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行为可归因与国家,可视为国家行为。
2国际法的特殊性:A国际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B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C它是政治性法律。D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E具有协调性。F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实施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条约往往通过习惯形成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4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a相互尊重领土主权b互不侵犯c互不干涉d平等互惠e和平共处
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6国家继承:一国在国际关系上对其领土范围内产生的权力与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时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的转移。A条约继承b国家财产的继承c国家档案的继承d国家债务的继承 7国家主权:独立,平等,自卫,管辖
8国家责任: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当承担责任 9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A,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B,国家行为
10国际责任的免除: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畏难遇紧急状态 11国家责任的形式:a终止不法行为b赔偿c恢复原状d补偿e道歉f保证不再重犯 12领土:先占,贴服,失效,割让,征服
13南极条约:a南极转为和平目的所利用b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c冻结领土主权要求d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e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14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上空,海床,底土) 15领海方法:a平行线发b共同正切线法c交圆法
16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意外一起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援的海底区域的海船和底土
17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且临街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该超过200海里(其他国家: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公海:航行;飞越;铺设;建造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科学研究
18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
19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指司法豁免,包括诉讼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20外层空间的九项原则:a共同利益原则;b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c不得据为己有原则;d限制军事化原则;e援救宇航员原则;f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g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h空间物体登记原则i保护环境原则;n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o赠送一半国际法原则
21保留的定义。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 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2)保留的规则,包括
保留的提出。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可对条约提出保留。这三种情况是:
①条约本身禁止保留。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③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①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 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②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接受;④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
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 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3)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行为可归因与国家,可视为国家行为。
2国际法的特殊性:A国际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B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C它是政治性法律。D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E具有协调性。F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实施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条约往往通过习惯形成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4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a相互尊重领土主权b互不侵犯c互不干涉d平等互惠e和平共处
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6国家继承:一国在国际关系上对其领土范围内产生的权力与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时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的转移。A条约继承b国家财产的继承c国家档案的继承d国家债务的继承 7国家主权:独立,平等,自卫,管辖
8国家责任: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当承担责任 9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A,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B,国家行为
10国际责任的免除: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畏难遇紧急状态 11国家责任的形式:a终止不法行为b赔偿c恢复原状d补偿e道歉f保证不再重犯 12领土:先占,贴服,失效,割让,征服
13南极条约:a南极转为和平目的所利用b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c冻结领土主权要求d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e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14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上空,海床,底土) 15领海方法:a平行线发b共同正切线法c交圆法
16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意外一起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援的海底区域的海船和底土
17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且临街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该超过200海里(其他国家: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公海:航行;飞越;铺设;建造岛屿和其他设施;捕鱼;科学研究
18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
19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指司法豁免,包括诉讼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20外层空间的九项原则:a共同利益原则;b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c不得据为己有原则;d限制军事化原则;e援救宇航员原则;f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g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h空间物体登记原则i保护环境原则;n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o赠送一半国际法原则
21保留的定义。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 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2)保留的规则,包括
保留的提出。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可对条约提出保留。这三种情况是:
①条约本身禁止保留。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③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①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 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②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接受;④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
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 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3)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