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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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丁德恒

  【关键词】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7044(2004)0420337202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证据规则》)出台以后,关于医疗纠纷适用干规定》《“举证责

与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医方尽到了注意义务,事实的医疗措施又没有任何问题,仅仅由于技术上或人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导致误诊,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误诊在医疗活动中是很正常的概率事件,有的病情随着医学的发展,以前认为已经确诊,但后来却发现是误诊等等。这一切都表明了医学的局限性和复杂性,,也就无法,,但“经验”在医,人们常说:“医学,是人类在千百。”而经验是不一定要讲出,也不一定能证明的。另外,疾病的演变过程,一般是无法再从病人身上进行重新演示的,同时病人自己身上的疾病有很复杂的病因,有先天性的,有遗传因素,还有个体差异,都决定了医疗过程没有一个特定的模式或固定程序,无法通过医方举证来简单的推断和认定。

3 对医疗纠纷的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符合国际的通行

任倒置”的这一规定引起公众一片欢呼。然而,冷静之余,仔细剖析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说存在着诸多难点。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条例》)以后,对如何按照《《条例》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实践中也颇有一些争议,理论上也存在许多问题。

1 特殊的法律属性,决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适用医疗纠

举证责任倒置是平衡特殊侵权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它是相对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设立的,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不利的法律后果。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1]。但,应该是欠妥的。笼统地说,关系而产生的争执,从本质上说,医疗纠纷应当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当然,医患双方对于医学知识的掌握肯定是不平等的,但这并不能否认双方关系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正是基于医方掌握了医学知识,才有可能对患者进行有偿的医疗服务,但如果借此就将举证责任全部推给医院一方则有失偏颇。

事实上,很多服务性的行业都存在着专业技术掌握的不平等。那么是不是涉及到所有这样行业的纠纷都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呢?当然不能!医疗纠纷的特定法律属性决定了举证责任不能将其分配给医院一方,而应当有一种更加完善的举证方式来解决。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

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1],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作为原告可以对医疗侵权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证据规则》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

2 医学的局限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医疗纠纷的举证是一个复

做法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医疗行业技术性非常强,而且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

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医事诉讼均普遍采取了专家举证原则。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可以委托当事人自行找专家举证,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只能委托法定机构进行鉴定。专家举证又称“转嫁举证”或委托举证,是属于原告举证的一种特别方式。对于某些科学性、专业性较强的专门性案件,由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专家举证,这是比举证责任倒置更为科学更为民主的一种举证方式。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和机关,但对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疗纠纷该如何鉴定则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如果仅仅简单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则违背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最终也无法在实践中顺利实施。

4 《证据规则》中关于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

杂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举证倒置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在医学上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要论证起来却相当困难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239000 【作者简介】丁德恒(1965-),男,安徽明光市人,讲师,双本科。

具备充分的合法性

《证据规则》出台后,应当说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不可否认的促进作用,在证据制度上我国没有系统的、具体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又缺少足够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的出台,应当说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纠

・338・

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法律界对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名义行使立法权的做法一直都颇有微词。不少人也撰文提出司法解释超出法律范围的质疑,至少也认为《证据规则》这一司法解释不够规范。诚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但既然是“解释”,就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不能离开法律规范去任意发挥,不能借解释这名,行立法之实。

《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共规定了八种情形,其中六种都有法律基础,分别存在与《民法通则》、《环保法》等法律中,但关于医疗纠纷适用特殊侵权举证倒置则超出了《民法通则》中对特殊侵权案件的适用范围,既缺乏法律基础。从这个角度去分析,认为其属于越权解释,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5 医疗机构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提供了病历等诊疗记录未必

用的范围。应当说对医疗纠纷该如何进行专家举证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仍有可能出现疑问。例如,如果一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方申请司法鉴定,该如何处置?如果一案同时出现两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院又该如何采信?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主体不同、组织不同、成员不同、程序不同,更重要的是鉴定思路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主要是由一些临床医学专家组成,而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医组成,各自的偏重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用的是卫生系统的标准;而司法鉴定是按法医鉴定的办法去鉴定,鉴定的标准不同,思路不同,完全有可能形成不同的鉴定结论。

7 对医疗机构的几点建议

尽管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有欠公正,,但是,它具有法律效力。若发生医患纠纷,果,,就,。

,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同时,医疗机,一旦发生医患,则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诊疗活动符合规范要求,尽到了应该尽到的责任,不存在过失,则可免除或减轻医方的责任。

第二,医疗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病例及诊疗记录等病案资料应长期保存,因为,有些医患纠纷不一定发生在诊疗当时,若干年后找上门来也是有的,若有关病历及诊疗记录不能很好保存,发生医疗纠纷后,则医方就难以拿出自己无过失的

证据,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就在所难免。

第三、规范诊疗程序。我们知道,医院为病人做手术前,要签一份协议,该协议一般都含有出现手术异常而免除医方责任的条款。对这些条款,首先要注意语言的严密性和明确性,防止发生歧义。因为该协议一般为院方事先拟定,患方只要签字即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一旦能产生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法院则会作出不于条款制定者一方的解释。其次院方还应提醒患方特别注意院方免责条款,为防止争议的发生,最好是让患方在协议上明确表示自己已知悉这些条款的内容,否则院方可能因此而承担责任。

第四,对具有重大危险性的手术,有的地方医院对手术进行公证,这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因为经公证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第五,不能因噎废食。作为医疗机构,救死扶伤是其天职,不能因害怕发生纠纷而拒绝诊治危重病人,同时,从法律上讲,医院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过失,因此而给患者造成危害的,也应承担责任。当然,能证明自己确实无诊疗能力,并采取必要措施的除外。

【 参 考 文 献 】

[1] 江 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

能作为举证责任的完成

根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制订这一规则时,据称是考虑到病人不懂医,难以举证,另外一点最重要的是病案资料一般掌握在医院手中,病人无法举证。但医疗机构懂得医学知识,认定呢?实际并非如此。

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材料达上百页,履行了应尽的责任,,,,详,可是患者一方并不认可,反而认为病历是院方单方书写的,可能系伪造。医院方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方面也不同意,最终法院以举证责任倒置,院方没有充分说明自己没有过失为理由象征性地判决院方赔偿了

4000元。虽然患者也很不满意,但医院方面更加委屈,因为即

使医院拿出病历证明自己诊疗的行为无过错仍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医院以后又该如何举证呢?

6 举证责任与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的关系不明确

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对医

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条例中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如何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衔接却没有涉及,也就是说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对医疗纠纷是否属医疗事故,应当如何申请鉴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医疗机构在举证时限内,申请进行鉴定,以该鉴定结论作为举证责任的完成。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说仅仅是行政上的非诉讼的鉴定程序,如果在诉讼中要申请鉴定必须通过法院委托,才可以进行,而申请重新鉴定也必须通过法院再行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这一解释明确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使用,而且还划定了两种鉴定适

学出版社,2000.1652168.(收稿日期:2004202209)

・337・

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丁德恒

  【关键词】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7044(2004)0420337202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证据规则》)出台以后,关于医疗纠纷适用干规定》《“举证责

与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医方尽到了注意义务,事实的医疗措施又没有任何问题,仅仅由于技术上或人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导致误诊,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误诊在医疗活动中是很正常的概率事件,有的病情随着医学的发展,以前认为已经确诊,但后来却发现是误诊等等。这一切都表明了医学的局限性和复杂性,,也就无法,,但“经验”在医,人们常说:“医学,是人类在千百。”而经验是不一定要讲出,也不一定能证明的。另外,疾病的演变过程,一般是无法再从病人身上进行重新演示的,同时病人自己身上的疾病有很复杂的病因,有先天性的,有遗传因素,还有个体差异,都决定了医疗过程没有一个特定的模式或固定程序,无法通过医方举证来简单的推断和认定。

3 对医疗纠纷的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符合国际的通行

任倒置”的这一规定引起公众一片欢呼。然而,冷静之余,仔细剖析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说存在着诸多难点。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条例》)以后,对如何按照《《条例》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实践中也颇有一些争议,理论上也存在许多问题。

1 特殊的法律属性,决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适用医疗纠

举证责任倒置是平衡特殊侵权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它是相对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设立的,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不利的法律后果。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1]。但,应该是欠妥的。笼统地说,关系而产生的争执,从本质上说,医疗纠纷应当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当然,医患双方对于医学知识的掌握肯定是不平等的,但这并不能否认双方关系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正是基于医方掌握了医学知识,才有可能对患者进行有偿的医疗服务,但如果借此就将举证责任全部推给医院一方则有失偏颇。

事实上,很多服务性的行业都存在着专业技术掌握的不平等。那么是不是涉及到所有这样行业的纠纷都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呢?当然不能!医疗纠纷的特定法律属性决定了举证责任不能将其分配给医院一方,而应当有一种更加完善的举证方式来解决。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

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1],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作为原告可以对医疗侵权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证据规则》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

2 医学的局限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医疗纠纷的举证是一个复

做法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医疗行业技术性非常强,而且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

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医事诉讼均普遍采取了专家举证原则。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可以委托当事人自行找专家举证,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只能委托法定机构进行鉴定。专家举证又称“转嫁举证”或委托举证,是属于原告举证的一种特别方式。对于某些科学性、专业性较强的专门性案件,由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专家举证,这是比举证责任倒置更为科学更为民主的一种举证方式。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和机关,但对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疗纠纷该如何鉴定则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如果仅仅简单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则违背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最终也无法在实践中顺利实施。

4 《证据规则》中关于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

杂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举证倒置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在医学上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要论证起来却相当困难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239000 【作者简介】丁德恒(1965-),男,安徽明光市人,讲师,双本科。

具备充分的合法性

《证据规则》出台后,应当说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不可否认的促进作用,在证据制度上我国没有系统的、具体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又缺少足够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的出台,应当说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纠

・338・

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法律界对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名义行使立法权的做法一直都颇有微词。不少人也撰文提出司法解释超出法律范围的质疑,至少也认为《证据规则》这一司法解释不够规范。诚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但既然是“解释”,就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不能离开法律规范去任意发挥,不能借解释这名,行立法之实。

《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共规定了八种情形,其中六种都有法律基础,分别存在与《民法通则》、《环保法》等法律中,但关于医疗纠纷适用特殊侵权举证倒置则超出了《民法通则》中对特殊侵权案件的适用范围,既缺乏法律基础。从这个角度去分析,认为其属于越权解释,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5 医疗机构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提供了病历等诊疗记录未必

用的范围。应当说对医疗纠纷该如何进行专家举证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仍有可能出现疑问。例如,如果一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方申请司法鉴定,该如何处置?如果一案同时出现两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院又该如何采信?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主体不同、组织不同、成员不同、程序不同,更重要的是鉴定思路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主要是由一些临床医学专家组成,而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医组成,各自的偏重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鉴定是不是医疗事故,用的是卫生系统的标准;而司法鉴定是按法医鉴定的办法去鉴定,鉴定的标准不同,思路不同,完全有可能形成不同的鉴定结论。

7 对医疗机构的几点建议

尽管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有欠公正,,但是,它具有法律效力。若发生医患纠纷,果,,就,。

,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同时,医疗机,一旦发生医患,则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诊疗活动符合规范要求,尽到了应该尽到的责任,不存在过失,则可免除或减轻医方的责任。

第二,医疗机构要加强档案管理。病例及诊疗记录等病案资料应长期保存,因为,有些医患纠纷不一定发生在诊疗当时,若干年后找上门来也是有的,若有关病历及诊疗记录不能很好保存,发生医疗纠纷后,则医方就难以拿出自己无过失的

证据,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就在所难免。

第三、规范诊疗程序。我们知道,医院为病人做手术前,要签一份协议,该协议一般都含有出现手术异常而免除医方责任的条款。对这些条款,首先要注意语言的严密性和明确性,防止发生歧义。因为该协议一般为院方事先拟定,患方只要签字即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一旦能产生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法院则会作出不于条款制定者一方的解释。其次院方还应提醒患方特别注意院方免责条款,为防止争议的发生,最好是让患方在协议上明确表示自己已知悉这些条款的内容,否则院方可能因此而承担责任。

第四,对具有重大危险性的手术,有的地方医院对手术进行公证,这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因为经公证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第五,不能因噎废食。作为医疗机构,救死扶伤是其天职,不能因害怕发生纠纷而拒绝诊治危重病人,同时,从法律上讲,医院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过失,因此而给患者造成危害的,也应承担责任。当然,能证明自己确实无诊疗能力,并采取必要措施的除外。

【 参 考 文 献 】

[1] 江 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

能作为举证责任的完成

根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制订这一规则时,据称是考虑到病人不懂医,难以举证,另外一点最重要的是病案资料一般掌握在医院手中,病人无法举证。但医疗机构懂得医学知识,认定呢?实际并非如此。

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材料达上百页,履行了应尽的责任,,,,详,可是患者一方并不认可,反而认为病历是院方单方书写的,可能系伪造。医院方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方面也不同意,最终法院以举证责任倒置,院方没有充分说明自己没有过失为理由象征性地判决院方赔偿了

4000元。虽然患者也很不满意,但医院方面更加委屈,因为即

使医院拿出病历证明自己诊疗的行为无过错仍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医院以后又该如何举证呢?

6 举证责任与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的关系不明确

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对医

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条例中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如何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衔接却没有涉及,也就是说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对医疗纠纷是否属医疗事故,应当如何申请鉴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医疗机构在举证时限内,申请进行鉴定,以该鉴定结论作为举证责任的完成。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说仅仅是行政上的非诉讼的鉴定程序,如果在诉讼中要申请鉴定必须通过法院委托,才可以进行,而申请重新鉴定也必须通过法院再行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这一解释明确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使用,而且还划定了两种鉴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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