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数据中心项目工程建设
全过程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号: )
工程项目名称:中信银行数据中心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乙方):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数据中心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项目管理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应资质的和独
立法人资格的,接受甲方委托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3 项目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有相应资格
的委托代理人。
1.4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5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6 代理单位:指受甲方的合法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代理实施项目或项目部分
内容发包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或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造价咨询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甲方和管理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项目管理酬金:指管理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
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1.11 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项起至工程设计完成止的阶段。
1.12 施工准备期:自施工图设计开始起至签发开工令为止的阶段。
1.13 施工实施期:自工程开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为止的阶段。
1.14 竣工验收期: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提出交工至甲方
组织验收通过为止的阶段。
1.15 造价咨询: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受甲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
控制的活动。
1.16 施工监理:指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
施工进行控制的监理活动。
1.17 管理期限: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1.18 开工日期:指甲方、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甲方、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图纸:指甲方提供或由施工单位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施工单位施工需
要的所有图纸(包括文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 合同关系:指甲方与参建各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的平等关系。
1.22 管理关系:指管理单位按甲方授予的权力对被管理单位实施的管理。
1.23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制
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 工程项目总投资:指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价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费、
设计费、勘察费、配套增容费、建安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二次精装修
费、工程预备费等。
1.26 项目建设周期:指从项目的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时间。
1.27 竣工验收:指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全部任务,经验收合格,由甲方
组织验收的活动。
1.28 竣工结算:指施工单位全部完成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交工之后,向甲
方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活动。
1.29 竣工决算: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
情况说明书的活动。
1.30 竣工备案: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法规向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活动。
1.31 联动试车: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
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
行。
1.3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
1.3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1.3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
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6 审计:由国家规定的审计所或部门免费对工程各项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的活动。
1.37 项目管理月报:由项目管理单位按月向甲方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
告。
1.39 指定分包:指由甲方指定单位分包部分工程内容。
1.40 竣工资料:指在协议中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的有关
工程的资料(包括书面、电子、影像资料)。
1.41 重大变更:指甲方或由于客观原因改变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设地点、
增减建设规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设或提前或推迟3个月以上实施的
行为。
1.42 甲方代表:甲方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
1.43 项目管理实施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42个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1.44 项目管理维护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2.1
2.2
2.3
2.4
2.5 本项目管理合同及附件;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和补充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 甲方的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 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修改文件。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
3.2
3.3 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新城13街区13-0802 C2地块 米, 园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
3.4 精装修等项目的全部投资(机房内专用IT 设备除外),实际投资总额最终
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服务方式
4.1 本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项目管理,提供全过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
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按照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执行。
4.2 乙方派出由项目经理、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等组成的项目管理团
队从对工程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诸阶段,根据甲方确定
的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计划、组织、控
制和协调等管理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依据
5.1
5.2
5.3
5.4
5.5
项目管理合同文件; 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文件; 经甲方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书; 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法规、规范、验收标准;
5.6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第六条 乙方管理内容和职责
6.1 乙方管理服务范围可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
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等。乙方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管理总体策划、项目组织策划、项目技术管理、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项目施工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项目信息及文档管理等。
6.2 乙方对项目实施全范围、全过程管理,全面对甲方负责。
6.3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20日内应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和甲方基本要求的项目
管理计划书,主要包括拟达到的项目管理目标、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
机构、项目实施总进度及节点实施计划,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拟
采用的相应措施以及主要工作的管理流程等。项目管理计划书经甲方书面
确认后实施,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照己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调
整。具体管理内容详见《项目管理手册》(附件1)。
6.4 乙方应及时接收甲方的各种指令和文件(不因指令和文件不完善而拒收)。
6.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等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
第三人。
6.6 项目成员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更换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
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
甲方要求更换的项目成员需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必须全天候在
项目现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同时管理其他项目。
第七条 甲方权利职责
7.1 甲方是业主方,有权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监督、审计、考核、评
价等,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纠正。
7.2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项目的规划指标、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建
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7.3 享有项目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全部知识产权。
7.4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解除本合同,或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工作另行委托
第三方进行管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
场、项目资料等的交接工作。
7.5 资金落实:
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要求,按期核定、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和市政配套费及本工程中发生的各类行政主管部门所收的各项费用等及时到位,并支付给本工程各施工、供货承包单位和其它合同单位。
7.6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7.7
7.8
7.9 主要设备材料确定。 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 组织工程验收。
7.10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现场办公室、部分办公家具及项目管理
相关的建设资料。
7.11 协调乙方与第三方的相互工作关系。
7.12 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项目管理费。
7.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7.14 甲方应及时接收乙方的各种请示、工作联系单及有关函件(不因请示、工
作联系单及有关函件不完善而拒收)。
第八条 甲乙双方代表及代表指令
8.1 甲方代表及代表指令
8.1.1 甲方委派〔袁克明〕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部分转委托的权利(转委托权由甲方代表另行出具书面转委托书)。
8.1.2 甲方的指令、通知等书面文件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8.1.3 甲方代表可委派若干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联络工作。甲方代表委派的工
作人员无权对乙方提交的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量报表、各类报告、现场签证和工作联系单等涉及甲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认,甲方代表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明确其委派的工作人员享有上述某专项权利的情况除外。
8.1.4 下列事项须经甲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8.1.4.1 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置决定;
8.1.4.2 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权利的决定;
8.1.4.3 要求乙方撤回不称职的乙方代表的决定;
8.1.4.4 免除乙方本合同义务、增加本合同权利、修改本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8.1.5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等书面文件经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方式递交乙方,
乙方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等书面文件送达乙方后立即生效,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执行。情况紧急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或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或通知。
8.1.6 乙方在执行甲方代表指令前应审核甲方代表指令是否得当,一旦发现问题
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指令不当的理由和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2 乙方代表及代表指令
8.2.1 乙方委派〔周克树〕担任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履
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部分转委托的权利(转委托权由乙方代表另行出具书面转委托书)。转委托内容需甲方同意。
8.2.2 乙方的报告、计划、工作联系单、通知等书面文件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方
为有效。
8.2.3 乙方代表可委派若干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联络工作。乙方代表委派的工
作人员无权对甲方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作出确认,乙方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明确其委派工作人员享有上述某专项权力的情况除外。
8.2.4 下列事项经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8.2.4.1 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置决定;
8.2.4.2 甲方违约,乙方行使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权利的决定;
8.2.4.3 免除甲方本合同义务、增加本合同权利、修改本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8.2.5 乙方代表提交的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量报表、各类报告、现场签证和
工作联系单等涉及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经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递交甲方,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回执上签署处理意见、姓名和收到的时间。超过双方的管理流程确认的时限而甲方代表及其授权代
理人不作答复时,乙方应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
8.2.6 当项目工程发生危险事件且乙方代表无法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时,而不及
时采取紧急措施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工程、财产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事件发生原因、后果和采取的措施。危险事件系人为造成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服务期限及延期服务
9.1 服务期限包括项目管理实施期和项目管理维护期两部分,服务期限合计54
个月。项目管理实施期自合同签订生效起 42个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管理维护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9.2 本项目管理实施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2个月。不论何种原因,项目在本
合同生效后42个月未能竣工,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延期在6 个月之内的,合同总价不变;如项目延期超过6个月,则超出6个月后,按如下办法处理:①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延期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②因乙方原因及管理失误引起的延期,则甲方不另行支付服务费, 每延期1个月, 扣除合同总金额1%。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第十条 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10.1 项目管理服务费
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应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报酬。
10.2 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17,500,000元(壹仟柒佰伍拾万元)。项
目管理服务费包括项目管理实施期服务费和项目管理维护期服务费两部分,包含乙方人员工资、日常管理、办公费用、税费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因工程建设投资、政策性费率、物价和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且不论何种原因项目服务期限延期在6个月之内的,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10.3 项目管理服务费的支付:
本合同项目管理费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和付款申请函后,在21日内由甲方按合同相关条款支付给乙方。乙方账户信息
如下:
账户名称: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中粮广场支行
账号:[***********]1
10.3.1合同签订且乙方支付全额履约保证金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
的30%;
10.3.2取得开工证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的20%;
10.3.3结构封顶,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的20%; 10.3.4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的20%;
10.3.5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维护期服务报告,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的10%尾款。
10.4 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凡属乙方范围之内的工作所产生的劳务费、工资、
奖金、津贴、个人保险、车辆使用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0.5 应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甲供设备材料的调研和谈判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
甲方承担。
10.6 乙方在承担本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期间范围之内不应获取超出本合同范围
外的与本项目相关利益的收入。尤其不得借项目管理的工作,牟取不利于甲方利益的收入。
10.7 由于甲方原因增加乙方工作量,如由于甲方原因引起工程的重大变更,建
设规模或建设标准的调整而导致乙方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减,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增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8 如果乙方的某一合理化建议能降低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或对
甲方来说能提高工程效率或价值,或能为甲方带来其他利益,则对于乙方这一合理化建议甲方应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10.9 如因乙方问题导致总体项目投资高于合同确定建安总投资金额,乙方将负
责赔偿相关损失,具体赔偿方式及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1.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10天内。
11.2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0%(不含税金)。
11.3 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变更、违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从
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额。若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本合同总价10%,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直至乙方数次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总和等于项目管理费(除去税金)总额为止。
11.4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履约保证金使用情况,甲方一次性将剩余的履
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各项条款,如
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12.2 经确认因甲方决定、变更所引起的合同违约,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对造成乙
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2.3 经确认因乙方在项目管理服务中的失误、未经甲方同意对费用、质量、工
期产生影响的变更或由于项目部成员等任何乙方原因,所引起的合同违约,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甲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12.4 乙方在项目管理中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对第三人
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甲方及第三人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甲方可能形成的直接损失、对外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处理相关争议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12.5 乙方如因超越甲方授权擅自对外开展活动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致使甲方对
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甲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12.6 乙方在项目管理实施期或项目管理维护期中,如因违约或过失对甲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项目管理费(除去税金)总额,并从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管理服务费尾款中扣除; 12.7 若由于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对整体项目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甲
方保留额外追偿的权利,赔偿限额不受项目管理费(除去税金)总额限制。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8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其他工作人员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
面同意而撤回乙方代表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一次承担违约金(2万)元。乙方项目组人员清单见附件2。
12.9 乙方不履行、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履行不当,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合同结束后,乙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12.10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及房产或资料,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
未移交时,甲方可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照本合同总金额(除税金)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应指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或虽可预见
但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而且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致使本合同无法按规定的条件履行的事件。
13.2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以中止。
13.3 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地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并且应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的合理证明文件,同时也应尽其全部合理努力结束不可抗力事件。
13.4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
行本合同的能力,则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1 合同变更、解除
14.1.1.1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
目管理计划时,乙方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由甲方确定该项目管理计划的完成时间是否应予延长;如甲方不同意延长的,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甲方同意延长的,本合同项下的管理服务费依照
第九条原则确定。
14.1.1.2本项目合同依据建安总投资12亿进行计算。如果项目初步概算上下浮动
不超过12亿的10%,则合同金额不变。如果超出10%,超出部分乙方承诺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14.1.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对合同进行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条
款。
14.1.2 合同终止
14.1.2.1无论何种原因,当订立本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双方可就本合同终止事
宜进行协商。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终止本合同协议的,本合同提前终止。 14.1.2.2乙方服务不能达到项目管理手册(附件1)的约定,或无法满足甲方要
求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4.1.2.3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协议提前终止、不可抗力提前终止、甲方单方终
止和一方违约提前终止等),甲方应根据乙方履约情况支付相应的项目管理费,乙方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14.1.2.4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
项目管理工作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等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或分歧,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或分歧,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16.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6.2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和附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 3 份,乙方 3 份
附件1 项目管理手册
附件2 项目组人员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信银行数据中心项目工程建设
全过程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号: )
工程项目名称:中信银行数据中心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乙方):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数据中心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项目管理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应资质的和独
立法人资格的,接受甲方委托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3 项目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有相应资格
的委托代理人。
1.4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5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6 代理单位:指受甲方的合法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代理实施项目或项目部分
内容发包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或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造价咨询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甲方和管理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项目管理酬金:指管理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
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1.11 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项起至工程设计完成止的阶段。
1.12 施工准备期:自施工图设计开始起至签发开工令为止的阶段。
1.13 施工实施期:自工程开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为止的阶段。
1.14 竣工验收期: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提出交工至甲方
组织验收通过为止的阶段。
1.15 造价咨询: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受甲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
控制的活动。
1.16 施工监理:指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
施工进行控制的监理活动。
1.17 管理期限: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1.18 开工日期:指甲方、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甲方、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图纸:指甲方提供或由施工单位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施工单位施工需
要的所有图纸(包括文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 合同关系:指甲方与参建各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的平等关系。
1.22 管理关系:指管理单位按甲方授予的权力对被管理单位实施的管理。
1.23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制
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 工程项目总投资:指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价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费、
设计费、勘察费、配套增容费、建安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二次精装修
费、工程预备费等。
1.26 项目建设周期:指从项目的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时间。
1.27 竣工验收:指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全部任务,经验收合格,由甲方
组织验收的活动。
1.28 竣工结算:指施工单位全部完成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交工之后,向甲
方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活动。
1.29 竣工决算: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
情况说明书的活动。
1.30 竣工备案: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法规向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活动。
1.31 联动试车: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
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
行。
1.3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
1.3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1.3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
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6 审计:由国家规定的审计所或部门免费对工程各项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的活动。
1.37 项目管理月报:由项目管理单位按月向甲方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
告。
1.39 指定分包:指由甲方指定单位分包部分工程内容。
1.40 竣工资料:指在协议中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的有关
工程的资料(包括书面、电子、影像资料)。
1.41 重大变更:指甲方或由于客观原因改变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设地点、
增减建设规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设或提前或推迟3个月以上实施的
行为。
1.42 甲方代表:甲方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
1.43 项目管理实施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42个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1.44 项目管理维护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2.1
2.2
2.3
2.4
2.5 本项目管理合同及附件;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和补充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 甲方的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 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修改文件。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
3.2
3.3 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新城13街区13-0802 C2地块 米, 园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
3.4 精装修等项目的全部投资(机房内专用IT 设备除外),实际投资总额最终
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服务方式
4.1 本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项目管理,提供全过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
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按照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执行。
4.2 乙方派出由项目经理、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等组成的项目管理团
队从对工程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诸阶段,根据甲方确定
的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计划、组织、控
制和协调等管理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依据
5.1
5.2
5.3
5.4
5.5
项目管理合同文件; 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文件; 经甲方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书; 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法规、规范、验收标准;
5.6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第六条 乙方管理内容和职责
6.1 乙方管理服务范围可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
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等。乙方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管理总体策划、项目组织策划、项目技术管理、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项目施工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项目信息及文档管理等。
6.2 乙方对项目实施全范围、全过程管理,全面对甲方负责。
6.3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20日内应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和甲方基本要求的项目
管理计划书,主要包括拟达到的项目管理目标、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
机构、项目实施总进度及节点实施计划,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拟
采用的相应措施以及主要工作的管理流程等。项目管理计划书经甲方书面
确认后实施,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照己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调
整。具体管理内容详见《项目管理手册》(附件1)。
6.4 乙方应及时接收甲方的各种指令和文件(不因指令和文件不完善而拒收)。
6.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等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
第三人。
6.6 项目成员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更换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取
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
甲方要求更换的项目成员需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必须全天候在
项目现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同时管理其他项目。
第七条 甲方权利职责
7.1 甲方是业主方,有权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监督、审计、考核、评
价等,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纠正。
7.2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项目的规划指标、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建
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7.3 享有项目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全部知识产权。
7.4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解除本合同,或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工作另行委托
第三方进行管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
场、项目资料等的交接工作。
7.5 资金落实:
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要求,按期核定、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和市政配套费及本工程中发生的各类行政主管部门所收的各项费用等及时到位,并支付给本工程各施工、供货承包单位和其它合同单位。
7.6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7.7
7.8
7.9 主要设备材料确定。 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 组织工程验收。
7.10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现场办公室、部分办公家具及项目管理
相关的建设资料。
7.11 协调乙方与第三方的相互工作关系。
7.12 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项目管理费。
7.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7.14 甲方应及时接收乙方的各种请示、工作联系单及有关函件(不因请示、工
作联系单及有关函件不完善而拒收)。
第八条 甲乙双方代表及代表指令
8.1 甲方代表及代表指令
8.1.1 甲方委派〔袁克明〕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部分转委托的权利(转委托权由甲方代表另行出具书面转委托书)。
8.1.2 甲方的指令、通知等书面文件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8.1.3 甲方代表可委派若干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联络工作。甲方代表委派的工
作人员无权对乙方提交的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量报表、各类报告、现场签证和工作联系单等涉及甲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认,甲方代表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明确其委派的工作人员享有上述某专项权利的情况除外。
8.1.4 下列事项须经甲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8.1.4.1 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置决定;
8.1.4.2 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权利的决定;
8.1.4.3 要求乙方撤回不称职的乙方代表的决定;
8.1.4.4 免除乙方本合同义务、增加本合同权利、修改本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8.1.5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等书面文件经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方式递交乙方,
乙方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等书面文件送达乙方后立即生效,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执行。情况紧急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或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或通知。
8.1.6 乙方在执行甲方代表指令前应审核甲方代表指令是否得当,一旦发现问题
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指令不当的理由和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2 乙方代表及代表指令
8.2.1 乙方委派〔周克树〕担任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履
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部分转委托的权利(转委托权由乙方代表另行出具书面转委托书)。转委托内容需甲方同意。
8.2.2 乙方的报告、计划、工作联系单、通知等书面文件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方
为有效。
8.2.3 乙方代表可委派若干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联络工作。乙方代表委派的工
作人员无权对甲方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作出确认,乙方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明确其委派工作人员享有上述某专项权力的情况除外。
8.2.4 下列事项经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8.2.4.1 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置决定;
8.2.4.2 甲方违约,乙方行使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权利的决定;
8.2.4.3 免除甲方本合同义务、增加本合同权利、修改本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8.2.5 乙方代表提交的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量报表、各类报告、现场签证和
工作联系单等涉及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经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递交甲方,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回执上签署处理意见、姓名和收到的时间。超过双方的管理流程确认的时限而甲方代表及其授权代
理人不作答复时,乙方应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
8.2.6 当项目工程发生危险事件且乙方代表无法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时,而不及
时采取紧急措施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工程、财产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事件发生原因、后果和采取的措施。危险事件系人为造成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服务期限及延期服务
9.1 服务期限包括项目管理实施期和项目管理维护期两部分,服务期限合计54
个月。项目管理实施期自合同签订生效起 42个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管理维护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9.2 本项目管理实施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2个月。不论何种原因,项目在本
合同生效后42个月未能竣工,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延期在6 个月之内的,合同总价不变;如项目延期超过6个月,则超出6个月后,按如下办法处理:①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延期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②因乙方原因及管理失误引起的延期,则甲方不另行支付服务费, 每延期1个月, 扣除合同总金额1%。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第十条 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10.1 项目管理服务费
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应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报酬。
10.2 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17,500,000元(壹仟柒佰伍拾万元)。项
目管理服务费包括项目管理实施期服务费和项目管理维护期服务费两部分,包含乙方人员工资、日常管理、办公费用、税费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因工程建设投资、政策性费率、物价和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且不论何种原因项目服务期限延期在6个月之内的,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10.3 项目管理服务费的支付:
本合同项目管理费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和付款申请函后,在21日内由甲方按合同相关条款支付给乙方。乙方账户信息
如下:
账户名称: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中粮广场支行
账号:[***********]1
10.3.1合同签订且乙方支付全额履约保证金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
的30%;
10.3.2取得开工证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的20%;
10.3.3结构封顶,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的20%; 10.3.4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的20%;
10.3.5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维护期服务报告,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支付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费总价的10%尾款。
10.4 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凡属乙方范围之内的工作所产生的劳务费、工资、
奖金、津贴、个人保险、车辆使用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0.5 应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甲供设备材料的调研和谈判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
甲方承担。
10.6 乙方在承担本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期间范围之内不应获取超出本合同范围
外的与本项目相关利益的收入。尤其不得借项目管理的工作,牟取不利于甲方利益的收入。
10.7 由于甲方原因增加乙方工作量,如由于甲方原因引起工程的重大变更,建
设规模或建设标准的调整而导致乙方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减,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增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8 如果乙方的某一合理化建议能降低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或对
甲方来说能提高工程效率或价值,或能为甲方带来其他利益,则对于乙方这一合理化建议甲方应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10.9 如因乙方问题导致总体项目投资高于合同确定建安总投资金额,乙方将负
责赔偿相关损失,具体赔偿方式及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11.1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10天内。
11.2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0%(不含税金)。
11.3 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变更、违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从
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额。若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本合同总价10%,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直至乙方数次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总和等于项目管理费(除去税金)总额为止。
11.4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履约保证金使用情况,甲方一次性将剩余的履
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各项条款,如
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12.2 经确认因甲方决定、变更所引起的合同违约,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对造成乙
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2.3 经确认因乙方在项目管理服务中的失误、未经甲方同意对费用、质量、工
期产生影响的变更或由于项目部成员等任何乙方原因,所引起的合同违约,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甲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12.4 乙方在项目管理中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对第三人
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甲方及第三人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甲方可能形成的直接损失、对外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处理相关争议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12.5 乙方如因超越甲方授权擅自对外开展活动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致使甲方对
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甲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12.6 乙方在项目管理实施期或项目管理维护期中,如因违约或过失对甲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项目管理费(除去税金)总额,并从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管理服务费尾款中扣除; 12.7 若由于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对整体项目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甲
方保留额外追偿的权利,赔偿限额不受项目管理费(除去税金)总额限制。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8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其他工作人员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
面同意而撤回乙方代表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一次承担违约金(2万)元。乙方项目组人员清单见附件2。
12.9 乙方不履行、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履行不当,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合同结束后,乙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12.10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及房产或资料,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
未移交时,甲方可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照本合同总金额(除税金)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应指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或虽可预见
但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而且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致使本合同无法按规定的条件履行的事件。
13.2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以中止。
13.3 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地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并且应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的合理证明文件,同时也应尽其全部合理努力结束不可抗力事件。
13.4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
行本合同的能力,则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1 合同变更、解除
14.1.1.1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
目管理计划时,乙方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由甲方确定该项目管理计划的完成时间是否应予延长;如甲方不同意延长的,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甲方同意延长的,本合同项下的管理服务费依照
第九条原则确定。
14.1.1.2本项目合同依据建安总投资12亿进行计算。如果项目初步概算上下浮动
不超过12亿的10%,则合同金额不变。如果超出10%,超出部分乙方承诺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14.1.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对合同进行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条
款。
14.1.2 合同终止
14.1.2.1无论何种原因,当订立本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双方可就本合同终止事
宜进行协商。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终止本合同协议的,本合同提前终止。 14.1.2.2乙方服务不能达到项目管理手册(附件1)的约定,或无法满足甲方要
求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4.1.2.3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协议提前终止、不可抗力提前终止、甲方单方终
止和一方违约提前终止等),甲方应根据乙方履约情况支付相应的项目管理费,乙方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14.1.2.4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
项目管理工作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等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或分歧,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或分歧,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16.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6.2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和附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 3 份,乙方 3 份
附件1 项目管理手册
附件2 项目组人员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