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浙老工委[2004]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确定的协会性质、宗旨、任务和目标,制定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如下:
一、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一)三好
1、班子建设好。领导班子成员热爱老龄事业,具有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和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班子内部分工明确,团结协调;有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能带领老年人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开展活动,老年人入会率达80%以上。
2、作用发挥好。自觉接受当地村(社区)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领导和当地政府老龄工作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各项活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贯彻以“老年人为本”的思想,积极宣传贯彻《老年法》和《实施办法》,协助村(社区)“两委”做好老年人赡养、“低保”、“五保”等到工作,关心高龄、空巢、特困、
残疾老年人的生活;对虐待、歧视、殴打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参与调解和处理,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老年人参与群众性的老年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活动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殡葬改革等公益事业。协会工作得到基层党政领导和群众的肯定。
3、制度落实好。有切实可行的协会章程及实施细则,协会的章程、组织状况、《老年法》、《活动规则》等绘制成图表张贴上墙;领导班子例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研究和部署工作;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1次,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讨论协会的重大事项;组织会员学习或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协会财务账目清楚,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台帐资料健全,能反映老年人的基本情况。
(三)三有
1、有老年活动场所。有设施较为齐全的老年活动室或“星光之家”,配有电视机、VCD机、棋牌、球类、书刊等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室内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80M2,建有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整齐。
2、有经费来源。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基本满足开展活动的需要。能因地制宜组织老年人力所能及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获取一定的收益,用于老年公益事业。
3、有教育载体。设有老年电大收视点或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有专人负责,教学设施较为齐全,教学计划落实,
经常参加学习的学员不少于会员的25%。
(三)三无
1、无老年人因受歧视、虐待而致非正常死亡事件;
2、无老年人赌博、吸毒现象;
3、无老年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二、检查验收
1、各市要根据以上标准,结合实际,拟定协会规范化建设考评细则,每年结合年终考核评比,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考评采用申报审批制:由协会提出达标申请,乡(镇)、街道老龄工委检查验收,报县(市、区)老龄工委审批,市老龄工委和省老龄工委备案。
3、实行动态管理,对达标的协会由县(市、区)老龄工委给予奖励和命名。对原已达标,但出现工作滑波,群众有反映的,由乡镇(街道)老龄工委复查,将结果报县(市、区)老龄工委审定,对不符合规范化协会的取消其资格,并报省、市老龄工委备案。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1998年3月5日下发的《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浙老工委[2004]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确定的协会性质、宗旨、任务和目标,制定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如下:
一、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一)三好
1、班子建设好。领导班子成员热爱老龄事业,具有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和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班子内部分工明确,团结协调;有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能带领老年人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开展活动,老年人入会率达80%以上。
2、作用发挥好。自觉接受当地村(社区)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领导和当地政府老龄工作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各项活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贯彻以“老年人为本”的思想,积极宣传贯彻《老年法》和《实施办法》,协助村(社区)“两委”做好老年人赡养、“低保”、“五保”等到工作,关心高龄、空巢、特困、
残疾老年人的生活;对虐待、歧视、殴打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参与调解和处理,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老年人参与群众性的老年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活动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殡葬改革等公益事业。协会工作得到基层党政领导和群众的肯定。
3、制度落实好。有切实可行的协会章程及实施细则,协会的章程、组织状况、《老年法》、《活动规则》等绘制成图表张贴上墙;领导班子例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研究和部署工作;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1次,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讨论协会的重大事项;组织会员学习或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协会财务账目清楚,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台帐资料健全,能反映老年人的基本情况。
(三)三有
1、有老年活动场所。有设施较为齐全的老年活动室或“星光之家”,配有电视机、VCD机、棋牌、球类、书刊等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室内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80M2,建有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整齐。
2、有经费来源。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基本满足开展活动的需要。能因地制宜组织老年人力所能及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获取一定的收益,用于老年公益事业。
3、有教育载体。设有老年电大收视点或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有专人负责,教学设施较为齐全,教学计划落实,
经常参加学习的学员不少于会员的25%。
(三)三无
1、无老年人因受歧视、虐待而致非正常死亡事件;
2、无老年人赌博、吸毒现象;
3、无老年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二、检查验收
1、各市要根据以上标准,结合实际,拟定协会规范化建设考评细则,每年结合年终考核评比,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考评采用申报审批制:由协会提出达标申请,乡(镇)、街道老龄工委检查验收,报县(市、区)老龄工委审批,市老龄工委和省老龄工委备案。
3、实行动态管理,对达标的协会由县(市、区)老龄工委给予奖励和命名。对原已达标,但出现工作滑波,群众有反映的,由乡镇(街道)老龄工委复查,将结果报县(市、区)老龄工委审定,对不符合规范化协会的取消其资格,并报省、市老龄工委备案。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1998年3月5日下发的《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