主席团讨论通过,自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未经事宜由办公室经主席团意见负责补充、修改
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隶属于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是全校志愿服务行动的
唯一校级领导机构,负责全校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奉行“感恩、公益、优质”的志愿服务理念,积极开展大学生志愿
服务活动。本协会提供并策划各种公益活动的志愿服务项目,接受全校师生的指导和监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校内,放
眼社会,组织和带领全校大学生志愿者,利用课余时间,积极深入校园和城乡社区的各个基层,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优势和技术技能特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大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积极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校大学生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我校志愿者工作的有效落
实,高效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弘扬奉献友爱精神,树立互助进步理念,建立温馨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为学校的
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第七条 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全面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八条 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整体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
质的提高。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在校内外以“东北大学十大活动主题”为主要方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带领全
校大学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同学以及贫困地区、群众提供志愿服务,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企业帮扶、抢险救灾及大型社会赛事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加强东北大学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工作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开展和逐步加强与校内外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条 对各个学院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十三条 出版志愿者刊物,建设志愿者网站,加强对志愿活动的宣传。
第十四条 面向全校大学生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的管理者,建
立一批由协会组织管理的专项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
动。
第三章、 成员招募
第十五条 凡是东北大学在籍学生,承认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志愿服
务活动,自愿从事志愿事业的学生,均可通过招募成为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成员。
第十六条 志愿者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 活动参与权
对于所有东北大学正式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各类志愿活动,志愿者协会成员
享有优先获知权、优先报名权,以及自主选择参与活动的权利。
(二) 技能培训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拥有优先参加志愿者组织前期培训的权利。
(三) 建议反馈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对于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办的活动拥有实时反馈、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 寻求帮助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本协会请求保护和帮助。
(五) 志愿认证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在志愿服务结束后有获得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利。
(六) 评比表彰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参加志愿服务后,有权利参加志愿者评比和表彰活动。
(七) 隐私保护权
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各个部门有义务保护注册志愿者信息和隐私,保护志愿者协会成
员的个人信息不外露。
(八) 反馈享有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可享受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反馈活动。
(九) 会刊投稿权
志愿者协会成员志愿服务的心得感受一经采用,可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会刊上发表。 第十七条 志愿者协会成员需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组织纪律
遵守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志愿者协会安排的各种活动。
(二)积极参加活动
志愿者协会成员一旦同意参加某项志愿活动,不得无故迟到、取消服务,不能擅离岗位。
(三)负责完成工作
在志愿服务期间,要服从团队安排,负责任地完成各项工作,有秩序的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四)维护大学生志愿者协会荣誉
志愿者协会成员要积极维护协会的声誉,支持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维护志愿形象
志愿者协会成员要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协会成员退会应通知协会,志愿者协会成员如果无故不参加协会的例会
或活动两次以上,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协会所有成员关系平等,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
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和活动均如实记入志愿服务信息统计表,根据
志愿服务信息统计表记录、协会掌握和同学反映的情况,志愿服务信息统计表
工作突出、能力较强者,优先评优提拔。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协会成员,由协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警
告、赔偿、撤销职务、直接开除甚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法
进行处理,并记入志愿者档案。
(一)做出有违背协会宗旨、违反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有损志愿者协会成员形象者;
(二)不配合或拒绝参加协会工作者(其中包括: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经常迟到
早退、无故缺席、工作活动不负责任等影响志愿活动成效的行为);
(三)协会负责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者从重处罚;
(四)受学校、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组织各项纪律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常设机构为主席团,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具体人数依情况而定。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职权和任务:
(一)代表协会向校团委请示,汇报工作,对校团委负责;
(二)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召集协会各学院负责人会议;
(四)任免有关人事;
(五)审议各团部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七)代表协会与校内外其他组织交流合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分设五大中心,分别是基础事务中心、新闻宣传中心、文化交流中心、管
理服务中心和活动项目中心,其中基础事务中心下设办公室和拓展培训部,新
闻宣传中心下设宣传交流部和新闻媒体部,文化交流中心下设文化建设部和外
联部,管理服务中心下设人力资源部和统筹服务部,活动项目中心下设校园项
目部、爱心扶助部、阳光助残部和活动规划部。下辖三支服务队和“践行”志
愿者协会,三支服务队分别为郭明义爱心团队东北大学分队、V爱志愿服务队
和日光志愿服务队。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服务队和“践行”志愿者协会在主席团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己部门
的工作特点和对象以及本部门实际情况各自计划开展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并定
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情况和进展。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每届会员招募时进行会员面试,选择并吸收适合本部门工作性质的优
秀面试者作为新一届志愿者协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本年度各成员的表现每年度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举行表彰大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上级拨款、个人或组织捐赠、协会自筹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校园内外符合协会宗旨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
(二)制作注册志愿者证、注册志愿者手册等。
(三)购买协会公共物品、印刷资料等
(四)维持协会的正常工作
(五)在社会公益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 :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由各部长设专帐管理,由专人负责,最后统一报账于办公室进行存档。使用时需主席团通过,经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校团委报告,主动接受其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北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本章程经主席团讨论通过,自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未经事宜由办公室经主席团意见负责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