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关键词:苏州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苏州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
栏目关注: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想买房了以后,可以退回购房定金吗
导读:苏州地区几乎所有的开发商,在购房者进行购房时,都要求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先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者为销售认购协议书),但有一部分购房者在交纳了定金以后,由于各种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房了,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往往遭到拒绝,由此就导致了很多房屋认购书纠纷。在众多房屋认购书纠纷中,购房者最关心的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购房定金可以退吗?作者就其承办的案件做一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2012年8月6日,李某夫妇交了3万元定金认购了苏州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高档小区(此处隐去购房者和开发商的真实身份),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购房者应当于2012年8月11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购房者李某夫妇按照认购协议约定,于2012年8月11日前去该公司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公司提出要求先付房款,才能签合同,无奈李某夫妇先行支付了7万元定金和70万元的首付款。2012年8月13日该公司又发函催告2012.8.15日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此时,购房者李某夫妇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房屋附件要高压线经过,李某夫妇担心高压线对怀孕中的胎儿有影响,加之该小区虽然是金装修房,但价格相对而言有些偏高,就有想退房的打算。在网上看到本律师写的有关购房定金的案例,就到本律师所在单位进行咨询。
苏州房修楼律师解答:在听了李某夫妇的情况介绍以后,本律师结合有关法律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对案件情况向李某夫妇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
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李某夫妇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的话,肯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退房的结果就是定金要被开发商没收,如果想退房,必须是要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案件处理方案:
一、到开发商售楼处交涉。鉴于开发商要求发函催告2012.8.15日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2012.8.15日必须要到开发商售楼处。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2012年8月15日,和李某夫妇一起到开发商售楼处,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给我们阅读,在看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就合同有关情况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属于代理楼盘销售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合同文本属于开发商制定的,他们无权处理。
二、发律师函进行交涉。按照事先策划号的退还定金方案,本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提出因因不可归责于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该开发商在收到律师函以后,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本律师和委托人李某夫妇再次来到开发商售楼处,双方达成退房退款的协议。该案以没有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实现了退还全部房款的目的。当然这和该开发商是全国知名房地产上市公司,企业注重声誉,不希望对簿公堂有关。当然有的开发商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不到法庭是不愿认输的。
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关键词:苏州购房定金纠纷案例 苏州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
栏目关注: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想买房了以后,可以退回购房定金吗
导读:苏州地区几乎所有的开发商,在购房者进行购房时,都要求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先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者为销售认购协议书),但有一部分购房者在交纳了定金以后,由于各种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房了,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往往遭到拒绝,由此就导致了很多房屋认购书纠纷。在众多房屋认购书纠纷中,购房者最关心的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购房定金可以退吗?作者就其承办的案件做一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2012年8月6日,李某夫妇交了3万元定金认购了苏州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高档小区(此处隐去购房者和开发商的真实身份),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购房者应当于2012年8月11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购房者李某夫妇按照认购协议约定,于2012年8月11日前去该公司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公司提出要求先付房款,才能签合同,无奈李某夫妇先行支付了7万元定金和70万元的首付款。2012年8月13日该公司又发函催告2012.8.15日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此时,购房者李某夫妇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房屋附件要高压线经过,李某夫妇担心高压线对怀孕中的胎儿有影响,加之该小区虽然是金装修房,但价格相对而言有些偏高,就有想退房的打算。在网上看到本律师写的有关购房定金的案例,就到本律师所在单位进行咨询。
苏州房修楼律师解答:在听了李某夫妇的情况介绍以后,本律师结合有关法律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对案件情况向李某夫妇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
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李某夫妇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的话,肯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退房的结果就是定金要被开发商没收,如果想退房,必须是要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案件处理方案:
一、到开发商售楼处交涉。鉴于开发商要求发函催告2012.8.15日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2012.8.15日必须要到开发商售楼处。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2012年8月15日,和李某夫妇一起到开发商售楼处,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给我们阅读,在看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就合同有关情况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属于代理楼盘销售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合同文本属于开发商制定的,他们无权处理。
二、发律师函进行交涉。按照事先策划号的退还定金方案,本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提出因因不可归责于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该开发商在收到律师函以后,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本律师和委托人李某夫妇再次来到开发商售楼处,双方达成退房退款的协议。该案以没有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实现了退还全部房款的目的。当然这和该开发商是全国知名房地产上市公司,企业注重声誉,不希望对簿公堂有关。当然有的开发商是不到黄河心不死,不到法庭是不愿认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