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莱山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范围

根据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要求,驻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 1、2009年底前全省各类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用人单位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大学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当地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各高校要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商业保险。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筹资标准及缴费办法

(一)费用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三无人员,个人缴纳5元,政府补助95元。

(二)大学生负担部分的缴费办法

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缴费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收代缴,每年缴纳一次,医疗保险待遇从10月1日计发到次年的9月30日。各高校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确定本校把学生的费用一次性缴至毕业当年的9月30日。期间,政策规定个人缴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多退少补。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程序

驻区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各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先由学生所在班级、院(系)、学校逐级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收缴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再由学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参保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制作、发放医疗保险证。

五、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是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三是普通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支付待遇前设起付线,具体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统筹病种门诊起付线,一年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70%,二级医院支付60%,三级医院支付5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年限)满五年以上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

六、住院管理

(一)住院管理

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应当根据病情在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自办理住院手续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将《医疗保险证》存放在所住病房的护士站,以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稽查。待出院时,由参保学生到医院医保办结算报销。

(二)大学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原因在烟台五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患病住院的,由高校负责到莱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返校后集中汇总报销。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

需急诊抢救的大学生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科室、床位号、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15日内,需持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报莱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七、统筹病种门诊管理

1、统筹病种范围(共16种):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脑出血后遗症、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重度烧伤、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3年以内或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2、统筹病种门诊就医。持《居民医疗保险证》、《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处方本》到各高校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起付线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50%。

八、五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三级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解放军107医院

二级医院:烟台市芝罘区医院、烟台市海港医院、烟台海军407医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福山区人民医院、牟平人民医院、牟平区中医院、烟台市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烟台凤凰台医院、新安总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市肿瘤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中心、烟台市口腔医院、芝罘区肺科医院、康爱眼科医院、癌症康复医院、芝罘区妇幼保健院

一级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通华医院、烟台市区黄务中心卫生院、烟台市芝罘幸福医院、烟台市只楚医院、烟台海洋医院、新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发区首钢医院、开发区八角卫生院、开发区古现镇医院、开发区大季家镇医院、福山区门楼镇卫生院、福山区斗余镇卫生院、福山区高疃镇卫生院、福山区东方镇卫生院、福山区张格庄镇卫生院、福山区回里镇卫生院、福山区福新街道办卫生院、福山区清洋街道办卫生院、牟平区水道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姜格庄中心卫生院、牟平区龙泉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大窑卫生院、牟平区高陵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养马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牟平区刘家夼卫生院、牟平区玉林店卫生院、牟平区莒格庄卫生院、莱山区院格庄卫生院、牟平区观水中心卫生院、牟平区王格庄中心医院、牟平区武宁中心卫生院、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福山妇幼保健院、牟平区妇女儿童医院、烟台白石肛肠医院。

烟台市莱山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2009年9月

莱山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范围

根据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要求,驻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 1、2009年底前全省各类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用人单位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大学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按当地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各高校要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商业保险。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筹资标准及缴费办法

(一)费用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三无人员,个人缴纳5元,政府补助95元。

(二)大学生负担部分的缴费办法

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缴费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收代缴,每年缴纳一次,医疗保险待遇从10月1日计发到次年的9月30日。各高校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确定本校把学生的费用一次性缴至毕业当年的9月30日。期间,政策规定个人缴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多退少补。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程序

驻区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各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先由学生所在班级、院(系)、学校逐级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收缴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再由学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参保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制作、发放医疗保险证。

五、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是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三是普通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支付待遇前设起付线,具体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统筹病种门诊起付线,一年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70%,二级医院支付60%,三级医院支付5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年限)满五年以上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

六、住院管理

(一)住院管理

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应当根据病情在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自办理住院手续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将《医疗保险证》存放在所住病房的护士站,以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稽查。待出院时,由参保学生到医院医保办结算报销。

(二)大学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原因在烟台五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患病住院的,由高校负责到莱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返校后集中汇总报销。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

需急诊抢救的大学生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科室、床位号、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15日内,需持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报莱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七、统筹病种门诊管理

1、统筹病种范围(共16种):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脑出血后遗症、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重度烧伤、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3年以内或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2、统筹病种门诊就医。持《居民医疗保险证》、《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处方本》到各高校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起付线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50%。

八、五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三级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解放军107医院

二级医院:烟台市芝罘区医院、烟台市海港医院、烟台海军407医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福山区人民医院、牟平人民医院、牟平区中医院、烟台市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烟台凤凰台医院、新安总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市肿瘤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中心、烟台市口腔医院、芝罘区肺科医院、康爱眼科医院、癌症康复医院、芝罘区妇幼保健院

一级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通华医院、烟台市区黄务中心卫生院、烟台市芝罘幸福医院、烟台市只楚医院、烟台海洋医院、新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发区首钢医院、开发区八角卫生院、开发区古现镇医院、开发区大季家镇医院、福山区门楼镇卫生院、福山区斗余镇卫生院、福山区高疃镇卫生院、福山区东方镇卫生院、福山区张格庄镇卫生院、福山区回里镇卫生院、福山区福新街道办卫生院、福山区清洋街道办卫生院、牟平区水道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姜格庄中心卫生院、牟平区龙泉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大窑卫生院、牟平区高陵中心卫生院、牟平区养马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牟平区刘家夼卫生院、牟平区玉林店卫生院、牟平区莒格庄卫生院、莱山区院格庄卫生院、牟平区观水中心卫生院、牟平区王格庄中心医院、牟平区武宁中心卫生院、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福山妇幼保健院、牟平区妇女儿童医院、烟台白石肛肠医院。

烟台市莱山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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