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规则与自由意识的年龄发展特点

孩子规则与自由意识的年龄发展特点(附教育案例)

孩子规则与自由意识的年龄发展特点

从儿童心理发育和自然成长过程来说,孩子天生崇尚“自由”,“规则”是后天的培养教育才建立起来的。精神分析心理学认为一个人的个性是由三部分组成的: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可以看成是代表个性中原始的、基本的、本能的冲动这一面,人出生时即具有,它的司法系统遵循自由和快乐原则;“自我”代表个性朝向客观的一面,人出生后与环境渐渐接触才产生,它试图把本能的愿望与实际的可能加以结合,其司法系统比较遵循现实;“超我”代表人类道德方面,这一发展出现于父母、老师或其他成人将社会的规则、价值和标准传递给儿童,它遵循的司法系统是良心。

新来人世的婴儿只有一个强大的“本我”,这个“本我”不知道是非善恶,不能区分现实世界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无法控制自己的愿望和行为,是绝对的自由意志实践者,具有巨大的心理能量,力求突破一些规则实现自己的愿望;可是,要使孩子成为被社会和他人所接受的原则,孩子就必须对“本我”有所控制,逐渐建立起“自我”和“超我”,这样他才能成为一个心理发育健康、与他人相处和谐的人。尤其是孩子三岁上了幼儿园以后,开始过集体生活,就要遵循集体的游戏规则,对“自我”的自由自在有所约束,这样才能与集体共处,孩子的各种规则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才能建立起来。

孩子上了大班以后,面临着幼小衔接的发展任务,在成人的帮助和教育下,他们的“规则”发育就越来越全面,为适应小学生活做好心理上的准备。至于孩子长大成为公民,就该肩负社会责任、履行国家法律了。

规则与自由的平衡对孩子的发展意义

★“自由过度”导致孩子任性

婴幼儿有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特点,主要是从自己的需要出发,与外界发生各种关系。如果一切都顺应他的本性,他就学不会与人打交道的礼仪常识和规则,导致不拘小节乃至为所欲为的倾向。孩子长大后产生的许多不良行为习惯,如好动、不服管教、攻击性强都与父母过度顺应孩子的自由需要有关。曾经见过一位母亲过度尊重孩子的自由,她带着自己两岁的孩子去串门,一到朋友家里,孩子就开始拽她的头发,把她出门前整齐的发型拽得一塌糊涂,但是她依旧不对孩子说“不”。现在孩子已经五岁了,由于缺乏规则意识的培养,对大人和老师的劝告充耳不闻,在动作发展水平提高的同时,常常会制造出来一些“危险”和“事端”,成了带起来特别费劲的淘气孩子。可见,让孩子自由过度,实际上就是放任纵容,对培养孩子的社会性和责任心是不利的,使孩子“长”不出个性却“长”出任性。

★“规则过度”导致孩子缺乏个性。

有的父母教育观念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认为听话的孩子让父母省心,很少惹出麻烦事儿来,养个小孩儿像一个小大人似的规规矩矩,是做父母的颇为得意的一件事。这种观念多表现在控制欲望比较强的父母身上。这类父母口头上也承认应该尊重孩子的愿望,但是这种尊重是因为孩子的愿望正好与他的要求一致,如果孩子的愿望与他的要求不一致,则会强迫孩子服从大人,并且认为这是管教严格、不骄惯孩子的表现。长期生活在这种控制氛围中的孩子,做事和思维的依赖性比较强,动辄请求大人的帮助,害怕尝试新事物,遇到挫折常常惶恐不安,而且调整情绪变化的灵活性比较弱,长久下去,孩子的探索与创新意识也比较薄弱。

培养孩子既规则又自由的教育策略

没有规则的自由是放任,没有自由的规则是遏制,都是家庭教育不得法的表现,理想的状况

是把握好规则与自由的张力,让孩子在规则中自由成长,这样的孩子既有责任心,又有开拓性。

(一)自然后果和人为后果教育法

1.自然后果教育法

孩子经过亲身实践,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并体验适度的不快和痛苦,规则意识才由此建立起来,这叫“自然后果法”。自然后果法要求父母不能包办代替孩子承担行为责任,把孩子罩在一个绝对安全的保护伞下;也不是说父母就撒手不管,让孩子自作自受。对孩子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先承担行为后果,再说服教育。如果孩子的行为将导致长远后果,近期不容易看出结果,则不宜用“自然后果法”。

2.人为后果教育法

很多情境不能运用自然后果法,例如孩子横穿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其后果相当危险,这样,使用人为后果法就是大量而经常的了,它与有意惩罚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区别: ★人为后果从错误行为中延伸出来,有意惩罚与错误行为不直接相关。一个小孩子喜欢坐在低矮的露台上边玩边往楼下看,虽然有栏杆,但看着还是很危险。妈妈给他设定了人为后果:要么在地板上玩,要么下楼到院子里玩,这两个规则要求都与孩子的错误行为直接有关。有意惩罚则是打屁股、罚站等与错误行为没有直接关联的方式,反而让“屁股”和“腿”成了替罪羊,这是从“负面教训”了孩子,孩子从中只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做某件事情,屁股会受罪;为了保护屁股,以后不要做那件事。人为后果则是“正面教育”孩子,孩子懂得两个道理:做某件事情是不符合规则的,应该怎样做才是符合规则的。

★人为后果关注的是现在,有意惩罚关注的是过去。有一次,妈妈带乐乐到颖颖家里玩,已经很晚了,该睡觉了,乐乐还不愿意走,最后妈妈强行把乐乐抱回家了。第二天,乐乐提出还要到颖颖家里玩,有意惩罚的教育方式就是你昨天表现得不好,今天不带你去了,人为后果的教育方式则是提前预防,约法三章,妈妈说走的时候得走,不能像昨天一样又哭又闹地不走。可见,有意惩罚具有报复性,人为后果则具有建设性。

★人为后果的态度是温和而坚定,有意惩罚的态度是厌烦和粗暴。使用人为后果的父母比较冷静和理性,规则底限不动摇,但是对孩子的说话嗓门不大,语速不急;有意惩罚则表现出不耐烦、生气甚至怒气冲天或粗暴无礼,但是效果并不见得好。

(二)设计选择权限的亲子互动法

让孩子既遵守规则又放松自由,父母可以从改变说话方式做起,让孩子学会“做选择题”,训练有素的“超级孩子”也将学会参与设计“选项”,并从中提高自己的自由能力。

大多数孩子都喜欢玩电话,但是当大人需要接打电话的时候,孩子的游戏就具有干扰性了。当你正在接听一个电话的时候,孩子一会儿要摁键,一会儿拽你的衣服,一会儿制造出各种噪音,你会怎么办呢?

习惯于批评和惩罚方式的父母要么把孩子训斥一顿,或者“啪”一下打在孩子摁键的小手上,后果将变得更加糟糕,“两败俱伤”——孩子哭了,你生气了,电话也不愿意打了。

尊重孩子自由的妈妈将出这样一道选择题:“妈妈打电话的时候,你可以做两件事,要么安静地呆在这个房间自己玩,要么到另一个房间,要么等妈妈打完电话你再打,你要选择哪个?”如果孩子选择前者,却仍然打扰你打电话,你就请对方暂等一会儿,把孩子抱到另一个房间,他不愿意也不行。这样他就明白,要享受与你呆在一起的自由,就得尊重你打电话的自由。

设计选择权限的亲子互动法有利于兼顾孩子的自由精神和规则意识,因为选项中包含了孩子除了不能做某事以外,可以做的很多事情,暗示了孩子可以享受的自由很多,但是又不侵犯别人的自由。而直接命令孩子做其中一件事是比较武断的,孩子可能恰恰不愿意做那一件事,他提出要看电视、吃东西、玩某个玩具,从而丰富了选项内容,你给了他自由,自己也能自

由打电话了,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吗?

父母设计选择的教育方式使自由民主与坚定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孩子学会选择则是自由精神和遵守规则的有机结合。长期与孩子这么打交道,孩子的合作性和自主性都能得到较好的发展,你的教育形象也会更加民主和文明。

温馨提示本案例

纵然尊重孩子的自由是培养个性和创造意识的前提,但是这里的“自由”是有规则的自由,而不是漫无边际的自由。自由的界限太宽泛了,影响了别人的自由,别人就会反对你的自由,不但让孩子变得不自由,而且还有其他一些不良影响。本例中的孩子把玩具“砸”向同伴,并不是要故意伤害别人,或许是要探索物体的“抛物线”特性,但是却侵犯了别人享受安全和安宁的自由,于是有的孩子就会还手,他就不可能再“自由”下去了,而且还失去同伴的信任和“人缘”。有一个四岁多的孩子,在幼儿园里没有小朋友跟他玩,老师故意“拉拢”其他小朋友跟他玩也不行,主要原因就是这个孩子太自由了,太有“创新思维”了,他时而不时就会在同伴身上搞一些“发明”和“创造”,使别人感到不安全和不舒服。假如自由可以造就出天才,却是如此孤独的天才,那么孩子未来的成功和幸福也是难以保证的。

孩子规则与自由意识的年龄发展特点(附教育案例)

孩子规则与自由意识的年龄发展特点

从儿童心理发育和自然成长过程来说,孩子天生崇尚“自由”,“规则”是后天的培养教育才建立起来的。精神分析心理学认为一个人的个性是由三部分组成的: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可以看成是代表个性中原始的、基本的、本能的冲动这一面,人出生时即具有,它的司法系统遵循自由和快乐原则;“自我”代表个性朝向客观的一面,人出生后与环境渐渐接触才产生,它试图把本能的愿望与实际的可能加以结合,其司法系统比较遵循现实;“超我”代表人类道德方面,这一发展出现于父母、老师或其他成人将社会的规则、价值和标准传递给儿童,它遵循的司法系统是良心。

新来人世的婴儿只有一个强大的“本我”,这个“本我”不知道是非善恶,不能区分现实世界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无法控制自己的愿望和行为,是绝对的自由意志实践者,具有巨大的心理能量,力求突破一些规则实现自己的愿望;可是,要使孩子成为被社会和他人所接受的原则,孩子就必须对“本我”有所控制,逐渐建立起“自我”和“超我”,这样他才能成为一个心理发育健康、与他人相处和谐的人。尤其是孩子三岁上了幼儿园以后,开始过集体生活,就要遵循集体的游戏规则,对“自我”的自由自在有所约束,这样才能与集体共处,孩子的各种规则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才能建立起来。

孩子上了大班以后,面临着幼小衔接的发展任务,在成人的帮助和教育下,他们的“规则”发育就越来越全面,为适应小学生活做好心理上的准备。至于孩子长大成为公民,就该肩负社会责任、履行国家法律了。

规则与自由的平衡对孩子的发展意义

★“自由过度”导致孩子任性

婴幼儿有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特点,主要是从自己的需要出发,与外界发生各种关系。如果一切都顺应他的本性,他就学不会与人打交道的礼仪常识和规则,导致不拘小节乃至为所欲为的倾向。孩子长大后产生的许多不良行为习惯,如好动、不服管教、攻击性强都与父母过度顺应孩子的自由需要有关。曾经见过一位母亲过度尊重孩子的自由,她带着自己两岁的孩子去串门,一到朋友家里,孩子就开始拽她的头发,把她出门前整齐的发型拽得一塌糊涂,但是她依旧不对孩子说“不”。现在孩子已经五岁了,由于缺乏规则意识的培养,对大人和老师的劝告充耳不闻,在动作发展水平提高的同时,常常会制造出来一些“危险”和“事端”,成了带起来特别费劲的淘气孩子。可见,让孩子自由过度,实际上就是放任纵容,对培养孩子的社会性和责任心是不利的,使孩子“长”不出个性却“长”出任性。

★“规则过度”导致孩子缺乏个性。

有的父母教育观念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认为听话的孩子让父母省心,很少惹出麻烦事儿来,养个小孩儿像一个小大人似的规规矩矩,是做父母的颇为得意的一件事。这种观念多表现在控制欲望比较强的父母身上。这类父母口头上也承认应该尊重孩子的愿望,但是这种尊重是因为孩子的愿望正好与他的要求一致,如果孩子的愿望与他的要求不一致,则会强迫孩子服从大人,并且认为这是管教严格、不骄惯孩子的表现。长期生活在这种控制氛围中的孩子,做事和思维的依赖性比较强,动辄请求大人的帮助,害怕尝试新事物,遇到挫折常常惶恐不安,而且调整情绪变化的灵活性比较弱,长久下去,孩子的探索与创新意识也比较薄弱。

培养孩子既规则又自由的教育策略

没有规则的自由是放任,没有自由的规则是遏制,都是家庭教育不得法的表现,理想的状况

是把握好规则与自由的张力,让孩子在规则中自由成长,这样的孩子既有责任心,又有开拓性。

(一)自然后果和人为后果教育法

1.自然后果教育法

孩子经过亲身实践,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并体验适度的不快和痛苦,规则意识才由此建立起来,这叫“自然后果法”。自然后果法要求父母不能包办代替孩子承担行为责任,把孩子罩在一个绝对安全的保护伞下;也不是说父母就撒手不管,让孩子自作自受。对孩子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先承担行为后果,再说服教育。如果孩子的行为将导致长远后果,近期不容易看出结果,则不宜用“自然后果法”。

2.人为后果教育法

很多情境不能运用自然后果法,例如孩子横穿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其后果相当危险,这样,使用人为后果法就是大量而经常的了,它与有意惩罚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区别: ★人为后果从错误行为中延伸出来,有意惩罚与错误行为不直接相关。一个小孩子喜欢坐在低矮的露台上边玩边往楼下看,虽然有栏杆,但看着还是很危险。妈妈给他设定了人为后果:要么在地板上玩,要么下楼到院子里玩,这两个规则要求都与孩子的错误行为直接有关。有意惩罚则是打屁股、罚站等与错误行为没有直接关联的方式,反而让“屁股”和“腿”成了替罪羊,这是从“负面教训”了孩子,孩子从中只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做某件事情,屁股会受罪;为了保护屁股,以后不要做那件事。人为后果则是“正面教育”孩子,孩子懂得两个道理:做某件事情是不符合规则的,应该怎样做才是符合规则的。

★人为后果关注的是现在,有意惩罚关注的是过去。有一次,妈妈带乐乐到颖颖家里玩,已经很晚了,该睡觉了,乐乐还不愿意走,最后妈妈强行把乐乐抱回家了。第二天,乐乐提出还要到颖颖家里玩,有意惩罚的教育方式就是你昨天表现得不好,今天不带你去了,人为后果的教育方式则是提前预防,约法三章,妈妈说走的时候得走,不能像昨天一样又哭又闹地不走。可见,有意惩罚具有报复性,人为后果则具有建设性。

★人为后果的态度是温和而坚定,有意惩罚的态度是厌烦和粗暴。使用人为后果的父母比较冷静和理性,规则底限不动摇,但是对孩子的说话嗓门不大,语速不急;有意惩罚则表现出不耐烦、生气甚至怒气冲天或粗暴无礼,但是效果并不见得好。

(二)设计选择权限的亲子互动法

让孩子既遵守规则又放松自由,父母可以从改变说话方式做起,让孩子学会“做选择题”,训练有素的“超级孩子”也将学会参与设计“选项”,并从中提高自己的自由能力。

大多数孩子都喜欢玩电话,但是当大人需要接打电话的时候,孩子的游戏就具有干扰性了。当你正在接听一个电话的时候,孩子一会儿要摁键,一会儿拽你的衣服,一会儿制造出各种噪音,你会怎么办呢?

习惯于批评和惩罚方式的父母要么把孩子训斥一顿,或者“啪”一下打在孩子摁键的小手上,后果将变得更加糟糕,“两败俱伤”——孩子哭了,你生气了,电话也不愿意打了。

尊重孩子自由的妈妈将出这样一道选择题:“妈妈打电话的时候,你可以做两件事,要么安静地呆在这个房间自己玩,要么到另一个房间,要么等妈妈打完电话你再打,你要选择哪个?”如果孩子选择前者,却仍然打扰你打电话,你就请对方暂等一会儿,把孩子抱到另一个房间,他不愿意也不行。这样他就明白,要享受与你呆在一起的自由,就得尊重你打电话的自由。

设计选择权限的亲子互动法有利于兼顾孩子的自由精神和规则意识,因为选项中包含了孩子除了不能做某事以外,可以做的很多事情,暗示了孩子可以享受的自由很多,但是又不侵犯别人的自由。而直接命令孩子做其中一件事是比较武断的,孩子可能恰恰不愿意做那一件事,他提出要看电视、吃东西、玩某个玩具,从而丰富了选项内容,你给了他自由,自己也能自

由打电话了,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吗?

父母设计选择的教育方式使自由民主与坚定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孩子学会选择则是自由精神和遵守规则的有机结合。长期与孩子这么打交道,孩子的合作性和自主性都能得到较好的发展,你的教育形象也会更加民主和文明。

温馨提示本案例

纵然尊重孩子的自由是培养个性和创造意识的前提,但是这里的“自由”是有规则的自由,而不是漫无边际的自由。自由的界限太宽泛了,影响了别人的自由,别人就会反对你的自由,不但让孩子变得不自由,而且还有其他一些不良影响。本例中的孩子把玩具“砸”向同伴,并不是要故意伤害别人,或许是要探索物体的“抛物线”特性,但是却侵犯了别人享受安全和安宁的自由,于是有的孩子就会还手,他就不可能再“自由”下去了,而且还失去同伴的信任和“人缘”。有一个四岁多的孩子,在幼儿园里没有小朋友跟他玩,老师故意“拉拢”其他小朋友跟他玩也不行,主要原因就是这个孩子太自由了,太有“创新思维”了,他时而不时就会在同伴身上搞一些“发明”和“创造”,使别人感到不安全和不舒服。假如自由可以造就出天才,却是如此孤独的天才,那么孩子未来的成功和幸福也是难以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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