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劳务分包合同
(土建工程)
工程承包人 北京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2006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简称承包人):
北京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简称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
2)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
3)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4) 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__
5)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__________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1) 工程名称:上城国际花园
2) 工程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3) 分包范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施工队进场通知书)为准,具体的楼栋号、位臵、数量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书面通知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为确保安全(脚手架移交以后的安全措施包括脚手跳板上下翻移)、现场文明施工、保护作业场所的环境符合国家规定、配合放标高线等所有工作。
主体结构部分:
包括基础的现状交接,施工放线,结构墙体安装,钢柱梁等钢构件焊接安装(包括焊缝的防锈、构件防锈补漆),轻钢龙骨隔墙安装,剪力墙钢板安装,二层楼板(包括阳台及栏板)安装,屋面板及屋面保温板、聚乙烯条刷胶安装,挑檐木、檐口/山墙木线条、封檐木/板、护窗(门)木板安装,为水电安装预留墙体孔洞(包括孔洞的加固),外墙金属底托、内墙地角钢、外墙板(门窗以外包括门廊/车库墙面、
顶棚)安装,屋面/阳台/卫生间/厨房等防水层以下的泛水安装。
3、分包工作期限
单栋别墅楼的总工期为70日历天。
由于承包范围的不确定及合同范围内工作的不连续性,因此按照每栋别墅楼及其各项工作计算工作期限:
其中单栋别墅楼主体结构安装工作期限为35日历天
工期起算日期:
每项工作以承包方书面通知(施工队进场通知书)确认之日起计算工期或以每项工作接收工作面之日起计算工期。
4、质量标准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各项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及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验收标准合格要求。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项验收规范。
(2) 《天鹏华厦轻钢结构验收企业标准》
7、总(分)包合同
7.1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
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向劳务分包下达进场通知书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所
涉及承包范围的图纸1套(按照户型每个户型一套),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设计标准图1套。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集由劳务分包人自备。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吕晓明,职称:
工程师。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给劳务分包人发《进场通知书》前完
成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
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基础表面平整度、预埋件位臵标高尺寸满足交接要求及上部轻钢结构安装。
基础以外1.5m范围内回填土按照设计要求到位,没有影响安装的障碍物。
(2)完成水、电等市政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
所需的能源供应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臵。
(4)提供下列生产临时设施:每两──叁栋楼提供一个三级电源箱,供劳务
分包人接驳。每四──六栋楼提供一个临水接驳点供劳务分包人接驳使用,其交验要求为:临时配电系统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三级配电箱满足劳务分包人接移动配电箱及接电焊机的要求。保护责任:分包人在符合临时用电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三级配电箱,承包人负责三级配电箱的管理维护,保证三级配电箱的正常使用。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
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
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
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
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本工程其他单位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提交下
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
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
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
要求设臵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
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
品保护工作,及时办理工作面的移交,落实责任,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
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由于劳务分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机具损坏,周转材料丢失及其他设施破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
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
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分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
全负责。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
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
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承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
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分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承担相应
的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4.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合同附件的《分包管理手册》、建安509号文,如有违反,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最高将给予3000元处罚。
15、保险
15.1、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
获得保险,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的进场通知书后3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
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仅指货物从供应商发货地运到工程承包人仓库所发生的运输、卸车),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如劳务分包人在验收时未提出异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退库或拆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分包人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工程中使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
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除工程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低值易耗性材料外,其他低值易耗性材料(列
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费用或其他要求)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采购 (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费用或其他要求)。劳务分包人负责采购的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已在包含本合同固定劳务报酬中。
17、劳务报酬
17.1经过承、分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
算:
(1)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根据别墅的户型,按照不同的户型确定各户型
的固定劳务报酬;不同的户型具体劳务报酬(价格)详见附件四。
各户型的固定劳务报酬包括:人工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配合费,成品保护费,生活临时设施费、施工现场暂设维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劳务分包管理费,除承包方提供的机具以外的其它机具、
工具及其耗材费用,现场二次倒运费(包括从仓库装车、运输、卸车、搬运到作业地点等全部费用),风险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为本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本固定劳务报酬中不包括:单栋别墅单项人工费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施工变更、洽商。
(2) 合同工作范围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按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约定计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为45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有效签证资料为准)。
(3)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因变更造成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或合同范围以外的附加工作,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或减少,按确认的工程量以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计算:不同工作成果的具体计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详见附件五。
(4)因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一周内累计超过48小时(1天以内不超过2小时的停工、窝工不参加累计)的按 15元/工日标准补偿。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每日由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
签发派工单的形式确认计算劳务报酬的工时。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
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变更)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l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
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9.1.1编制月结算(最终支付时编制总决算)单(结算单的编制程序:)
1) 根据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等资料及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承包人现场负责人的书面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工程完成和经过验收合格的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必须取得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签证);
2) 由工程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负责人共同填写《完成工程量确认单》,由分包人按照《分包结算部门意见汇签单》找各部门责任人汇签,最后提交承包人责任部门(项目商务部),承包人根据《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分包结算部门意见汇签单》编制分包单位的月结算(最终支付时编制总决算)单。
19.1.2月结算的时间
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于每月15日截止(超过每月15日接转至下个月),由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编制月结算单,经分包商、工程承包人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19.1.3劳务报酬中间支付的时间和付款方式:
1) 支付时间:
劳务报酬每月只支付一次,每月的1—5日支付。
2) 劳务报酬支付方式:
单栋别墅根据完成的部位分四次支付劳务报酬,结构安装完支付该栋别墅结构部分固定劳务报酬的85%,该栋别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取得发包方、监理、设计方及承包方验收签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支付至该栋别墅固定劳务报酬的95%(此项支付为劳务报酬最终支付,按照最终支付的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尾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3) 固定劳务报酬的支付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分包人支付,每次付款分包应提供国家正式发票,否则按1.5%代扣税。
4) 如按照约定只能支付生活费,当月劳务分包人应提供在册员工花名册,承包人根据员工花名册支付规定额度的生活费给分包人或指定的代理人。
19.2采用计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零星用工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与
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每月与固定劳务报酬同时结算和支付。
19.3本合同确定工程变更、洽商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
劳务报酬,在劳务报酬最终支付时一起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
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
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工程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机具、设
备一览表中注明以外的机具、设备由劳务分包人自己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劳务报酬中。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l、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
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
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
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
包人施工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相关损失及按照《分包管理手册》规定相应的经济处罚。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工程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3、施工配合
23.1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
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需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合同范围内工作外,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
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并取得工程完成和经过验收合格的有效的书面签证单
据(必须取得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签证)后28天内,按照本合同19条的要求,劳务分包人须向工程承包人递交本合同19条要求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总决算,按照总决算的金额及本合同约定支付额度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
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19.1.3条第3款约定的劳务报酬。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由于别墅工程的特殊性,在核定工程工期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时,
按照别墅楼单体分别进行。
2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3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
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25.4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工程承包人应
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某栋别墅楼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未
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并造成该栋别墅楼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如劳务分包人合同范围内同时有多栋别墅楼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误一日则按照每栋楼每日500元的金额进行处罚。
(2)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某栋别墅楼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过整改,修理,并经过设计单位的验算确认该栋别墅楼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发包人同意让步接收的,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每栋楼5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
包人支付履行该项义务所花全部费用等额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劳务分包人未按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导致甲方及监
理单位、设计院或质检站质量验收不合格,承担双倍于承包人的罚款及所有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不承担其验收合格的过失。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分包人
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
同具备索赔条件时,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业主提出索赔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
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
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6.5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经济
损失,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索赔。
27、争议
27.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
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
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暂停工作时,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
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分包人因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其停工
损失及工期由分包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书面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
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
相应责任。
30、地下障碍物
30.1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项目经理, 同时提出处臵方案,承包方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臵。
3l、合同解除
31.1如果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分包人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要停止工作,如工程承包人7天内没有回复且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从第8天起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
合同终止,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3天内撤离现场,分包办完撤场后工作后,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
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经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监理或设计单位
验收合格,完成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双方各执2份。
34、补充条款
34.1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管理
34.1.1分包进度计划
(a)分包人在接到承包方签发的进场通知书之后3天内,按承包人要
求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的依据是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承包方签发的进场通知书及本合同约定的单栋别墅楼的节点工期,该分包进度计划通过承包人的审核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分包人须按该进度计划严格组织施工。
(b)分包人须在上述进度计划下,按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
周施工进度计划、月度材料需用计划供工程承包人审核;每月23日分包人须提交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周三前提交本周五至次周四的施工进度计划。
(c)经工程承包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分包人应全力保障完
成。如因分包人原因,当月进度计划分包人只完成85%以下,工程承包人将缓发分包人当月进度款的10%,如当月进度计划分包人只完成95%以下,工程承包人将缓发分包人当月进度款的5%;如分包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月度施工计划,上述缓发扣款将成为永久扣款,作为分包人的违约罚款;此条与本合同25.5条第1款配套履行,工程承包人有权选择采用任何一条条款。
(d)当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已明显滞后于分包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将
发书面通知要求分包人加快施工进度。如果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接到通知后10天内其进度仍然不能达到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停止分包的工作,另请其它分包商进场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人的付款中扣除,并视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清场通知后一天内将所施工栋号的工人撤出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误承包人的工作,否则将承担工期延误的直接损失及违约责任。 (e)如果由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分包有权要求工期延后。
并就因延期或为赶工期增加的费用提出补偿。
34.1.2分包人质量管理
(1)分包人签字确认收到承包人进场通知书后5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质
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经承包人审核通过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分包人必须认真执行,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如因分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不灵、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执行“三检制”。在与其它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上下工序双方进
行确认验收,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并保持现场文明施工,下道工序须保护上道工序。由于交叉施工相互破坏造成的返工、返修、工期损失等费用由导致破坏的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后,分包人必须严格按“整改通知单”
认真、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验收,若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彻底,将根据《分包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分包人所采购的材料检验、试验制度,试块、成品、半成品检验
和试验制度等均按分包人采购材料的范围及形式列入合同中。
(5)分包人应按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及工程承包人的资料
管理规定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的资料后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6)分包人在接到工程承包人签发的进场通知书后7天内,必须将分
包单位的企业资质、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报工程承包人备案并由工程承包人上报监理公司备案。如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工程承包人将另选分包单位。 34.1.3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负责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工程总进度计划,
分包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在分包人的建议被承包人采纳之前,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排资源的投入。
34.1.4方案交底
分包人应在开工前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详细的技术方案交底书,
承包人接到分包人的技术方案交底书后5天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接到经承包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书3天内,组织技术交底,交底对象为分包人的所有安装人员。
34.1.5材料供应及加工计划
分包人依据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受到进度计划后2天内提出材料
供应计划供工程承包人进行审核(递交计划日期应有双方签字确认)。若因分包人未及时提供计划或计划中的疏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分包人停工待料,分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并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分包人应提供书面证据。
34.1.6 材料超额
分包人应设专职材料员办理材料及设备的领用,分包人在合同签
订前应仔细审图,提出合理的材料供应计划,并充分利用承包人的排版图指导施工,当材料领用量超出承包人的限额时,承包人将提醒分包人,超额部分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应加强领用后的材料管理,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现场材料的损坏及保管不当提出罚款处理。
34.1.7 租赁
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租赁各种工具、架料或其它用品时,租金按总
包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费用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4.1.8 约束
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指令,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不能接受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有关指令,也不得在本工程项目承揽任何除承包人以外的业务;分包方应遵守合同保密性原则,禁止向第三方泄露双方鉴定合同的有关条款。如分包人违反此规定,承包人将按违约处理(解除合同并处以合同总额的双倍罚款)。
34.2临时工程
(a)现场道路、现场办公室、现场临时厕所、现场拼装加工场地等临
时设施给分包人使用。
(b)对于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临时供电工程,承包人负责电
缆铺设并供电至三级配电箱。
(c)对于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临时供水工程,承包人负责供
应至主干管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甩头。
(d)由分包人负责解决的临时工程:分包人的生活临时设施(包括住
所、床铺、生活用具等所有相关的用品、设施)由分包人自己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劳务报酬中。
(e)对于上述的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及临时工程,分包人须给
予妥善的保护及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满足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任何时候工程承包人发现上述临时设施或临时工程有损坏或有不良隐患时,工程承包人均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分包人立即予以修补至工程承包人满意的状态。分包人为此发生的所有保护及维护的费用由分包人自理。
34.3分包人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a)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北京市政府的规定及业主的要求限制。
分包人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从现有法律、规定、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限制;
(b)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c)分包人应遵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尘埃、噪音控制
及所有环保要求,分包人必需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的允许的程度,且另业主及工程承包人满意的程度。分包人须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d)分包人应严格按北京市政府、业主及工程承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
要求的各项制度、规章或规定组织施工,并严格遵从工程承包人对于总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的特殊要求。
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施工平面布臵图指定的位臵整齐堆放,分包人应随时将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垃圾运出施工现场,且分包人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分包人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如分包人未服从工程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e)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
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分包人应严格按工程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部门对于安全施工方面的各种制度、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检查。
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分包人需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对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对于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分包人应在工程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如工程承包人发现分包人在接到工程承包人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仍然不符合工程承包人要求,工程承包人有
权给予分包人人民币最高3000元的处罚。
34.4保修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工程进入保修期,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保修期和保修金(限额)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34.5劳务人员的工资
分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发放工人工资,工资应按月发
放,并不得低于国家、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由于工资发放问题引起工人闹事、冲击承包人办公场所等事件,承包人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劳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费用,给工人发放工资。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6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件一: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附件四:各户型固定劳务报酬(价格)表
附件五:各项工作的具体计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表
附件六:安装图
附件七:分包管理手册
附件八:分包施工进度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各户型固定劳务报酬(价格)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上城国际花园一期工程(工程全称)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修)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瓦工程、墙面贴砖(石)、室内装修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主体结构工程,屋面瓦工程、墙面贴砖(石)、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缺陷维修,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劳务及相应的工具,承包人负责提供材料及大型设备,在承包方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维修工作。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瓦及文化砖、文化石保修期为1年; ⒊ 内外装修工程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修复。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分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
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
案,分包人提供劳务及相应的工具具体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对非分包人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实施保修,分包人应按照上述保修的要求,提供保修服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分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 包 人(公章): 分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劳务分包合同
(土建工程)
工程承包人 北京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2006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简称承包人):
北京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简称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
2)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
3)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4) 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__
5)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__________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1) 工程名称:上城国际花园
2) 工程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3) 分包范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施工队进场通知书)为准,具体的楼栋号、位臵、数量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书面通知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为确保安全(脚手架移交以后的安全措施包括脚手跳板上下翻移)、现场文明施工、保护作业场所的环境符合国家规定、配合放标高线等所有工作。
主体结构部分:
包括基础的现状交接,施工放线,结构墙体安装,钢柱梁等钢构件焊接安装(包括焊缝的防锈、构件防锈补漆),轻钢龙骨隔墙安装,剪力墙钢板安装,二层楼板(包括阳台及栏板)安装,屋面板及屋面保温板、聚乙烯条刷胶安装,挑檐木、檐口/山墙木线条、封檐木/板、护窗(门)木板安装,为水电安装预留墙体孔洞(包括孔洞的加固),外墙金属底托、内墙地角钢、外墙板(门窗以外包括门廊/车库墙面、
顶棚)安装,屋面/阳台/卫生间/厨房等防水层以下的泛水安装。
3、分包工作期限
单栋别墅楼的总工期为70日历天。
由于承包范围的不确定及合同范围内工作的不连续性,因此按照每栋别墅楼及其各项工作计算工作期限:
其中单栋别墅楼主体结构安装工作期限为35日历天
工期起算日期:
每项工作以承包方书面通知(施工队进场通知书)确认之日起计算工期或以每项工作接收工作面之日起计算工期。
4、质量标准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各项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及天鹏华厦轻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验收标准合格要求。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项验收规范。
(2) 《天鹏华厦轻钢结构验收企业标准》
7、总(分)包合同
7.1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
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向劳务分包下达进场通知书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所
涉及承包范围的图纸1套(按照户型每个户型一套),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设计标准图1套。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集由劳务分包人自备。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吕晓明,职称:
工程师。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给劳务分包人发《进场通知书》前完
成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
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基础表面平整度、预埋件位臵标高尺寸满足交接要求及上部轻钢结构安装。
基础以外1.5m范围内回填土按照设计要求到位,没有影响安装的障碍物。
(2)完成水、电等市政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
所需的能源供应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臵。
(4)提供下列生产临时设施:每两──叁栋楼提供一个三级电源箱,供劳务
分包人接驳。每四──六栋楼提供一个临水接驳点供劳务分包人接驳使用,其交验要求为:临时配电系统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三级配电箱满足劳务分包人接移动配电箱及接电焊机的要求。保护责任:分包人在符合临时用电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三级配电箱,承包人负责三级配电箱的管理维护,保证三级配电箱的正常使用。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
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
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
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
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本工程其他单位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提交下
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
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
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
要求设臵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
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
品保护工作,及时办理工作面的移交,落实责任,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
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由于劳务分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机具损坏,周转材料丢失及其他设施破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
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
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分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
全负责。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
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
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承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
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分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承担相应
的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4.3 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合同附件的《分包管理手册》、建安509号文,如有违反,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最高将给予3000元处罚。
15、保险
15.1、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
获得保险,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的进场通知书后3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
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仅指货物从供应商发货地运到工程承包人仓库所发生的运输、卸车),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如劳务分包人在验收时未提出异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退库或拆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分包人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工程中使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
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除工程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低值易耗性材料外,其他低值易耗性材料(列
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费用或其他要求)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采购 (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费用或其他要求)。劳务分包人负责采购的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已在包含本合同固定劳务报酬中。
17、劳务报酬
17.1经过承、分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
算:
(1)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根据别墅的户型,按照不同的户型确定各户型
的固定劳务报酬;不同的户型具体劳务报酬(价格)详见附件四。
各户型的固定劳务报酬包括:人工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配合费,成品保护费,生活临时设施费、施工现场暂设维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劳务分包管理费,除承包方提供的机具以外的其它机具、
工具及其耗材费用,现场二次倒运费(包括从仓库装车、运输、卸车、搬运到作业地点等全部费用),风险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为本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本固定劳务报酬中不包括:单栋别墅单项人工费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施工变更、洽商。
(2) 合同工作范围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按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约定计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为45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有效签证资料为准)。
(3)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因变更造成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或合同范围以外的附加工作,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或减少,按确认的工程量以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计算:不同工作成果的具体计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详见附件五。
(4)因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一周内累计超过48小时(1天以内不超过2小时的停工、窝工不参加累计)的按 15元/工日标准补偿。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每日由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
签发派工单的形式确认计算劳务报酬的工时。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
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变更)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l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
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9.1.1编制月结算(最终支付时编制总决算)单(结算单的编制程序:)
1) 根据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等资料及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承包人现场负责人的书面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工程完成和经过验收合格的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必须取得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签证);
2) 由工程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负责人共同填写《完成工程量确认单》,由分包人按照《分包结算部门意见汇签单》找各部门责任人汇签,最后提交承包人责任部门(项目商务部),承包人根据《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分包结算部门意见汇签单》编制分包单位的月结算(最终支付时编制总决算)单。
19.1.2月结算的时间
与劳务分包人的结算,于每月15日截止(超过每月15日接转至下个月),由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编制月结算单,经分包商、工程承包人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19.1.3劳务报酬中间支付的时间和付款方式:
1) 支付时间:
劳务报酬每月只支付一次,每月的1—5日支付。
2) 劳务报酬支付方式:
单栋别墅根据完成的部位分四次支付劳务报酬,结构安装完支付该栋别墅结构部分固定劳务报酬的85%,该栋别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取得发包方、监理、设计方及承包方验收签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支付至该栋别墅固定劳务报酬的95%(此项支付为劳务报酬最终支付,按照最终支付的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尾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3) 固定劳务报酬的支付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分包人支付,每次付款分包应提供国家正式发票,否则按1.5%代扣税。
4) 如按照约定只能支付生活费,当月劳务分包人应提供在册员工花名册,承包人根据员工花名册支付规定额度的生活费给分包人或指定的代理人。
19.2采用计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零星用工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与
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每月与固定劳务报酬同时结算和支付。
19.3本合同确定工程变更、洽商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
劳务报酬,在劳务报酬最终支付时一起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
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
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工程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机具、设
备一览表中注明以外的机具、设备由劳务分包人自己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劳务报酬中。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l、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
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
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
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
包人施工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相关损失及按照《分包管理手册》规定相应的经济处罚。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工程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3、施工配合
23.1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
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需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合同范围内工作外,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
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并取得工程完成和经过验收合格的有效的书面签证单
据(必须取得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签证)后28天内,按照本合同19条的要求,劳务分包人须向工程承包人递交本合同19条要求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总决算,按照总决算的金额及本合同约定支付额度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
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19.1.3条第3款约定的劳务报酬。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由于别墅工程的特殊性,在核定工程工期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时,
按照别墅楼单体分别进行。
2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3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
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25.4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工程承包人应
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某栋别墅楼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未
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并造成该栋别墅楼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如劳务分包人合同范围内同时有多栋别墅楼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误一日则按照每栋楼每日500元的金额进行处罚。
(2)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某栋别墅楼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过整改,修理,并经过设计单位的验算确认该栋别墅楼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发包人同意让步接收的,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每栋楼5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
包人支付履行该项义务所花全部费用等额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劳务分包人未按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导致甲方及监
理单位、设计院或质检站质量验收不合格,承担双倍于承包人的罚款及所有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不承担其验收合格的过失。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分包人
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
同具备索赔条件时,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业主提出索赔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
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
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6.5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经济
损失,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索赔。
27、争议
27.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
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
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暂停工作时,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
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分包人因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其停工
损失及工期由分包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书面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
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
相应责任。
30、地下障碍物
30.1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项目经理, 同时提出处臵方案,承包方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臵。
3l、合同解除
31.1如果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分包人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要停止工作,如工程承包人7天内没有回复且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从第8天起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
合同终止,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3天内撤离现场,分包办完撤场后工作后,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
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经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监理或设计单位
验收合格,完成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双方各执2份。
34、补充条款
34.1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管理
34.1.1分包进度计划
(a)分包人在接到承包方签发的进场通知书之后3天内,按承包人要
求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的依据是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承包方签发的进场通知书及本合同约定的单栋别墅楼的节点工期,该分包进度计划通过承包人的审核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分包人须按该进度计划严格组织施工。
(b)分包人须在上述进度计划下,按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
周施工进度计划、月度材料需用计划供工程承包人审核;每月23日分包人须提交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周三前提交本周五至次周四的施工进度计划。
(c)经工程承包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分包人应全力保障完
成。如因分包人原因,当月进度计划分包人只完成85%以下,工程承包人将缓发分包人当月进度款的10%,如当月进度计划分包人只完成95%以下,工程承包人将缓发分包人当月进度款的5%;如分包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月度施工计划,上述缓发扣款将成为永久扣款,作为分包人的违约罚款;此条与本合同25.5条第1款配套履行,工程承包人有权选择采用任何一条条款。
(d)当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已明显滞后于分包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将
发书面通知要求分包人加快施工进度。如果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接到通知后10天内其进度仍然不能达到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停止分包的工作,另请其它分包商进场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人的付款中扣除,并视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清场通知后一天内将所施工栋号的工人撤出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误承包人的工作,否则将承担工期延误的直接损失及违约责任。 (e)如果由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分包有权要求工期延后。
并就因延期或为赶工期增加的费用提出补偿。
34.1.2分包人质量管理
(1)分包人签字确认收到承包人进场通知书后5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质
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经承包人审核通过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分包人必须认真执行,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如因分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不灵、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执行“三检制”。在与其它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上下工序双方进
行确认验收,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并保持现场文明施工,下道工序须保护上道工序。由于交叉施工相互破坏造成的返工、返修、工期损失等费用由导致破坏的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后,分包人必须严格按“整改通知单”
认真、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验收,若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彻底,将根据《分包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分包人所采购的材料检验、试验制度,试块、成品、半成品检验
和试验制度等均按分包人采购材料的范围及形式列入合同中。
(5)分包人应按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及工程承包人的资料
管理规定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的资料后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6)分包人在接到工程承包人签发的进场通知书后7天内,必须将分
包单位的企业资质、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报工程承包人备案并由工程承包人上报监理公司备案。如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工程承包人将另选分包单位。 34.1.3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负责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工程总进度计划,
分包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在分包人的建议被承包人采纳之前,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排资源的投入。
34.1.4方案交底
分包人应在开工前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详细的技术方案交底书,
承包人接到分包人的技术方案交底书后5天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接到经承包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书3天内,组织技术交底,交底对象为分包人的所有安装人员。
34.1.5材料供应及加工计划
分包人依据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受到进度计划后2天内提出材料
供应计划供工程承包人进行审核(递交计划日期应有双方签字确认)。若因分包人未及时提供计划或计划中的疏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分包人停工待料,分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并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分包人应提供书面证据。
34.1.6 材料超额
分包人应设专职材料员办理材料及设备的领用,分包人在合同签
订前应仔细审图,提出合理的材料供应计划,并充分利用承包人的排版图指导施工,当材料领用量超出承包人的限额时,承包人将提醒分包人,超额部分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应加强领用后的材料管理,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现场材料的损坏及保管不当提出罚款处理。
34.1.7 租赁
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租赁各种工具、架料或其它用品时,租金按总
包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费用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4.1.8 约束
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指令,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不能接受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有关指令,也不得在本工程项目承揽任何除承包人以外的业务;分包方应遵守合同保密性原则,禁止向第三方泄露双方鉴定合同的有关条款。如分包人违反此规定,承包人将按违约处理(解除合同并处以合同总额的双倍罚款)。
34.2临时工程
(a)现场道路、现场办公室、现场临时厕所、现场拼装加工场地等临
时设施给分包人使用。
(b)对于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临时供电工程,承包人负责电
缆铺设并供电至三级配电箱。
(c)对于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临时供水工程,承包人负责供
应至主干管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甩头。
(d)由分包人负责解决的临时工程:分包人的生活临时设施(包括住
所、床铺、生活用具等所有相关的用品、设施)由分包人自己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劳务报酬中。
(e)对于上述的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及临时工程,分包人须给
予妥善的保护及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满足工程承包人的要求。任何时候工程承包人发现上述临时设施或临时工程有损坏或有不良隐患时,工程承包人均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分包人立即予以修补至工程承包人满意的状态。分包人为此发生的所有保护及维护的费用由分包人自理。
34.3分包人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a)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北京市政府的规定及业主的要求限制。
分包人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从现有法律、规定、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限制;
(b)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c)分包人应遵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尘埃、噪音控制
及所有环保要求,分包人必需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的允许的程度,且另业主及工程承包人满意的程度。分包人须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d)分包人应严格按北京市政府、业主及工程承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
要求的各项制度、规章或规定组织施工,并严格遵从工程承包人对于总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的特殊要求。
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施工平面布臵图指定的位臵整齐堆放,分包人应随时将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垃圾运出施工现场,且分包人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分包人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如分包人未服从工程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e)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
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分包人应严格按工程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部门对于安全施工方面的各种制度、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检查。
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分包人需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对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对于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分包人应在工程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如工程承包人发现分包人在接到工程承包人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仍然不符合工程承包人要求,工程承包人有
权给予分包人人民币最高3000元的处罚。
34.4保修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工程进入保修期,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保修期和保修金(限额)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34.5劳务人员的工资
分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发放工人工资,工资应按月发
放,并不得低于国家、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由于工资发放问题引起工人闹事、冲击承包人办公场所等事件,承包人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劳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费用,给工人发放工资。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6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件一: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附件四:各户型固定劳务报酬(价格)表
附件五:各项工作的具体计件单价(含全部管理费用)表
附件六:安装图
附件七:分包管理手册
附件八:分包施工进度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各户型固定劳务报酬(价格)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上城国际花园一期工程(工程全称)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修)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瓦工程、墙面贴砖(石)、室内装修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主体结构工程,屋面瓦工程、墙面贴砖(石)、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缺陷维修,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劳务及相应的工具,承包人负责提供材料及大型设备,在承包方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维修工作。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瓦及文化砖、文化石保修期为1年; ⒊ 内外装修工程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修复。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分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
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
案,分包人提供劳务及相应的工具具体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对非分包人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实施保修,分包人应按照上述保修的要求,提供保修服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分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 包 人(公章): 分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