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实施课程改革,注重学生健康、快乐发展。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八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新课标,钻研教材,明确教材目的与任务,认真备课,精心写好教案,不备课,无教案不准上课。

第九条 根据教学任务,提前准备和布置好场地、器材、及教学用具、教师不准旷课,因故不能上课,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做好妥善安排,调好课。

第十条 在教学中, 要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塑造学生健康的体魄和心理。

第十一条 教学原则、教学方法的运用,要从增强学生体质出发,根据儿童的心理生理特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安排好、密度和运动量。

第十二条 教师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大方,教态严肃、自然,注意精神文明的建设,着装要轻便。教一年级新生的老师要到教室带学生到体育场地上课。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学生的学期、学年体育成绩的考核和评定,重视资料的积累和保管,并且定期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归纳,指导和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中要充分发挥体育委员,小组长及积极分子的作用并且经常做好对他们的培养和训练工作,使他们真正起到教师助手作用。

第十五条 教学中要有严密的组织纪律,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与要求,严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作好妥善处理。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第十七条 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眼保健操,组织开展好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学校主抓足球、艺术体操、乒乓球、 田径队。

第十九条 校运动队的训练坚持练在平时,严在平时,持之以恒,提高运动员的运动素质,

有训练计划,训练记录,成绩统计。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引导其平衡膳食,改善营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班级为主的原则。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田径全校性运动会,每学期分段举行各类体育单项比赛:如:跳绳比赛、踢毽比赛、广播操比赛、乒乓球比赛、足球比赛、以及趣味体育竞赛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体育应面向全体师生,体育组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职工体育活动,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带动全校全民健身,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 体育教师要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及体育竞赛等学校体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体育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认真参加校外教研活动,经常互相听课,砌磋上课艺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章 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体育教师要积极组织学校代表队参加上一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

第二十九条 凡确定参加区以上比赛的队,在赛前一月进行每天都要集中训练,集训期间教师、学生不停课。

第三十条 代表队每周训练2次,每次1小时,具体为每周三、四、下午学生放学后开展训练。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完成一次训练课(下班后1小时训练时间),学校给予训练津贴,纳入奖励绩效。训练组织学生参赛获奖,还可享受学校制定的其它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实施课程改革,注重学生健康、快乐发展。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八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新课标,钻研教材,明确教材目的与任务,认真备课,精心写好教案,不备课,无教案不准上课。

第九条 根据教学任务,提前准备和布置好场地、器材、及教学用具、教师不准旷课,因故不能上课,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做好妥善安排,调好课。

第十条 在教学中, 要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塑造学生健康的体魄和心理。

第十一条 教学原则、教学方法的运用,要从增强学生体质出发,根据儿童的心理生理特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安排好、密度和运动量。

第十二条 教师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大方,教态严肃、自然,注意精神文明的建设,着装要轻便。教一年级新生的老师要到教室带学生到体育场地上课。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学生的学期、学年体育成绩的考核和评定,重视资料的积累和保管,并且定期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归纳,指导和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中要充分发挥体育委员,小组长及积极分子的作用并且经常做好对他们的培养和训练工作,使他们真正起到教师助手作用。

第十五条 教学中要有严密的组织纪律,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与要求,严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作好妥善处理。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第十七条 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眼保健操,组织开展好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学校主抓足球、艺术体操、乒乓球、 田径队。

第十九条 校运动队的训练坚持练在平时,严在平时,持之以恒,提高运动员的运动素质,

有训练计划,训练记录,成绩统计。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引导其平衡膳食,改善营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班级为主的原则。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田径全校性运动会,每学期分段举行各类体育单项比赛:如:跳绳比赛、踢毽比赛、广播操比赛、乒乓球比赛、足球比赛、以及趣味体育竞赛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体育应面向全体师生,体育组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职工体育活动,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带动全校全民健身,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 体育教师要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及体育竞赛等学校体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体育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认真参加校外教研活动,经常互相听课,砌磋上课艺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章 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体育教师要积极组织学校代表队参加上一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

第二十九条 凡确定参加区以上比赛的队,在赛前一月进行每天都要集中训练,集训期间教师、学生不停课。

第三十条 代表队每周训练2次,每次1小时,具体为每周三、四、下午学生放学后开展训练。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完成一次训练课(下班后1小时训练时间),学校给予训练津贴,纳入奖励绩效。训练组织学生参赛获奖,还可享受学校制定的其它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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