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解
行业 序 号 1 2 摘要 城际间轻轨(含地 铁) 旅游包车(班车)服 务 注释 城际间轻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 不属于铁路运输,应纳入本次试点范 围。 旅游包车(含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校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 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而仅 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 属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中的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也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景点内的观光索道、游船、漂流、电瓶车等是为了旅游观光,属于旅游业范畴, 不是运输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快递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目的不单是把钞票从某地运到另一地,主要是为了保护 钞票,属于其他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汽车代驾驶服务只是驾驶者提供的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交 通运输业范围,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内。 转让交通线路经营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 试点范围。
3
汽车租赁业务
交通 运输 业
4 5 6 7 8 9
观光索道、游船、漂 流、电瓶车等 快递服务 运钞车提供的运输 服务 汽车代驾服务 拖车救援 转让交通线路经营 权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业务
研发 和技 术服 务业
10
11
网络婚姻介绍服务、 网络婚姻介绍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交友网站等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 职业中介服务、交友 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网站等 网站服务 信息数据查询等服 务 网站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金融数据信息等)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 询等服务的境内、境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 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集团为下属各子公司提供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向各子公司收取相应的平 台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12
13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14
内部管理平台服务 交易所为要素市场 提供的交易平台服 务 对电脑软件的维护 第三方支
付业务
15
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16 17
对电脑软件的维护,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网吧属于娱乐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18
网吧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 备、线路的安装服务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0
网络在线学习和教 育
教育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学习和教育,属于“教育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1
销售网络游戏点卡、 虚拟产品(装备)、 销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工具等业务属于娱乐业, 游戏中使用的工具 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等业务 电信增值业务、出售 电信流量业务 电信增值业务、出售电信流量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2
23 24 25
经营移动业务代理、 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代销移动卡业务 广告业务 会展企业收取的冠 名费 车身、车厢内广告 互联网排名费 广告代理服务 城市规划、园林景观 的设计业务 虽无广告业务资质,但实际发生“广告业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广 告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出租车、公交车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张贴广告收取的费 用,属于“广告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网站收取的互联网点击排名费,按广告服务收入,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广告代理服务属于“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设计服务_环境设计”,纳入试 点范围。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电视台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 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试点范围。但只收取节目制作费,不涉及著作 权转让等行为的,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广播电视管理单位收取的落地费(入网费)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6 27 28 文化 创意 服务 业 29
30
转让播映权业务
31
广播电视的落地费 宾馆、酒店等提供的 会议服务 代销产品手续费 搬家业务 码头拖轮服务 港口、码头、市场提 供场地供经营户堆 放货物服务 为报社配送报纸服 务
32
宾馆、酒店等为各类会议提供场地等服务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受托代销产品所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仍按营
业税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纳 入本次试点范围。 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 纳入试点范围。 码头拖轮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其本质是利用货场或者其他 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 务——仓储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为报社提供配送报纸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3 34 物流 辅助 服务 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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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货运客运场站的停 车服务 票务服务 出租音像制品、图书 业务 花卉租赁、养护业务
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 放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它的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 次试点范围。 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花卉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单独提供花卉养护 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 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商场柜台租赁实质是租赁场地,属于不动产租赁,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 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 属于 “鉴 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外国公司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 入本次试点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含代理记账、出庭收入),纳入本次 试点范围。 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以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果从 事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汽车检测、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_认证服 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的规定范围。 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 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与 “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 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 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提供和策划财务、税
收、法律、内部管理、 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 围。健康、保健咨询服务由于其特殊性,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公证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工程监理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信用评估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试点 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房地产中介服务属于“房地产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劳务公司提供的派遣员工服务收取的管理费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9 40 有形 动产 租赁 服务 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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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车辆服务 商场柜台租赁业务 市场调查业务 外国总部为中国子 公司提供的会计、税 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业务 代表处、代表机构发 生的业务 汽车检测、年检服务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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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 咨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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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公证服务 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图纸审核业务 信用评估服务 房产产权登记发证 中心的业务 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 劳务公司提供的派 遣员工服务 银行等金融保险业 从事评估、咨询等应 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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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算评估、咨询服务,不纳入本次试 点范围。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解
行业 序 号 1 2 摘要 城际间轻轨(含地 铁) 旅游包车(班车)服 务 注释 城际间轻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 不属于铁路运输,应纳入本次试点范 围。 旅游包车(含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校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 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而仅 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 属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中的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也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景点内的观光索道、游船、漂流、电瓶车等是为了旅游观光,属于旅游业范畴, 不是运输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快递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目的不单是把钞票从某地运到另一地,主要是为了保护 钞票,属于其他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汽车代驾驶服务只是驾驶者提供的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交 通运输业范围,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内。 转让交通线路经营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 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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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务
交通 运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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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索道、游船、漂 流、电瓶车等 快递服务 运钞车提供的运输 服务 汽车代驾服务 拖车救援 转让交通线路经营 权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业务
研发 和技 术服 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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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介绍服务、 网络婚姻介绍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交友网站等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 职业中介服务、交友 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网站等 网站服务 信息数据查询等服 务 网站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金融数据信息等)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 询等服务的境内、境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 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集团为下属各子公司提供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向各子公司收取相应的平 台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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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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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平台服务 交易所为要素市场 提供的交易平台服 务 对电脑软件的维护 第三方支
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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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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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脑软件的维护,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 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网吧属于娱乐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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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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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系统设 备、线路的安装服务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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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线学习和教 育
教育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学习和教育,属于“教育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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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络游戏点卡、 虚拟产品(装备)、 销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工具等业务属于娱乐业, 游戏中使用的工具 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等业务 电信增值业务、出售 电信流量业务 电信增值业务、出售电信流量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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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移动业务代理、 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代销移动卡业务 广告业务 会展企业收取的冠 名费 车身、车厢内广告 互联网排名费 广告代理服务 城市规划、园林景观 的设计业务 虽无广告业务资质,但实际发生“广告业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广 告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出租车、公交车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张贴广告收取的费 用,属于“广告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网站收取的互联网点击排名费,按广告服务收入,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广告代理服务属于“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 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设计服务_环境设计”,纳入试 点范围。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电视台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 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试点范围。但只收取节目制作费,不涉及著作 权转让等行为的,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广播电视管理单位收取的落地费(入网费)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6 27 28 文化 创意 服务 业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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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播映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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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的落地费 宾馆、酒店等提供的 会议服务 代销产品手续费 搬家业务 码头拖轮服务 港口、码头、市场提 供场地供经营户堆 放货物服务 为报社配送报纸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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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等为各类会议提供场地等服务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受托代销产品所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仍按营
业税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纳 入本次试点范围。 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 纳入试点范围。 码头拖轮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其本质是利用货场或者其他 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 务——仓储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为报社提供配送报纸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3 34 物流 辅助 服务 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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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客运场站的停 车服务 票务服务 出租音像制品、图书 业务 花卉租赁、养护业务
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 放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它的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 次试点范围。 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花卉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单独提供花卉养护 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 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商场柜台租赁实质是租赁场地,属于不动产租赁,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 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 属于 “鉴 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外国公司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 入本次试点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含代理记账、出庭收入),纳入本次 试点范围。 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以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果从 事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汽车检测、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_认证服 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的规定范围。 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 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与 “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 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 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提供和策划财务、税
收、法律、内部管理、 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 围。健康、保健咨询服务由于其特殊性,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公证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工程监理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信用评估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试点 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房地产中介服务属于“房地产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劳务公司提供的派遣员工服务收取的管理费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9 40 有形 动产 租赁 服务 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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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车辆服务 商场柜台租赁业务 市场调查业务 外国总部为中国子 公司提供的会计、税 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业务 代表处、代表机构发 生的业务 汽车检测、年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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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 咨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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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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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 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图纸审核业务 信用评估服务 房产产权登记发证 中心的业务 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 劳务公司提供的派 遣员工服务 银行等金融保险业 从事评估、咨询等应 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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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算评估、咨询服务,不纳入本次试 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