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34157-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25—2011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Rating for relief shelter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11月)

2011 - 12 - 03发布

2012 – 01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等级划分 .......................................................................... 1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 1

4.1

4.2

4.3

4.4

4.5

4.6 工作机制 ........................................................................ 1 机构设置与设施 .................................................................. 1 机构设备 ........................................................................ 2 安全保障 ........................................................................ 2 机构管理 ........................................................................ 2 机构服务 ........................................................................ 3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 4

5.1

5.2

5.3

5.4

5.5

5.6 工作机制 ........................................................................ 4 机构设置与设施 .................................................................. 4 机构设备 ........................................................................ 5 安全保障 ........................................................................ 5 机构管理 ........................................................................ 6 机构服务 ........................................................................ 6

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 7

6.1 工作机制 ........................................................................ 7

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 7

6.3 机构设备 ........................................................................ 8

6.4 安全保障 ........................................................................ 9

6.5 机构管理 ........................................................................ 9

6.6 机构服务 ....................................................................... 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23245-2009 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11-200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3 等级划分

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1 工作机制

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1.2 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4.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4.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

4.2.2 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m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室外活

2动场地不低于200 m。

4.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4.2.4 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 22

4.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4.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4.2.7 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4.3 机构设备

4.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4.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4.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3.4 观察室设置透明观察窗口或配备技防设备。

4.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座椅。

4.3.6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4.3.7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4.3.8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3.9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4.3.10 配备工作电脑,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4.3.11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2台。

4.4 安全保障

4.4.1 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4.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4.4.3 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4.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4.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4.5 机构管理

4.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5.2 救助数量与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

4.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4.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4.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4.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记录求助人员信息。

4.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4.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4.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3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4.5.10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4.5.11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3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4.5.12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4.5.13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4.6 机构服务

4.6.1 县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500人次以上,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4.6.2 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4.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4.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6.5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4.6.6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6.7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6.8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4.6.9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6.10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6.1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6.12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4.6.13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4.6.14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4.6.15 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基本的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干预、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

4.6.16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4.6.17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5.1 工作机制

5.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5.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5.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5.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5.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

5.2.2 床位在1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3000 m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室外

2活动场地不低于400 m。

5.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5.2.4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

5.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5.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5.2.7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5.3 机构设备

5.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5.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5.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5.3.4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22

5.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3种。

5.3.6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5种,药品不少于20种。

5.3.7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5种。

5.3.8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300册。

5.3.9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3种。

5.3.10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有适宜的装饰。

5.3.11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5.3.12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5.3.13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3.14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5.3.15 配备工作电脑,实现救助管理信息化,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5.3.16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4台。

5.3.17 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活动室、图书室、康复室,居室和活动场所符合未成年人特点。

5.4 安全保障

5.4.1 设置警务室并有常驻警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5.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5.4.3 公共活动区域、特殊服务管理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5.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5.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5.5 机构管理

5.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5.5.2 救助数量和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至少配备2名社会工作人员、1名教师或外聘教师、1名心理辅导人员、2名具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并具有临床诊疗能力。

5.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5.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5.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5.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建立求助人员信息档案。

5.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5.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5.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5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5.5.10 建立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

5.5.11 建立多渠道的安置机制,安置记录完整齐全,安置率达100%。

5.5.12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实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5.5.13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5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5.5.14 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制度。

5.5.15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5.6 机构服务

5.6.1 站内年救助能力在2000人次以上。

5.6.2 建立街面救助服务规范并每月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5.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5.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5.6.5 对受助人员进行健康检视。

5.6.6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5.6.7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5.6.8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5.6.9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5.6.10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5.6.11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5.6.12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6.13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5.6.14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5.6.15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5.6.16 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延伸救助。

5.6.17 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

5.6.18 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进行行为矫治。

5.6.19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5.6.20 为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

5.6.21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5.6.22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5.6.23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建立返乡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制度。

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6.1 工作机制

6.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会议两次以上,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两次以上。

6.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6.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6.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6.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

6.2.2 床位在2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5000 m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室外

2活动场地不低于400 m。

6.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6.2.4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建立救助公益网站。

6.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6.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22

6.2.7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一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6.3 机构设备

6.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6.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6.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6.3.4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6.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5种。

6.3.6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10种,药品不少于30种。

6.3.7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10种。

6.3.8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500册。

6.3.9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5种。

6.3.10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和工作电脑,有适宜的装饰。

6.3.11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6.3.12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6.3.13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6.3.14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6.3.15 配备工作电脑,实现救助管理信息化,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6.3.16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4台。

6.3.17 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活动室、图书室、康复室,居室和活动场所符合未成年人特点。

6.4 安全保障

6.4.1 设置警务室并有常驻警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6.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6.4.3 公共活动区域、特殊服务管理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6.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6.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6.5 机构管理

6.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6.5.2 救助数量和工作人员比例关系在90: 1和50:1之间,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至少配备4名社会工作人员、2名教师岗位或外聘教师、1名心理辅导人员、2名具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并具有临床诊疗能力。

6.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6.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6.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6.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建立求助人员信息档案。

6.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6.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6.5.9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自行返乡和接送制度,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5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6.5.10 建立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

6.5.11 建立多渠道的安置机制,安置记录完整齐全,安置率达100%。

6.5.12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实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6.5.13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5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6.5.14 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6.5.15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6.6 机构服务

6.6.1 站内年救助能力在3000人次以上。

6.6.2 建立街面救助服务规范并每周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6.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6.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6.6.5 对受助人员进行健康检视。

6.6.6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6.6.7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6.6.8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6.6.9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6.6.10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6.6.11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为携带婴幼儿的受助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6.6.12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6.6.13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6.6.14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6.6.15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6.6.16 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延伸救助并形成制度。

6.6.17 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18 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或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进行行为矫治,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19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20 为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21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22 开展社会工作介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工作案例记录完整,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23 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家庭环境下的受助未成年人养育、教育工作。

6.6.24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6.6.25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建立返乡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制度和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34157-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25—2011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Rating for relief shelter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11月)

2011 - 12 - 03发布

2012 – 01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等级划分 .......................................................................... 1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 1

4.1

4.2

4.3

4.4

4.5

4.6 工作机制 ........................................................................ 1 机构设置与设施 .................................................................. 1 机构设备 ........................................................................ 2 安全保障 ........................................................................ 2 机构管理 ........................................................................ 2 机构服务 ........................................................................ 3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 4

5.1

5.2

5.3

5.4

5.5

5.6 工作机制 ........................................................................ 4 机构设置与设施 .................................................................. 4 机构设备 ........................................................................ 5 安全保障 ........................................................................ 5 机构管理 ........................................................................ 6 机构服务 ........................................................................ 6

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 7

6.1 工作机制 ........................................................................ 7

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 7

6.3 机构设备 ........................................................................ 8

6.4 安全保障 ........................................................................ 9

6.5 机构管理 ........................................................................ 9

6.6 机构服务 ....................................................................... 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23245-2009 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11-200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3 等级划分

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1 工作机制

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1.2 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4.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4.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

4.2.2 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m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室外活

2动场地不低于200 m。

4.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4.2.4 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 22

4.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4.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4.2.7 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4.3 机构设备

4.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4.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4.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3.4 观察室设置透明观察窗口或配备技防设备。

4.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座椅。

4.3.6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4.3.7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4.3.8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3.9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4.3.10 配备工作电脑,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4.3.11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2台。

4.4 安全保障

4.4.1 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4.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4.4.3 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4.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4.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4.5 机构管理

4.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5.2 救助数量与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

4.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4.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4.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4.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记录求助人员信息。

4.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4.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4.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3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4.5.10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4.5.11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3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4.5.12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4.5.13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4.6 机构服务

4.6.1 县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500人次以上,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4.6.2 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4.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4.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6.5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4.6.6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6.7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6.8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4.6.9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6.10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6.1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6.12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4.6.13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4.6.14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4.6.15 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基本的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干预、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

4.6.16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4.6.17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5.1 工作机制

5.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5.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5.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5.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5.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

5.2.2 床位在1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3000 m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室外

2活动场地不低于400 m。

5.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5.2.4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

5.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5.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5.2.7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5.3 机构设备

5.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5.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5.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5.3.4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22

5.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3种。

5.3.6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5种,药品不少于20种。

5.3.7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5种。

5.3.8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300册。

5.3.9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3种。

5.3.10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有适宜的装饰。

5.3.11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5.3.12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5.3.13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3.14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5.3.15 配备工作电脑,实现救助管理信息化,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5.3.16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4台。

5.3.17 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活动室、图书室、康复室,居室和活动场所符合未成年人特点。

5.4 安全保障

5.4.1 设置警务室并有常驻警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5.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5.4.3 公共活动区域、特殊服务管理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5.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5.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5.5 机构管理

5.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5.5.2 救助数量和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至少配备2名社会工作人员、1名教师或外聘教师、1名心理辅导人员、2名具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并具有临床诊疗能力。

5.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5.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5.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5.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建立求助人员信息档案。

5.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5.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5.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5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5.5.10 建立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

5.5.11 建立多渠道的安置机制,安置记录完整齐全,安置率达100%。

5.5.12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实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5.5.13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5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5.5.14 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制度。

5.5.15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5.6 机构服务

5.6.1 站内年救助能力在2000人次以上。

5.6.2 建立街面救助服务规范并每月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5.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5.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5.6.5 对受助人员进行健康检视。

5.6.6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5.6.7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5.6.8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5.6.9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5.6.10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5.6.11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5.6.12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6.13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5.6.14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5.6.15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5.6.16 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延伸救助。

5.6.17 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

5.6.18 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进行行为矫治。

5.6.19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5.6.20 为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

5.6.21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5.6.22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5.6.23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建立返乡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制度。

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6.1 工作机制

6.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会议两次以上,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两次以上。

6.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6.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6.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6.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

6.2.2 床位在2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5000 m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室外

2活动场地不低于400 m。

6.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6.2.4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建立救助公益网站。

6.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6.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22

6.2.7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一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6.3 机构设备

6.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6.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6.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6.3.4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6.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5种。

6.3.6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10种,药品不少于30种。

6.3.7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10种。

6.3.8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500册。

6.3.9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5种。

6.3.10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和工作电脑,有适宜的装饰。

6.3.11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6.3.12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6.3.13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6.3.14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6.3.15 配备工作电脑,实现救助管理信息化,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6.3.16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4台。

6.3.17 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活动室、图书室、康复室,居室和活动场所符合未成年人特点。

6.4 安全保障

6.4.1 设置警务室并有常驻警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6.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6.4.3 公共活动区域、特殊服务管理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6.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6.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6.5 机构管理

6.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6.5.2 救助数量和工作人员比例关系在90: 1和50:1之间,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至少配备4名社会工作人员、2名教师岗位或外聘教师、1名心理辅导人员、2名具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并具有临床诊疗能力。

6.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6.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6.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6.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建立求助人员信息档案。

6.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6.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6.5.9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自行返乡和接送制度,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5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6.5.10 建立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

6.5.11 建立多渠道的安置机制,安置记录完整齐全,安置率达100%。

6.5.12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实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6.5.13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5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6.5.14 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规范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6.5.15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6.6 机构服务

6.6.1 站内年救助能力在3000人次以上。

6.6.2 建立街面救助服务规范并每周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6.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6.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6.6.5 对受助人员进行健康检视。

6.6.6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6.6.7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6.6.8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6.6.9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6.6.10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6.6.11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为携带婴幼儿的受助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6.6.12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6.6.13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6.6.14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6.6.15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6.6.16 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延伸救助并形成制度。

6.6.17 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18 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或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进行行为矫治,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19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20 为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21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22 开展社会工作介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工作案例记录完整,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6.6.23 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家庭环境下的受助未成年人养育、教育工作。

6.6.24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6.6.25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建立返乡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制度和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文章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鉴定及赔偿法律汇总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鉴定及赔偿法律汇总 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可能是财产损失和/或人身损害,人身损害的后果可能是死亡.残疾或正常康复.根据医学生物学模式,人身损害后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或多或少会在一定时间内留有一些症状或体征,这些症 ...查看


  • 民政行业标准之"老年人能力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主要指标.实施要求以及评估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查看


  • 精品采摘园
  • ICS 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37 地方标准 山东省DB XX/ XXXXX-XXXX 精品采摘园旅游服务规范与评定 Star-rating standard for peasant household ...查看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2001-12-27)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2001-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查看


  • 人力资源管理三级-第五章薪酬管理
  • 第五章 薪酬管理 1. 简述企业薪酬的概念及其演变以及影响薪酬水平的因素,薪酬管理的目标.内容和基本原则. 企业薪酬的概念及其演变 (1)薪酬泛指员工获得的一切形式的报酬,包括薪资.福利和保险等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报酬.表现形式:精神的物质的. ...查看


  •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法规标题]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2-9-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drdlf.gov.cn/html/fgcx/2147.html [ ...查看


  • 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 京政发[2008]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发展北京旅游产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具体体现,对推进首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落实首都城 ...查看


  • 2016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 2016年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某市现有人口50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该市在制定城市 ...查看


  • 我国医疗保险现状
  • 我国医疗保险现状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公费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然而在1994年4月,针对其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出台,经过试点不断扩大,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在此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