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病死猪含有大量的病原体,是引发动物疫病的重要传染源,存在着潜在的动物疫病传播的危险,如果不按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将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暴发,给畜牧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程序和运行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病死动物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毒灭源,是当前畜牧兽医工作的重点。结合蒙自市在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S82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10-0077-02 目前,全世界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有250多种,我国已经报道的人畜共患病约有90种。病死猪是引发动物疫病的重要传染源,不及时彻底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导致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给畜产品卫生质量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出台了对生猪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政策。这些惠农政策推动了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迈进。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这是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进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于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蒙自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蒙自市养猪业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传统的养殖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生猪的养殖还是以千家万户散养为主。由于养殖规模小、饲养条件差、饲养水平低、管理不科学,不规范、防疫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动物疫病在许多地方发生和流行,造成动物大量死亡,而养殖户又不按规定对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在无害化处理方面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养殖户对无害化处理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即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不得随意处置,必须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加工,不准食用,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处置。但许多养殖户在动物病死时,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也没有按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乱抛乱扔。在田边地角、沟塘河渠等处时常可见随意抛弃的病死猪,运输途中死亡的猪只也被沿公路两侧随意乱抛,极少数养殖户甚至还有出售病死猪的情况。而一些不法商贩则乘机廉价收购病死猪,将其加工成腌腊制品或熟食品出售牟取暴利,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 (2)病死动物无害处理不规范。目前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一些养殖场(户)虽然对病死猪进行了处理,但由于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所以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到位、不彻底的现象。有的干脆不作任何处理而随意丢弃,有的甚至还有自己加工食用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无害化处理机制尚未形成。散养户对病死猪随意抛弃不作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以土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仍存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的现象。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高,而目前国家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对象是“年出栏生猪(肥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所以导致养殖户在猪只病死时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同时,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苦于无经费支撑,代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也无法长期坚持。 2 规范化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程序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地按程序处理病死动物。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县、乡、村三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级协防(检)员的作用,长期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实施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单位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协防(检)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定期进行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3)规范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执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动物病死时,养殖场(户)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具有资质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核实监管。 建立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人员实行划定区域、分片包干的联系制度,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养殖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一报告、二到场、三签字”的监督处理机制。即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接到报告后,监管人员在24 h内到达现场,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拍照记录,照片原则上有两张,一是畜主和死猪的全景照片,二是深埋、焚烧或者投入填埋井时的照片,并保存入档。为防止重复报案,对病死猪要剪下佩戴耳标的一只耳朵。处理结束后,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经养殖场(户)负责人、处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签字后生效。 (5)加强经费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是国家一项惠民政策,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实施,对于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提升畜产品质量,保障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指定的账户,确保补助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入养殖户手中。 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模式的探讨 当前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仅限于“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而不能惠及千家万户的农村散养户。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可采取规模猪场自行处理和对农村散养户实施集中处理两种模式: (1)规模猪场自行处理模式:规模猪场(小区)、养殖大户要建立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池(化尸池)、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按国家有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无害化处理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员以及负责病死猪数据核查、统计和无害化处理的人员;有完善的养殖记录;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规模猪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场病死猪数据核实以及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场内兽医技术人员对对病死猪病状作出初步诊断,对病死猪数量以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当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场监督),及时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拍照存档,有条件的养殖场在无害化处理地方安装监控,监控记录要保留1年以上。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猪外流。建立病死猪“日处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病死猪初步诊断情况、头数、日龄、畜禽标识信息、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粘附照片,并由处理人员、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集中处理模式。目前,农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由于散养户养殖规模小、环境条件差、养殖水平低、动物死亡量大,而养殖户对无害化处理意识淡薄,加之经费奇缺,所以在农村要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难度大。因此,建议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病死猪采取焚毁、化制、掩埋方式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和设施。确定营运单位和人员后,在管理区域的相关规模猪场或村建立病死猪收集点(可结合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收集等体系),同时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开展病死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服务,落实病死猪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服务措施,保证无害化化处理项目顺利实施。
摘要:病死猪含有大量的病原体,是引发动物疫病的重要传染源,存在着潜在的动物疫病传播的危险,如果不按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将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暴发,给畜牧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程序和运行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病死动物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毒灭源,是当前畜牧兽医工作的重点。结合蒙自市在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S82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10-0077-02 目前,全世界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有250多种,我国已经报道的人畜共患病约有90种。病死猪是引发动物疫病的重要传染源,不及时彻底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导致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给畜产品卫生质量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出台了对生猪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政策。这些惠农政策推动了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迈进。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这是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进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于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蒙自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蒙自市养猪业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传统的养殖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生猪的养殖还是以千家万户散养为主。由于养殖规模小、饲养条件差、饲养水平低、管理不科学,不规范、防疫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动物疫病在许多地方发生和流行,造成动物大量死亡,而养殖户又不按规定对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在无害化处理方面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养殖户对无害化处理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即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不得随意处置,必须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加工,不准食用,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处置。但许多养殖户在动物病死时,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也没有按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乱抛乱扔。在田边地角、沟塘河渠等处时常可见随意抛弃的病死猪,运输途中死亡的猪只也被沿公路两侧随意乱抛,极少数养殖户甚至还有出售病死猪的情况。而一些不法商贩则乘机廉价收购病死猪,将其加工成腌腊制品或熟食品出售牟取暴利,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 (2)病死动物无害处理不规范。目前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一些养殖场(户)虽然对病死猪进行了处理,但由于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所以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到位、不彻底的现象。有的干脆不作任何处理而随意丢弃,有的甚至还有自己加工食用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无害化处理机制尚未形成。散养户对病死猪随意抛弃不作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以土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仍存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的现象。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高,而目前国家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对象是“年出栏生猪(肥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所以导致养殖户在猪只病死时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同时,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苦于无经费支撑,代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也无法长期坚持。 2 规范化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程序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地按程序处理病死动物。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县、乡、村三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级协防(检)员的作用,长期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实施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单位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协防(检)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定期进行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3)规范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执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动物病死时,养殖场(户)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具有资质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核实监管。 建立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人员实行划定区域、分片包干的联系制度,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养殖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一报告、二到场、三签字”的监督处理机制。即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接到报告后,监管人员在24 h内到达现场,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拍照记录,照片原则上有两张,一是畜主和死猪的全景照片,二是深埋、焚烧或者投入填埋井时的照片,并保存入档。为防止重复报案,对病死猪要剪下佩戴耳标的一只耳朵。处理结束后,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经养殖场(户)负责人、处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签字后生效。 (5)加强经费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是国家一项惠民政策,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实施,对于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提升畜产品质量,保障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指定的账户,确保补助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入养殖户手中。 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模式的探讨 当前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仅限于“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而不能惠及千家万户的农村散养户。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可采取规模猪场自行处理和对农村散养户实施集中处理两种模式: (1)规模猪场自行处理模式:规模猪场(小区)、养殖大户要建立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池(化尸池)、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按国家有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无害化处理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员以及负责病死猪数据核查、统计和无害化处理的人员;有完善的养殖记录;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规模猪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场病死猪数据核实以及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场内兽医技术人员对对病死猪病状作出初步诊断,对病死猪数量以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当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场监督),及时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拍照存档,有条件的养殖场在无害化处理地方安装监控,监控记录要保留1年以上。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猪外流。建立病死猪“日处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病死猪初步诊断情况、头数、日龄、畜禽标识信息、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粘附照片,并由处理人员、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集中处理模式。目前,农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由于散养户养殖规模小、环境条件差、养殖水平低、动物死亡量大,而养殖户对无害化处理意识淡薄,加之经费奇缺,所以在农村要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难度大。因此,建议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病死猪采取焚毁、化制、掩埋方式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和设施。确定营运单位和人员后,在管理区域的相关规模猪场或村建立病死猪收集点(可结合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收集等体系),同时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开展病死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服务,落实病死猪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服务措施,保证无害化化处理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