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节约公务接待经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
1、上级机关、兄弟医院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或由我院邀请的专家教授,由院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有关单位和兄弟医院部门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院办公室提供协助。
(二)勤俭节约
接待工作要做到既热情周到,又防止奢侈浪费。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审批
(一)上级机关、兄弟医院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来访,我院邀请专家教授,由院办公室接待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院领导审批后,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医院的部门人员来访,部门接待人员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对口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分别由院办公室、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先行接待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公务接待规定
(一)严格执行“三禁止”: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禁止酒后驾驶。
(二)自觉遵守“三不准”:不准以检查评比、考察培训、联谊聚会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宴请或相互宴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或朋友。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须赠送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做出安排。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用车范围
(一)我院党政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接待上级、其他单位领导等的公务用车。
(三)我院邀请专家和学者等来院作业务指导的公务用车。
(四)职能部门人员赴区市内办事的定时、定点公务用车。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审批
(一)实行“事前审批、统一调度、严格管理”原则,公务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审批、调度和管理,院领导不派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和车辆出车,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派车单”,一律不得出车。
(二)严格控制用车范围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一律不予派车。必须派车的,要切实履行审批手续,做好合理安排、出车登记和用车记载。
(三)除紧急情况外,所有公务用车须提前半天到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未按规定提前申请的一律不予派车。
第三条 用车费用结算
(一)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签字制度,由办公室汇总统计后,于月底报财务处统一结算
(二)结算标准:小面包车和轿车5.0元/公里,商务车和中型面包车5.5元/公里。
第四条 公务车辆管理
(一)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监察处)为车辆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1.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车辆的购置、验收和报废等工作。
2.办公室、后勤集团负责相应公务车辆的调配和管理。
3.财务处负责对车辆运行经费实行控制和监管以及职能部门、院(系)向后勤集团申请用车的经费来源审核。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派车单”私自出车的,一经发现扣除驾驶员当月津贴200元。严格车辆安全责任制,凡违规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扣发当月津贴和半年度安全奖,并调离工作岗位。
(三)加强车辆日常管理。驾驶员要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用车纪录,据实填写“派车单”,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后,将其及时报送办公室。
(四)实行定点维修和分级审核制度。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非定点维修(紧急情况除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维修项目在1000元以下的,须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须由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预算单,并报经院领导审批同意;所有车辆的大修费用,须由定点维修厂出具大修预算单,并报院长审批,否则一律不得报支。
第六条 其 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节约公务接待经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
1、上级机关、兄弟医院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或由我院邀请的专家教授,由院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有关单位和兄弟医院部门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院办公室提供协助。
(二)勤俭节约
接待工作要做到既热情周到,又防止奢侈浪费。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审批
(一)上级机关、兄弟医院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来访,我院邀请专家教授,由院办公室接待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院领导审批后,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医院的部门人员来访,部门接待人员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对口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分别由院办公室、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先行接待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公务接待规定
(一)严格执行“三禁止”: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禁止酒后驾驶。
(二)自觉遵守“三不准”:不准以检查评比、考察培训、联谊聚会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宴请或相互宴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或朋友。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须赠送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做出安排。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用车范围
(一)我院党政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接待上级、其他单位领导等的公务用车。
(三)我院邀请专家和学者等来院作业务指导的公务用车。
(四)职能部门人员赴区市内办事的定时、定点公务用车。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审批
(一)实行“事前审批、统一调度、严格管理”原则,公务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审批、调度和管理,院领导不派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和车辆出车,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派车单”,一律不得出车。
(二)严格控制用车范围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一律不予派车。必须派车的,要切实履行审批手续,做好合理安排、出车登记和用车记载。
(三)除紧急情况外,所有公务用车须提前半天到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未按规定提前申请的一律不予派车。
第三条 用车费用结算
(一)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签字制度,由办公室汇总统计后,于月底报财务处统一结算
(二)结算标准:小面包车和轿车5.0元/公里,商务车和中型面包车5.5元/公里。
第四条 公务车辆管理
(一)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监察处)为车辆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1.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车辆的购置、验收和报废等工作。
2.办公室、后勤集团负责相应公务车辆的调配和管理。
3.财务处负责对车辆运行经费实行控制和监管以及职能部门、院(系)向后勤集团申请用车的经费来源审核。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派车单”私自出车的,一经发现扣除驾驶员当月津贴200元。严格车辆安全责任制,凡违规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扣发当月津贴和半年度安全奖,并调离工作岗位。
(三)加强车辆日常管理。驾驶员要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用车纪录,据实填写“派车单”,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后,将其及时报送办公室。
(四)实行定点维修和分级审核制度。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非定点维修(紧急情况除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维修项目在1000元以下的,须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须由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预算单,并报经院领导审批同意;所有车辆的大修费用,须由定点维修厂出具大修预算单,并报院长审批,否则一律不得报支。
第六条 其 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