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与妇女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与妇女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例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是指农村妇女因性别、婚嫁或婚变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权益不尽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是完全不享有。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被征用后,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
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和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不断被剥夺。有的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论出嫁女是否在夫家获得土地承包权,都强行将其土地收回; 有的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是按人口重新分配,而是将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顺延30年,导致出嫁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完全失去土地。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他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 或与港澳台男性结婚的女性,户口无法迁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 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招女婿
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以在女方落户分田。但多数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的风俗,只允许无子户其中的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和分田,其余女儿的土地承包权被强行收回,上门女婿当然得不到土地; 有的地方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1个子女与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权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村民待遇; 也有的地方规定入赘丈夫及其妻子获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给一些次等土地。
(5)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 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 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 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与妇女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与妇女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例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是指农村妇女因性别、婚嫁或婚变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权益不尽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是完全不享有。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被征用后,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
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和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不断被剥夺。有的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论出嫁女是否在夫家获得土地承包权,都强行将其土地收回; 有的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是按人口重新分配,而是将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顺延30年,导致出嫁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完全失去土地。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他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 或与港澳台男性结婚的女性,户口无法迁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 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招女婿
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以在女方落户分田。但多数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的风俗,只允许无子户其中的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和分田,其余女儿的土地承包权被强行收回,上门女婿当然得不到土地; 有的地方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1个子女与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权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村民待遇; 也有的地方规定入赘丈夫及其妻子获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给一些次等土地。
(5)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 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 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 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