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卷第5期
2006年10月鞍山科技大学学报JournalofAnsh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Vol.29No.5Oct.,2006
俄罗斯的死刑制度
张 洋,邹 晶
(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 110035)
,最摘 要:死刑的存废之争在法学界历来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终在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有限度地保留了死刑,。俄罗斯的死刑制度,对我们国家也是一种借鉴。
关键词:死刑制度;俄罗斯;刑罚
中图分类号:D914 :(2006)0520555203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演变成“新生的民主国家”,,一个重大的举措就是,1997年1月1日新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生效。重大的民主改革带来了指导思想和价值观的巨大变化。这一系列变化包括对刑罚体系和刑种的重新调整,对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制度作出更为人道主义的选择。
现代文明史上对刑法问题、政治问题和社会心理学问题未必曾有过像对死刑问题这样不同的评价。这是因为死刑这一刑种不仅在法理学的范围内进行评价,而且要在刑事政策、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的水平上,归根结底要在社会意识的水平上进行评价[1]。随着刑事法律关系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有必要对俄罗斯的死刑制度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比较。
1 苏联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苏联,死刑曾经被三次废除又三次恢复。因此,苏联死刑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
第一阶段从1917年10月至1918年10月。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10月26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将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予以废除。鉴于被推翻的阶级的反抗,他们公开实行白色恐怖、武装叛乱,企图颠覆苏维埃政权。于是苏俄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10月5日颁布《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又正式恢复了死刑。从1918年下半年开始,法庭越来越多地适用死刑。1919年判处死刑的案件已占革命法庭判处全部案件的14%。
第二阶段从1920年1月至1947年5月。1920年1月17
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布了《关于彻底废除适用极刑(枪决)的决议》。但是它仅适用于普通法院,也没有排除恢复死刑的可能性。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向苏维埃政权发动武装进攻,苏联又恢复了死刑,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规定在以后的刑法典中直至1947年。
第三阶段从1947年5月至1973年。194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关于废除死刑》的法令,又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除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土匪、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依照1960年颁布的《苏俄共和国法典》,可处死刑的犯罪共8个,即国事罪(7个)和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
收稿日期:2006205230。
作者简介:张洋(1979-),男,吉林长春人。
・556・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 第29卷 苏联死刑规定的“三起三落”,正是验证了“死刑问题,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动态变化的问题[3]。
2 死刑的存废之争
211 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
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质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将两派争论焦点集中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死刑是否违反社会契约;(2)死刑是否有违刑罚目的;(3威慑力;(4)死刑是否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5);(6)死刑是否有违立法原意;(7)死刑是否会主张人性残忍;(8;(9)死刑是否有违刑罚经济性原则;(10)。
以上集中了两派的争论焦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孰优孰劣,难于定论。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规定死刑,而废除死]。212 ,两派观点分别反映了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呼声。学者们主张全面废除死刑,而社会公众认为,在特别严重犯罪上升的条件下,废除死刑或大幅度的缩小死刑
[2]适用范围会助长犯罪现象和纵容犯罪。有人形象地把两派观点比作是“灰土地带的黑白两极”。
3 俄罗斯现行立法对死刑的具体规定
面对两方面的强大压力,立法者采取了中间路线,既不废除死刑,同时又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1997年刑法典第59条对死刑做了重大修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
(1)立法者规定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即剥夺一个人或几个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才能判处死刑。从分则上看,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有5个,即加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侵犯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侵害审判人员或审前调查人员的生命罪、侵害护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罪、种族灭绝罪。同以往的几部刑法典相比,新刑法典限定的死刑适用范围是十分严格的,恐怕也是适用范围最小的。
(2)可以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包括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以及虽然犯罪时未满65岁但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子。这里对整个妇女群体已废除了死刑,不论她犯了何种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罪行。还有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男子也不得适用死刑,即使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18岁。另外创新之处是,对于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也不适用死刑。这里一个强调“犯罪时”,一个强调“法院作出判决时”,表明立法者意图尽可能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
。(3)死刑只有在法典分则制裁条款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即便如此,死刑也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根据规定在死刑和终身剥夺自由之间进行选择。
(4)在刑法上增补特赦程序的规定,以控制死刑的实际运用。死刑可以通过特赦程序改判为终身剥夺自由和25年的剥夺自由。这样从程序上就可以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
4 俄罗斯死刑制度规定的启示
比较我国和俄罗斯的死刑制度,可以看出两国在立法上的差异:从死刑的适用范围上看,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有68个,而俄罗斯仅保留5个[5];从死刑的适用对象看,我国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而俄罗斯把不满18周岁的人、妇女、65周岁以上的男子都排除在死刑适用范围之外;另外,俄罗斯刑法在死刑适用方面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在死刑与终身监禁之间自由选择,这是我国立
第5期 张洋,等:俄罗斯的死刑制度・557・法所没有的。可见,俄罗斯刑法在死刑方面的规定更加人道和宽缓。本文对其规定科学合理的地方加以借鉴,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411 立法建议
(1)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从立法上尽量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可以通过减少、合并死刑罪名和提高死刑适用标准来达到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目的。死刑罪名的设置应以故意杀人罪为基本的死刑罪名和参考标准,并从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决定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死刑罪名的数量来看,应当将其减少到20个左右为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刑罚观的更新和进化,再经历一段时期,,而将其它现在看来还需要保留的死刑罪名予以废除。
(2)对年迈者应禁止死刑。。但老人有其特殊之处:血气衰竭,精神昏愦,。法律在死刑问题,,。另外,从特殊预防角度看,,对其适用死刑意义不大。
,:如果年龄界限太低,不仅会放纵罪犯,纵容他人犯罪,,;相反,如果年龄界限太高,又会使对年迈者禁止适针对我国国民的身心发育过程、健康状况和人们对年龄的一般观念,建议对年迈者禁用死刑的年龄界限为70岁。
(3)加强死缓的可操作性。俄罗斯刑法通过特赦程序,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我国也有自己独创的死缓制度,大大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死缓虽然是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但从结果上看它和死刑立即执行有着本质的不同,尤其是在新刑法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条件下,判处死缓几乎可以说保住了人头。但是新刑法没有明确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对死缓的条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操作性差,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
把握是否“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当以死刑思想和死刑政策为指导,从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上来考察。以此为基点,在死刑与死缓的选择适用中,必须切实遵循少杀慎杀思想,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不论是从罪行均衡、刑需罪治的报应刑角度,还是从罪恶相称、刑足止罪的功利角度,不论是从伸张正义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秩序的角度,都没有任何理由时,才可认为是“必须立即执行”。否则,从上述任何一个角度而言,都认为尚可宽宥时,均应认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从而选择适用死缓。这样,就可实现与“死刑为最后的极端手段”之理念相适应。
412 司法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现在,理论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很高,也引起了实务界的相当重视。鉴于限制死刑和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要求,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必然的。目前实践中,最高法院已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同时正在拟定实施草案,今年有望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2)死刑的执行方法应更趋于人道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使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1996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6]。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可以避免枪决时占用很大场所,动用许多人力、物力及一枪难以毙命等缺点。最为重要的是注射方法更为人道、先进、文明。所以,建议取消枪决的执行方法,用注射或比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
[下转第560页]
・560・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 第29卷力。当然,从民事证据角度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拆迁估价结果并不当然与无效划等号,它只是不能够证明提供方的主张。由于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机制,因此从民事证据角度分析拆迁估价结果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委托方更全面、客观地评判拆迁估价结果,也有助于专业评估严格遵循评估规程,更审慎地进行拆迁估价。
参考文献:
[1]王珉灿.法学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456.
[2]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J].中国法学,2002(1):12-14.
[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4.
[4]郜红克.专家解读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N].经济参考报,20042215(6)[5]李晓光.如何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N].人民法院报,20042()[6]周天舒.保护被拆迁人的新设想[N].人民法院报,20032(.
[7]黎泽林.对房地产评估中“折旧补偿模型”,2004(3):7,8.
[8]高爱民.[N].202202(4).
ofhousesevaluationthroughcivilproof
ZHANGHui,LEITao12
(1.SichuanTOPVocationalInstituteofInformationTechnology,Chengdu611743,China;
2.DujiangyanBranch,SichuanAgricultureUniversity,Dujiangyan611830,China)
Abstract:Relatedtotheresident’simportanteconomicalbenefit,eventotheirexistentbenefit,theseprob2lemsthathowtore2dwellandrepaythosepeoplewhentheirhousesarepulleddownforthepurposeofpub2licbenefithavebecomethefocusdaybyday.Thepriceofhouseevaluationisthebalancepointtobothsides,soitisnotsurprisingthattheevaluationresultisthekeypoint.Thelegaleffectoftheevaluationpriceisoneofthefinaldecisionfactors.Thedifferentlegaleffectsofthehousesevaluationunderthedifferentcir2cumstancesinaccordingwiththeoriesofcivilproofwereanalyzed.
Keywords:pull;evaluationprice;legaleffect
[上接第557页](ReceivedJune12,2006)
参考文献:
[1]库兹涅佐娃.俄罗斯刑法教程[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28.
[2]李云龙,沈德泳.死刑论[M].台北:亚太图书出版社,1997:69
,75
[3]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2.
[4]陈兴良.公法:第五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6.
[5]钊作俊.死刑限制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77.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39.
OnsystemofdeathpenaltyinRussia
ZHANGYang,ZOUJing
(CrimeInvestigationDepartment,ChinaCriminalPoliceCollege,Shenyang110035,China)
Abstract:Theissueonwhetherdeathpenaltyshouldbeabolishedornothasarousedheatedandwidespreaddiscussionsallthroughtheages.ThroughoutthehistoryofRussianlaw,thedeathpenaltywhichwascon2sideredtobemorehumanwasreservedin1997.ThestudyonRussiandeathpenaltyisboundtocontributetothatofChina.
Keywords:deathpenaltysystem;Russia;penalty(ReceivedMay30,2006)
第29卷第5期
2006年10月鞍山科技大学学报JournalofAnsh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Vol.29No.5Oct.,2006
俄罗斯的死刑制度
张 洋,邹 晶
(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 110035)
,最摘 要:死刑的存废之争在法学界历来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终在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有限度地保留了死刑,。俄罗斯的死刑制度,对我们国家也是一种借鉴。
关键词:死刑制度;俄罗斯;刑罚
中图分类号:D914 :(2006)0520555203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演变成“新生的民主国家”,,一个重大的举措就是,1997年1月1日新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生效。重大的民主改革带来了指导思想和价值观的巨大变化。这一系列变化包括对刑罚体系和刑种的重新调整,对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制度作出更为人道主义的选择。
现代文明史上对刑法问题、政治问题和社会心理学问题未必曾有过像对死刑问题这样不同的评价。这是因为死刑这一刑种不仅在法理学的范围内进行评价,而且要在刑事政策、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的水平上,归根结底要在社会意识的水平上进行评价[1]。随着刑事法律关系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有必要对俄罗斯的死刑制度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比较。
1 苏联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苏联,死刑曾经被三次废除又三次恢复。因此,苏联死刑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
第一阶段从1917年10月至1918年10月。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10月26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将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予以废除。鉴于被推翻的阶级的反抗,他们公开实行白色恐怖、武装叛乱,企图颠覆苏维埃政权。于是苏俄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10月5日颁布《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又正式恢复了死刑。从1918年下半年开始,法庭越来越多地适用死刑。1919年判处死刑的案件已占革命法庭判处全部案件的14%。
第二阶段从1920年1月至1947年5月。1920年1月17
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布了《关于彻底废除适用极刑(枪决)的决议》。但是它仅适用于普通法院,也没有排除恢复死刑的可能性。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向苏维埃政权发动武装进攻,苏联又恢复了死刑,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规定在以后的刑法典中直至1947年。
第三阶段从1947年5月至1973年。194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关于废除死刑》的法令,又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除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土匪、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依照1960年颁布的《苏俄共和国法典》,可处死刑的犯罪共8个,即国事罪(7个)和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
收稿日期:2006205230。
作者简介:张洋(1979-),男,吉林长春人。
・556・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 第29卷 苏联死刑规定的“三起三落”,正是验证了“死刑问题,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动态变化的问题[3]。
2 死刑的存废之争
211 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
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质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将两派争论焦点集中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死刑是否违反社会契约;(2)死刑是否有违刑罚目的;(3威慑力;(4)死刑是否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5);(6)死刑是否有违立法原意;(7)死刑是否会主张人性残忍;(8;(9)死刑是否有违刑罚经济性原则;(10)。
以上集中了两派的争论焦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孰优孰劣,难于定论。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规定死刑,而废除死]。212 ,两派观点分别反映了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呼声。学者们主张全面废除死刑,而社会公众认为,在特别严重犯罪上升的条件下,废除死刑或大幅度的缩小死刑
[2]适用范围会助长犯罪现象和纵容犯罪。有人形象地把两派观点比作是“灰土地带的黑白两极”。
3 俄罗斯现行立法对死刑的具体规定
面对两方面的强大压力,立法者采取了中间路线,既不废除死刑,同时又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1997年刑法典第59条对死刑做了重大修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
(1)立法者规定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即剥夺一个人或几个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才能判处死刑。从分则上看,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有5个,即加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侵犯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侵害审判人员或审前调查人员的生命罪、侵害护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罪、种族灭绝罪。同以往的几部刑法典相比,新刑法典限定的死刑适用范围是十分严格的,恐怕也是适用范围最小的。
(2)可以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包括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以及虽然犯罪时未满65岁但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子。这里对整个妇女群体已废除了死刑,不论她犯了何种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罪行。还有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男子也不得适用死刑,即使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18岁。另外创新之处是,对于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也不适用死刑。这里一个强调“犯罪时”,一个强调“法院作出判决时”,表明立法者意图尽可能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
。(3)死刑只有在法典分则制裁条款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即便如此,死刑也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根据规定在死刑和终身剥夺自由之间进行选择。
(4)在刑法上增补特赦程序的规定,以控制死刑的实际运用。死刑可以通过特赦程序改判为终身剥夺自由和25年的剥夺自由。这样从程序上就可以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
4 俄罗斯死刑制度规定的启示
比较我国和俄罗斯的死刑制度,可以看出两国在立法上的差异:从死刑的适用范围上看,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有68个,而俄罗斯仅保留5个[5];从死刑的适用对象看,我国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而俄罗斯把不满18周岁的人、妇女、65周岁以上的男子都排除在死刑适用范围之外;另外,俄罗斯刑法在死刑适用方面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在死刑与终身监禁之间自由选择,这是我国立
第5期 张洋,等:俄罗斯的死刑制度・557・法所没有的。可见,俄罗斯刑法在死刑方面的规定更加人道和宽缓。本文对其规定科学合理的地方加以借鉴,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411 立法建议
(1)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从立法上尽量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可以通过减少、合并死刑罪名和提高死刑适用标准来达到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目的。死刑罪名的设置应以故意杀人罪为基本的死刑罪名和参考标准,并从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决定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死刑罪名的数量来看,应当将其减少到20个左右为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刑罚观的更新和进化,再经历一段时期,,而将其它现在看来还需要保留的死刑罪名予以废除。
(2)对年迈者应禁止死刑。。但老人有其特殊之处:血气衰竭,精神昏愦,。法律在死刑问题,,。另外,从特殊预防角度看,,对其适用死刑意义不大。
,:如果年龄界限太低,不仅会放纵罪犯,纵容他人犯罪,,;相反,如果年龄界限太高,又会使对年迈者禁止适针对我国国民的身心发育过程、健康状况和人们对年龄的一般观念,建议对年迈者禁用死刑的年龄界限为70岁。
(3)加强死缓的可操作性。俄罗斯刑法通过特赦程序,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我国也有自己独创的死缓制度,大大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死缓虽然是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但从结果上看它和死刑立即执行有着本质的不同,尤其是在新刑法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条件下,判处死缓几乎可以说保住了人头。但是新刑法没有明确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对死缓的条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操作性差,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
把握是否“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当以死刑思想和死刑政策为指导,从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上来考察。以此为基点,在死刑与死缓的选择适用中,必须切实遵循少杀慎杀思想,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不论是从罪行均衡、刑需罪治的报应刑角度,还是从罪恶相称、刑足止罪的功利角度,不论是从伸张正义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秩序的角度,都没有任何理由时,才可认为是“必须立即执行”。否则,从上述任何一个角度而言,都认为尚可宽宥时,均应认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从而选择适用死缓。这样,就可实现与“死刑为最后的极端手段”之理念相适应。
412 司法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现在,理论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很高,也引起了实务界的相当重视。鉴于限制死刑和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要求,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必然的。目前实践中,最高法院已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同时正在拟定实施草案,今年有望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2)死刑的执行方法应更趋于人道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使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1996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6]。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可以避免枪决时占用很大场所,动用许多人力、物力及一枪难以毙命等缺点。最为重要的是注射方法更为人道、先进、文明。所以,建议取消枪决的执行方法,用注射或比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
[下转第560页]
・560・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 第29卷力。当然,从民事证据角度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拆迁估价结果并不当然与无效划等号,它只是不能够证明提供方的主张。由于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机制,因此从民事证据角度分析拆迁估价结果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委托方更全面、客观地评判拆迁估价结果,也有助于专业评估严格遵循评估规程,更审慎地进行拆迁估价。
参考文献:
[1]王珉灿.法学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456.
[2]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J].中国法学,2002(1):12-14.
[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4.
[4]郜红克.专家解读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N].经济参考报,20042215(6)[5]李晓光.如何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N].人民法院报,20042()[6]周天舒.保护被拆迁人的新设想[N].人民法院报,20032(.
[7]黎泽林.对房地产评估中“折旧补偿模型”,2004(3):7,8.
[8]高爱民.[N].202202(4).
ofhousesevaluationthroughcivilproof
ZHANGHui,LEITao12
(1.SichuanTOPVocationalInstituteofInformationTechnology,Chengdu611743,China;
2.DujiangyanBranch,SichuanAgricultureUniversity,Dujiangyan611830,China)
Abstract:Relatedtotheresident’simportanteconomicalbenefit,eventotheirexistentbenefit,theseprob2lemsthathowtore2dwellandrepaythosepeoplewhentheirhousesarepulleddownforthepurposeofpub2licbenefithavebecomethefocusdaybyday.Thepriceofhouseevaluationisthebalancepointtobothsides,soitisnotsurprisingthattheevaluationresultisthekeypoint.Thelegaleffectoftheevaluationpriceisoneofthefinaldecisionfactors.Thedifferentlegaleffectsofthehousesevaluationunderthedifferentcir2cumstancesinaccordingwiththeoriesofcivilproofwereanalyzed.
Keywords:pull;evaluationprice;legaleffect
[上接第557页](ReceivedJune12,2006)
参考文献:
[1]库兹涅佐娃.俄罗斯刑法教程[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28.
[2]李云龙,沈德泳.死刑论[M].台北:亚太图书出版社,1997:69
,75
[3]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2.
[4]陈兴良.公法:第五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6.
[5]钊作俊.死刑限制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77.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39.
OnsystemofdeathpenaltyinRussia
ZHANGYang,ZOUJing
(CrimeInvestigationDepartment,ChinaCriminalPoliceCollege,Shenyang110035,China)
Abstract:Theissueonwhetherdeathpenaltyshouldbeabolishedornothasarousedheatedandwidespreaddiscussionsallthroughtheages.ThroughoutthehistoryofRussianlaw,thedeathpenaltywhichwascon2sideredtobemorehumanwasreservedin1997.ThestudyonRussiandeathpenaltyisboundtocontributetothatofChina.
Keywords:deathpenaltysystem;Russia;penalty(ReceivedMay3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