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网--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起,30日内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劳动者辞职时,应获得补偿。

举个现实中的例子

小李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去年刚从一高校毕业。2015年2月小李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小李工作2个月后发现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表示,按公司规定必须等到李某试用期结束后,才能为其缴纳社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小李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因为小李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于是要求单位给予其辞职经济补偿,但公司人事部告诉他,因李某系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不会给他这笔补偿。小李越想越生气,不缴社会保险明明错在公司,自己是无奈辞职,难道真的没有任何补偿么?

试用期应该为其缴纳社保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在很多中小企业中时有发生,而有些公司也与劳动者约定,只有过了试用期,转正之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不仅面临巨大的工伤风险,更是面临着经济补偿的风险。

所谓“试用期”,“通俗来讲,是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初步了解的一个过程,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 ,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被迫辞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形,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出现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这一点在劳动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5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现在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规范。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三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无效

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与合同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三、应为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

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如果员工通过考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将在后期进行补缴。如果员工通不过考核,那么试用期就不缴纳社保。劳动者也错误地接受这种做法。在《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应当依法缴纳,而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19条

第4款)。试用期的开始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开始,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起,30日内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劳动者辞职时,应获得补偿。

举个现实中的例子

小李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去年刚从一高校毕业。2015年2月小李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小李工作2个月后发现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表示,按公司规定必须等到李某试用期结束后,才能为其缴纳社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小李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因为小李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于是要求单位给予其辞职经济补偿,但公司人事部告诉他,因李某系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不会给他这笔补偿。小李越想越生气,不缴社会保险明明错在公司,自己是无奈辞职,难道真的没有任何补偿么?

试用期应该为其缴纳社保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在很多中小企业中时有发生,而有些公司也与劳动者约定,只有过了试用期,转正之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不仅面临巨大的工伤风险,更是面临着经济补偿的风险。

所谓“试用期”,“通俗来讲,是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初步了解的一个过程,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 ,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被迫辞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形,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意味着,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出现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这一点在劳动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5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现在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规范。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三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无效

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与合同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三、应为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

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如果员工通过考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将在后期进行补缴。如果员工通不过考核,那么试用期就不缴纳社保。劳动者也错误地接受这种做法。在《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应当依法缴纳,而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19条

第4款)。试用期的开始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开始,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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