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 条 例(试行)
(2008年10月21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院字[2008]43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社会和经济建设为目标,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二、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
三、综合测评采用基本分加上(减去)外加(扣)分,基本分为100分,即:德育30分,智育60分,体育10分。
四、测评总分=德育积分+智育积分+体育积分+外加分-外扣分
五、学生毕业时,综合测评总分为各学年积分平均值。
二、基本分
一、德育内容及积分(30分)
1、 政治素质:基本分为10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热爱祖国,有理想、有抱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政治学习不缺席。靠拢党团组织,积极要求进步,明辨是非,正义感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基本分中减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1分;一学年累计达 3次者,“政治素质”项为零分。
(2)无故不参加升国旗仪式观礼者,每次扣 1分;一学年累计达3次者,“政治素质”项为零分。
2、 品德修养:基本分为10分。
文明礼貌,维护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举止文雅,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男女交往得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讲究个人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有下列情形者在基本分中减分:
(l)无理顶撞老师或学生干部,每次扣4分,一学年累计达2次者,“品德修养”项为零分。
(2)在教学区抽烟、大声喧闹、男女交往不得体等,每被系部登记一次或被同学检举属实一次扣2分,一学年累计达3次者,“品德修养” 项为零分。
(3)穿背心、拖鞋、吊带裙、超短裙进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每次扣0.5分。一学年累计达6次者,“品德修养”项为零分。
(4)无故破坏公物价值达 30元以上,每次扣 1分,一学年累计达3次者,“品德修养”项为零分。
(5)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乱倒污水和剩菜,每发现并被登记一次,扣1分;一学年累计达3次者,“品德修养”项为零分。
(6)赌博、酗酒、留宿异性,一经发现,即扣10分,“品德修养” 项为零分。
3、 遵纪守法:基本分10分。
要求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公共秩序,敢于同违纪、犯法行为作斗争。
有下列情况者在基本分中减分:
(l)根据考勤或抽查情况,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课时扣1分。
(2)把学生证、出入证借出或借用他人学生证、出入证的学生,每发现1次扣1分。
(3)未经请假晚归一次扣0.5分,外宿一次扣3分。
(4)熄灯后点蜡烛或私自关合电源总闸每次扣3分。
(5)未经宿管办允许私自调换床位和房间者每次扣2分。
(6)受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
(7)受警告处分者扣3分。
(8)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5分。
(9)受记过处分者扣7分。
(10)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0分。
若十项累计扣分超过10分者,“遵纪守法”项为零分。
二、智育内容及积分(60分)
智育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能力两部分,为便于操作,只考核学业成绩,其积分为60分、
学业成绩以学生本学年各门课程(体育课除外)考试考查为积分依据,计算公式: 智育积分=60×∑XI÷∑MI
其中:∑XI——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实得分之和。
∑MI——各门考试考查课程满分之和。
考试与考查成绩均以百分制实得分计算,考试与考查成绩不合格者要补考,补考及格者按“60补”计,不及格按实得分计。
三、体育内容及积分(10分)
体育内容即《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积分=《标准》成绩×10
三、外加(扣)分细则
一、外加分
有下列情形者在基本分以外酌情加分:
见义勇为,敢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和斗争。视其影响大小加0. 5-3分。
l、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能挺身而出,视其影响大小加0.5-3分。
2、对不文明现象敢于批评和制止(系部有记录);视其影响加 0.1-0.3分。
3、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受表扬,视其影响加0.2-0.5分。
4、寝室内务评比获表扬,寝室成员每人加0.1-0.3分。
5、撰写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加3分,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加2分,论文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写的,各作者得分为应加分/人数。
6、获全国竞赛个人前三名分别加3、2.5、2分,优秀奖加1分;获市部级及以上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2.5、2、1.5分,优秀奖加0.5分;获院级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0.5、0.3、0.1分。
7、获国家级各种竞赛团体前三名;其参加者分别加2.5、2、1.4分,优秀奖加0.8分;获省部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加者分别
加1.5、1、0.8分,优秀奖加0.4分;获院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加者分别加 0.5、0.3、0.l分。
8、获全国、省(部)级荣誉称号者(标兵、十佳、优秀、先进、三好等),分别加3、1.5分。受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表扬者加0.5-l分。
9、经学院推荐,获社团、企业设立的全国、全省性奖学金(或授予的荣誉称号),分别加3、1.5分。
10、院级学生干部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加0.5-2.5分,系部及以下学生干部,视工作完成情况加0.3-2分。
11、各系可以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制定系级加分制度,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含以上所有加分总和)。凡符合加分的同一内容的各种竞赛,只能加分一次,按最高项规定加分。
二、外扣分
12、寝室内务、纪律被全院通报批评,寝室成员每人扣0.2—0.5分。无故不参与义务劳动每人每次扣0.2分。学生干部工作失职扣0.5-2分。
13、不按正确途径反映意见,乱张贴大小字报,或通过校园网等方式散布煽动性言论,扰乱正常的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扣1-10分,并按《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测评方法与要求
一、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施行,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排名。
二、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采取自评、班评和系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自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表》,按照各项内容的评分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自己进行评价。
班评:由班委会、团支部组成考评组,分专人按内容累积资料,对全班同学进行考评。
系评: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班主任对全系学生进行考评。
三、综合测评成绩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三天内向班主任查询。学生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向系学生工作小组投诉,由系学生工作小组一周内组织复核。
四、各系完成综合测评后,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将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表》装入学生档案。
五、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与学生总结鉴定、奖学金评定及年度评优结合进行,并作为学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六、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复杂、细致的工作。包含着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各系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同学都明确综合测评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以便经常自觉地按照测评标准对照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五、附则
一、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 条 例(试行)
(2008年10月21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院字[2008]43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社会和经济建设为目标,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二、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
三、综合测评采用基本分加上(减去)外加(扣)分,基本分为100分,即:德育30分,智育60分,体育10分。
四、测评总分=德育积分+智育积分+体育积分+外加分-外扣分
五、学生毕业时,综合测评总分为各学年积分平均值。
二、基本分
一、德育内容及积分(30分)
1、 政治素质:基本分为10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热爱祖国,有理想、有抱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政治学习不缺席。靠拢党团组织,积极要求进步,明辨是非,正义感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基本分中减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1分;一学年累计达 3次者,“政治素质”项为零分。
(2)无故不参加升国旗仪式观礼者,每次扣 1分;一学年累计达3次者,“政治素质”项为零分。
2、 品德修养:基本分为10分。
文明礼貌,维护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举止文雅,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男女交往得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讲究个人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有下列情形者在基本分中减分:
(l)无理顶撞老师或学生干部,每次扣4分,一学年累计达2次者,“品德修养”项为零分。
(2)在教学区抽烟、大声喧闹、男女交往不得体等,每被系部登记一次或被同学检举属实一次扣2分,一学年累计达3次者,“品德修养” 项为零分。
(3)穿背心、拖鞋、吊带裙、超短裙进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每次扣0.5分。一学年累计达6次者,“品德修养”项为零分。
(4)无故破坏公物价值达 30元以上,每次扣 1分,一学年累计达3次者,“品德修养”项为零分。
(5)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乱倒污水和剩菜,每发现并被登记一次,扣1分;一学年累计达3次者,“品德修养”项为零分。
(6)赌博、酗酒、留宿异性,一经发现,即扣10分,“品德修养” 项为零分。
3、 遵纪守法:基本分10分。
要求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公共秩序,敢于同违纪、犯法行为作斗争。
有下列情况者在基本分中减分:
(l)根据考勤或抽查情况,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课时扣1分。
(2)把学生证、出入证借出或借用他人学生证、出入证的学生,每发现1次扣1分。
(3)未经请假晚归一次扣0.5分,外宿一次扣3分。
(4)熄灯后点蜡烛或私自关合电源总闸每次扣3分。
(5)未经宿管办允许私自调换床位和房间者每次扣2分。
(6)受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
(7)受警告处分者扣3分。
(8)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5分。
(9)受记过处分者扣7分。
(10)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0分。
若十项累计扣分超过10分者,“遵纪守法”项为零分。
二、智育内容及积分(60分)
智育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能力两部分,为便于操作,只考核学业成绩,其积分为60分、
学业成绩以学生本学年各门课程(体育课除外)考试考查为积分依据,计算公式: 智育积分=60×∑XI÷∑MI
其中:∑XI——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实得分之和。
∑MI——各门考试考查课程满分之和。
考试与考查成绩均以百分制实得分计算,考试与考查成绩不合格者要补考,补考及格者按“60补”计,不及格按实得分计。
三、体育内容及积分(10分)
体育内容即《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积分=《标准》成绩×10
三、外加(扣)分细则
一、外加分
有下列情形者在基本分以外酌情加分:
见义勇为,敢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和斗争。视其影响大小加0. 5-3分。
l、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能挺身而出,视其影响大小加0.5-3分。
2、对不文明现象敢于批评和制止(系部有记录);视其影响加 0.1-0.3分。
3、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受表扬,视其影响加0.2-0.5分。
4、寝室内务评比获表扬,寝室成员每人加0.1-0.3分。
5、撰写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加3分,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加2分,论文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写的,各作者得分为应加分/人数。
6、获全国竞赛个人前三名分别加3、2.5、2分,优秀奖加1分;获市部级及以上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2.5、2、1.5分,优秀奖加0.5分;获院级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0.5、0.3、0.1分。
7、获国家级各种竞赛团体前三名;其参加者分别加2.5、2、1.4分,优秀奖加0.8分;获省部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加者分别
加1.5、1、0.8分,优秀奖加0.4分;获院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加者分别加 0.5、0.3、0.l分。
8、获全国、省(部)级荣誉称号者(标兵、十佳、优秀、先进、三好等),分别加3、1.5分。受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表扬者加0.5-l分。
9、经学院推荐,获社团、企业设立的全国、全省性奖学金(或授予的荣誉称号),分别加3、1.5分。
10、院级学生干部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加0.5-2.5分,系部及以下学生干部,视工作完成情况加0.3-2分。
11、各系可以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制定系级加分制度,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含以上所有加分总和)。凡符合加分的同一内容的各种竞赛,只能加分一次,按最高项规定加分。
二、外扣分
12、寝室内务、纪律被全院通报批评,寝室成员每人扣0.2—0.5分。无故不参与义务劳动每人每次扣0.2分。学生干部工作失职扣0.5-2分。
13、不按正确途径反映意见,乱张贴大小字报,或通过校园网等方式散布煽动性言论,扰乱正常的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扣1-10分,并按《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测评方法与要求
一、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施行,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排名。
二、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采取自评、班评和系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自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表》,按照各项内容的评分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自己进行评价。
班评:由班委会、团支部组成考评组,分专人按内容累积资料,对全班同学进行考评。
系评: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班主任对全系学生进行考评。
三、综合测评成绩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三天内向班主任查询。学生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向系学生工作小组投诉,由系学生工作小组一周内组织复核。
四、各系完成综合测评后,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将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处备案,《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表》装入学生档案。
五、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与学生总结鉴定、奖学金评定及年度评优结合进行,并作为学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六、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复杂、细致的工作。包含着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各系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同学都明确综合测评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以便经常自觉地按照测评标准对照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五、附则
一、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