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治建设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大意义。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然而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我们离法治国家还有很大距离,仍需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治理,问题
人治是不能实现人民享有权利的,德治是没有强制力的,无法从行为上约束人,而法治能确保公民实现权利,营造信用的社会氛围,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真正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了解现状,进而在事实分析的基础上思考如何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因此本文就从法治的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现阶段的问题及措施展开。
一、法治的意义
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治国方略要根本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才能跟得上经济发展的形势,适应社会的变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在我们党的文件中首次将法治与善治联系起来,其依据的正是法治与善治的内在必然关系:法治是善治的基础,善治必须建立在法治之上,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法治本身也是构成善治的基本要素。而法治国家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生活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中,社会公平,天下大同,是每个人的梦想。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从公元前21世纪奴隶制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的出现,再到唐朝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再到近代对法治国家的追求,我国人民付出了无数的汗水。
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艰辛探索、几经曲折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先是取得了重大成就, 而后逐渐丧失殆尽。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做出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
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 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 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邓小平同志做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他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 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 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邓小平同志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民主法制问题, 把民主法制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内谋划。邓小平同志注重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 防止出现大失误和严重错误、特别是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的历史深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 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不能寄托在一两个人身上, 搞人治危险得很, 而搞法制才靠得住。由于问题提得如此敏锐和鲜明, 所以邓小平同志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他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 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 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2]
三、现阶段的问题及措施
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推进,也其中也包含了无数人的心血,但在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
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直面问题,寻求方法解决,并不断努力。
依法治国要求我们清楚前立法后行为,程序高于实体,效力先于效率,高权利,高义务,执法必严等。“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依赖于人民的法治自觉、法治自信和法治自立以及法治自强。”[3]我们应当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发挥文化的作用”。 [4]我们在了解了法治精神之后,需要用实际行动去践行法治精神。
而针对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而言,他们则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严格执法,不贪图个人利益而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的,将办公流程更加透明化,让社会成员一起来监督,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就拿政府在信访工作中践行法治精神为例,张志伟教授在调研过程中就发现“个人在与政府博奕过程中,个人常常能充分依法运用自己的权利与政府博弈欲获取更多的利益,而政府在博弈的过程中却显得消极和被动,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所以政府不应该是一个消极被动的守法者, 也应该是一个积极用法,善于用法的公仆”。[5]然也有许多政府人员是滥用,乱用权力(这些问题在上文以有概括)。然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迫切地需要我们用行动来说话。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八年二月
[3]汪习根 《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中国法学》2014,第二期
[4]《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载人民网2014 年2 月18 日]
[5]张志伟 《政府在信访工作中践行法治思维的探讨》 《行政与法》2014.08.20
论中国法治建设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大意义。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然而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我们离法治国家还有很大距离,仍需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治理,问题
人治是不能实现人民享有权利的,德治是没有强制力的,无法从行为上约束人,而法治能确保公民实现权利,营造信用的社会氛围,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真正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了解现状,进而在事实分析的基础上思考如何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因此本文就从法治的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现阶段的问题及措施展开。
一、法治的意义
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治国方略要根本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才能跟得上经济发展的形势,适应社会的变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在我们党的文件中首次将法治与善治联系起来,其依据的正是法治与善治的内在必然关系:法治是善治的基础,善治必须建立在法治之上,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法治本身也是构成善治的基本要素。而法治国家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生活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中,社会公平,天下大同,是每个人的梦想。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从公元前21世纪奴隶制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的出现,再到唐朝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再到近代对法治国家的追求,我国人民付出了无数的汗水。
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艰辛探索、几经曲折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先是取得了重大成就, 而后逐渐丧失殆尽。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做出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
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 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 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邓小平同志做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他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 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 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邓小平同志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民主法制问题, 把民主法制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内谋划。邓小平同志注重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 防止出现大失误和严重错误、特别是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的历史深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 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不能寄托在一两个人身上, 搞人治危险得很, 而搞法制才靠得住。由于问题提得如此敏锐和鲜明, 所以邓小平同志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他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 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 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2]
三、现阶段的问题及措施
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推进,也其中也包含了无数人的心血,但在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
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直面问题,寻求方法解决,并不断努力。
依法治国要求我们清楚前立法后行为,程序高于实体,效力先于效率,高权利,高义务,执法必严等。“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依赖于人民的法治自觉、法治自信和法治自立以及法治自强。”[3]我们应当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发挥文化的作用”。 [4]我们在了解了法治精神之后,需要用实际行动去践行法治精神。
而针对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而言,他们则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严格执法,不贪图个人利益而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的,将办公流程更加透明化,让社会成员一起来监督,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就拿政府在信访工作中践行法治精神为例,张志伟教授在调研过程中就发现“个人在与政府博奕过程中,个人常常能充分依法运用自己的权利与政府博弈欲获取更多的利益,而政府在博弈的过程中却显得消极和被动,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所以政府不应该是一个消极被动的守法者, 也应该是一个积极用法,善于用法的公仆”。[5]然也有许多政府人员是滥用,乱用权力(这些问题在上文以有概括)。然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迫切地需要我们用行动来说话。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八年二月
[3]汪习根 《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中国法学》2014,第二期
[4]《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载人民网2014 年2 月18 日]
[5]张志伟 《政府在信访工作中践行法治思维的探讨》 《行政与法》201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