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权利法案
第一条
1.每个人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已在全世界得到承认。
2.实施这个权利可以促进社会平衡,提高国家和国际意识。
第二条
作为本权利的结果,各国应当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国内和国际旅游和谐发展并促进能为参加旅游的所有人带来益处的娱乐活动的政策。
第三条
为达到这个目的,各国应当:
1.鼓励国内和国际旅游业有条不紊和和谐地发展;
2.将旅游政策纳入他们各级的全盘发展政策,包括地方、地区、国家和国际的,并扩大双边和多边,包括同世界旅游组织在内的旅游合作;
3.“在根据他们国家的主次轻重和世界旅游组织工作总纲而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旅游政策、规划和计划时,”要充分注意《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和《阿卡普尔科文件》的原则;
4.鼓励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建立和改善年度带薪假期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以及特别注意青年,老年和残疾人等旅游手段,使每个人都能参加国内和国际旅游;
5.为了当前和后代的利益,保护包括人文、自然、社会和文化在内的旅游环境,因为它们是全人类的遗产。
第四条
各国还应当:
1.通过实施现有的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海关合作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特别是世界旅游组织的便利文件和条款,来鼓励国内和国际旅游者参观东道主的遗产,以不断促使旅行自由化;
2.增强旅游意识,促进旅游者和东道主之间的交往,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完善;
3.通过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4.提供最佳卫生条件和健康服务条件,以及预防传染病和事故的条件;
5.防止任何利用旅游从事娼妓活动而剥削他人的可能性;
6.为保护旅游者和东道国人民,加强防止非法使用毒品的措施。
第五条
最后,各国应当:
1.在不妨碍各国为了国家利益对领土的某些区域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国内和国际旅游者在本国自由往来;
2.对待旅游者不允许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3.让旅游者及时得到行政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及时与领事代表联系并使用国内和国际的公共通讯设施;
4.在过境和逗留地,向旅游者提供信息,使之进一步了解东道国人民的习俗。
第六条
1.在过境和逗留地的东道国人民,要在态度上和行为上尊重自己的自然与文化环境,同时,他们有权自由享受他们自己的旅游资源;
2.他们也有权要求旅游者理解和尊重他们的习俗、宗教和其他文化因素,因为这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
3.为了促进这种理解和尊重,应当鼓励传播以下有关的信息:
(1)东道国的习俗、传统、宗教,当地的禁忌以及必须尊重的神圣场所和圣地;
(2)必须保存的艺术、考古和文化珍品;
(3)必须保护的野生及其他自然资源。
第七条
在过境地和逗留地,欢迎东道国人民以最大的热情、礼貌和敬重来接待旅游者,以利于发展和谐的人际与社会关系。
第八条
1.各旅游专业人员,旅游供应商和旅游服务机构可为旅游的发展和本权利法案的实施做出积极的贡献。
2.他们在遵守本权利法案的原则,在专业活动中履行所有应尽的义务,提供优质产品,以确保旅游业与人打交道的特点得以考虑。
3.他们尤其不能鼓励任何利用旅游对他人进行任何形式剥削的做法。
第九条
在通过恰当的国家和国际立法,向旅游专业人员,旅游供给商和旅行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便利,使之能:
1.在有利的条件下进行活动,不受任何阻碍和歧视;
2.在一般性的和技术性的培训计划中得到益处,无论在国内或国外,以保证获得有熟练技能的人力;
3.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与公共当局以及在他们之间进行合作,以更好地协调他们的活动和改进他们的服务质量。
旅游者守则
第十条
旅游者应通过他们的行为,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促进各国人民的理解和友好关系,从而对持久的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1.旅游者必须尊重过境地和逗留地在政治、社会、道义和宗教方面业已确立的秩序,并遵守所实行的条法和规定。
2.在这些地方,旅游者还必须做到:
(1)对东道国的习俗、信仰和行为显示出最大的理解,并对其自然和文化遗产显示出最大的尊重;
(2)不过分强调存在于旅游者和当地人之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
(3)对东道国的文化应持接受的态度,因为这是构成人类共同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
(4)不能从事娼妓活动而剥削他人;
(5)不能买卖、携带和使用麻醉品和其他被禁毒品。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他们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旅行或在东道国国内旅行时,应该通过适当的政府措施,在以下方面得到益处:
1.放宽行政和金融控制;
2.旅游服务供给商在交通方面和逗留地方提供最佳条件。
第十三条
1.旅游者在本国或外国,应能自由地进入旅游景点和旅游地;在过境地和逗留地,除现有规定和限制之外,应能自由往来。
2.在进入旅游景点、旅游地时,以及在过境地和在某地逗留时,旅游者应能在以下方面得
到益处;
(1)官方旅游机构和旅游服务供给商向旅游者客观、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关于他们在旅行和逗留期间所有条件和设施的信息;
(2)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3)令人满意的公共卫生,尤其在住宿,食品和交通等方面,并提供关于如何有效地预防传染病和事故的信息以及随时使用健康服务设施;
(4)能够使用迅速有效的公共的国内或国际通讯设施;
(5)为保护旅游者权利所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程序及保证;
(6)有权进行宗教活动,并为此目标使用现有的设施。
第十四条
每个人都有权让立法代表和公共当局了解自己的需要,从而行使自己休息和娱乐的权利,这是为了在最佳条件下享受旅游带来的益处,并在可能和法律的范围内使之与其他人相联系。
旅游权利法案
第一条
1.每个人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已在全世界得到承认。
2.实施这个权利可以促进社会平衡,提高国家和国际意识。
第二条
作为本权利的结果,各国应当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国内和国际旅游和谐发展并促进能为参加旅游的所有人带来益处的娱乐活动的政策。
第三条
为达到这个目的,各国应当:
1.鼓励国内和国际旅游业有条不紊和和谐地发展;
2.将旅游政策纳入他们各级的全盘发展政策,包括地方、地区、国家和国际的,并扩大双边和多边,包括同世界旅游组织在内的旅游合作;
3.“在根据他们国家的主次轻重和世界旅游组织工作总纲而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旅游政策、规划和计划时,”要充分注意《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和《阿卡普尔科文件》的原则;
4.鼓励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建立和改善年度带薪假期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以及特别注意青年,老年和残疾人等旅游手段,使每个人都能参加国内和国际旅游;
5.为了当前和后代的利益,保护包括人文、自然、社会和文化在内的旅游环境,因为它们是全人类的遗产。
第四条
各国还应当:
1.通过实施现有的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海关合作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特别是世界旅游组织的便利文件和条款,来鼓励国内和国际旅游者参观东道主的遗产,以不断促使旅行自由化;
2.增强旅游意识,促进旅游者和东道主之间的交往,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完善;
3.通过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4.提供最佳卫生条件和健康服务条件,以及预防传染病和事故的条件;
5.防止任何利用旅游从事娼妓活动而剥削他人的可能性;
6.为保护旅游者和东道国人民,加强防止非法使用毒品的措施。
第五条
最后,各国应当:
1.在不妨碍各国为了国家利益对领土的某些区域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国内和国际旅游者在本国自由往来;
2.对待旅游者不允许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3.让旅游者及时得到行政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及时与领事代表联系并使用国内和国际的公共通讯设施;
4.在过境和逗留地,向旅游者提供信息,使之进一步了解东道国人民的习俗。
第六条
1.在过境和逗留地的东道国人民,要在态度上和行为上尊重自己的自然与文化环境,同时,他们有权自由享受他们自己的旅游资源;
2.他们也有权要求旅游者理解和尊重他们的习俗、宗教和其他文化因素,因为这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
3.为了促进这种理解和尊重,应当鼓励传播以下有关的信息:
(1)东道国的习俗、传统、宗教,当地的禁忌以及必须尊重的神圣场所和圣地;
(2)必须保存的艺术、考古和文化珍品;
(3)必须保护的野生及其他自然资源。
第七条
在过境地和逗留地,欢迎东道国人民以最大的热情、礼貌和敬重来接待旅游者,以利于发展和谐的人际与社会关系。
第八条
1.各旅游专业人员,旅游供应商和旅游服务机构可为旅游的发展和本权利法案的实施做出积极的贡献。
2.他们在遵守本权利法案的原则,在专业活动中履行所有应尽的义务,提供优质产品,以确保旅游业与人打交道的特点得以考虑。
3.他们尤其不能鼓励任何利用旅游对他人进行任何形式剥削的做法。
第九条
在通过恰当的国家和国际立法,向旅游专业人员,旅游供给商和旅行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便利,使之能:
1.在有利的条件下进行活动,不受任何阻碍和歧视;
2.在一般性的和技术性的培训计划中得到益处,无论在国内或国外,以保证获得有熟练技能的人力;
3.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与公共当局以及在他们之间进行合作,以更好地协调他们的活动和改进他们的服务质量。
旅游者守则
第十条
旅游者应通过他们的行为,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促进各国人民的理解和友好关系,从而对持久的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1.旅游者必须尊重过境地和逗留地在政治、社会、道义和宗教方面业已确立的秩序,并遵守所实行的条法和规定。
2.在这些地方,旅游者还必须做到:
(1)对东道国的习俗、信仰和行为显示出最大的理解,并对其自然和文化遗产显示出最大的尊重;
(2)不过分强调存在于旅游者和当地人之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
(3)对东道国的文化应持接受的态度,因为这是构成人类共同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
(4)不能从事娼妓活动而剥削他人;
(5)不能买卖、携带和使用麻醉品和其他被禁毒品。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他们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旅行或在东道国国内旅行时,应该通过适当的政府措施,在以下方面得到益处:
1.放宽行政和金融控制;
2.旅游服务供给商在交通方面和逗留地方提供最佳条件。
第十三条
1.旅游者在本国或外国,应能自由地进入旅游景点和旅游地;在过境地和逗留地,除现有规定和限制之外,应能自由往来。
2.在进入旅游景点、旅游地时,以及在过境地和在某地逗留时,旅游者应能在以下方面得
到益处;
(1)官方旅游机构和旅游服务供给商向旅游者客观、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关于他们在旅行和逗留期间所有条件和设施的信息;
(2)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3)令人满意的公共卫生,尤其在住宿,食品和交通等方面,并提供关于如何有效地预防传染病和事故的信息以及随时使用健康服务设施;
(4)能够使用迅速有效的公共的国内或国际通讯设施;
(5)为保护旅游者权利所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程序及保证;
(6)有权进行宗教活动,并为此目标使用现有的设施。
第十四条
每个人都有权让立法代表和公共当局了解自己的需要,从而行使自己休息和娱乐的权利,这是为了在最佳条件下享受旅游带来的益处,并在可能和法律的范围内使之与其他人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