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为了促进眼镜行业的发展而创建的省级社团组织, 业务管理受黑龙江省轻工业局领导, 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认真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团结和组织广大眼镜行业工作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 围绕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眼镜制配经营活动, 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保护生产. 经销和消费三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眼镜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指导地. 市. 县眼镜协会或相关专业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眼镜制配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提高行业自律意识, 提高社会群众保护
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意识;
(二) 围绕眼镜制配工作组织调研. 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为政府在提供决策参考, 接受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举办配镜验光. 定配眼镜等项培训班,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
(四)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眼镜制配技术交流活动, 促进眼镜制配技术的发展;
(五) 举办眼镜知识讲座, 普及眼镜知识. 特别是在学生中开展爱护眼睛. 正确使用眼镜的教育活
动, 维护广大青少年的身体健康;
(六) 加强眼镜制配工作的宣传, 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本行业的工作信息. 资料和期刊, 推广典型经
验, 表彰先进;
(七) 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制定行业公约, 提高本行业公众中的信誉度;
(八)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协助企业组织行业咨询. 展览. 展销等有意义的活动, 活
跃眼镜市场;
(九)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交往, 增进友谊, 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条件
黑龙江省内与眼镜制配有关的工业,商业。医疗。合资等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的均可申请入会,为协会团体会员。凡从事并热心眼镜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入会程序
团体。个人会员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团体会员应派一名代表,参与协会有关活动。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 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 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服务的权力;
(五) 有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力;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理事会领导;
(二) 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和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 积极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证件,由本协会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经常务理事会标准后同意退会,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眼镜协会常设机构和地方。部门的眼镜协会或会员代表的所在单位按分配名额协商推选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有理事会负责组织召开。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标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以及提案;
(二) 修改并通过协会章程;
(三) 选举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由协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职责是:
(一) 协商选举常务理事;
(二) 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三)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决算;
(五) 讨论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的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三) 领导协会各部。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 审定所属组织章程,制度等事宜;
(五) 审核标准会员入。退会事宜;
(六) 聘请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聘任。协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协会资金,建立财务制度。在经费上,贯彻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的原则。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拨款;
(三) 协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会员和非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 其它正常收入。
第十八条: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提出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报民政部门核批后生效,报黑龙江省轻工业局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协会终止活动时,须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轻工业局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办注销手续。
2007年
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为了促进眼镜行业的发展而创建的省级社团组织, 业务管理受黑龙江省轻工业局领导, 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认真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团结和组织广大眼镜行业工作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 围绕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眼镜制配经营活动, 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保护生产. 经销和消费三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眼镜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指导地. 市. 县眼镜协会或相关专业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眼镜制配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提高行业自律意识, 提高社会群众保护
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意识;
(二) 围绕眼镜制配工作组织调研. 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为政府在提供决策参考, 接受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举办配镜验光. 定配眼镜等项培训班,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
(四)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眼镜制配技术交流活动, 促进眼镜制配技术的发展;
(五) 举办眼镜知识讲座, 普及眼镜知识. 特别是在学生中开展爱护眼睛. 正确使用眼镜的教育活
动, 维护广大青少年的身体健康;
(六) 加强眼镜制配工作的宣传, 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本行业的工作信息. 资料和期刊, 推广典型经
验, 表彰先进;
(七) 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制定行业公约, 提高本行业公众中的信誉度;
(八)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协助企业组织行业咨询. 展览. 展销等有意义的活动, 活
跃眼镜市场;
(九)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交往, 增进友谊, 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条件
黑龙江省内与眼镜制配有关的工业,商业。医疗。合资等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的均可申请入会,为协会团体会员。凡从事并热心眼镜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入会程序
团体。个人会员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团体会员应派一名代表,参与协会有关活动。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 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 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服务的权力;
(五) 有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力;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理事会领导;
(二) 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和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 积极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证件,由本协会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经常务理事会标准后同意退会,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省眼镜协会常设机构和地方。部门的眼镜协会或会员代表的所在单位按分配名额协商推选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有理事会负责组织召开。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标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以及提案;
(二) 修改并通过协会章程;
(三) 选举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由协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职责是:
(一) 协商选举常务理事;
(二) 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三)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决算;
(五) 讨论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的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三) 领导协会各部。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 审定所属组织章程,制度等事宜;
(五) 审核标准会员入。退会事宜;
(六) 聘请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聘任。协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协会资金,建立财务制度。在经费上,贯彻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的原则。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拨款;
(三) 协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会员和非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 其它正常收入。
第十八条: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提出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报民政部门核批后生效,报黑龙江省轻工业局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协会终止活动时,须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轻工业局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办注销手续。
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