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废标难题及避免方式

招投标废标难题及避免方式

废标的出现延误了采购项目的需求时间,增大了采购成本,甚至导致整个采购工作处于被动,是采购单位、采购执行机构和供应商都不愿面对的结果。

废标的主观原因:

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过高 如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招标文件包含不切实际的要求 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

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在招标文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带“*”号、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的条件设置过多过高,指定了品牌或限定了品牌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

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款表述不清 这也是导致无效投标过多的原因之一,投标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的文字理解产生歧义而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最终导致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废标;或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供应商往往因一时疏漏而被废掉投标资格。

采购预算过低 有的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预算前未经过认真的方案测算和充分的市场调查,或在市场价基础上过分压低采购预算,致使采购项目利润过低或无利润,打击了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

付款方式过于苛刻 招标文件中若有相关规定,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供货时间或工期过短 采购单位专为事前约定的供应商设定的供货时间或工期,其他供应商因无法保证按期供货或完工而放弃投标。

此外,还有其他两个方面的原因。比如,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评分标准等重要条款设置不合理或显失公平,潜在供应商因中标期望值过低而放弃投标打算;信息发布不充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范围过窄或发布时间过短,多数潜在供应商还未能获得采购信息。

废标的客观原因

采购项目专业性强,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 例如,部分专业设备对产品的技术性、稳定性、安全性有行业标准和严格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而目前市场上已取得相关资质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

因供货或售后服务等特殊性,不宜外地供应商投标,而本地供应商数量有限 例如种苗采购,因长途运输种苗存活率降低,苗木栽种后的养护期长、人工成本高等原因,外地供应商在这些方面投入的成本将比本地供应商更高,考虑到价格竞争处于劣势而不愿意进行异地投标。

废标后的处理方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笔者认为,废标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草率作出决定,而应认真分析和查找废标原因,审查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采购信息发布是否充分、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公正、合理,再结合采购项目的特性、采购预算和采购时间需求,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延期重新组织开标 报名时间止,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经审查采购程序合规,采购文件无不合法不合理条款,但采购信息发布不够充分的,或投标供应商本身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文字理解方面出现歧义,或因工作疏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因其他失误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造成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的,如果采购项目时间要求不紧,可沿用原采购文件,适当延长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延期组织开标。

修订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废标后,审查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质、产品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采购预算、付款方式、供货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合法、不公正或不合理等问题,应先和采购单位沟通和协商,在取得采购单位理解的基础上,对采购文件的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复杂项目可聘请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审定和修改),并重新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变更采购方式继续招标 废标后,审查采购信息发布充分,采购程序合规,采购文件无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而是因采购项目的客观特殊性,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可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特性、采购预算和采购时间需求以及有效投标人情况,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继续招标。

减少废标的几点措施

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既增大了采购成本,又延长了采购周期,实属无奈之举。为提高采购效能,规范采购行为,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单位都应主动积极思考如何有效的减少废标现象,防患于未然。

科学编制采购文件 制定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示范文本供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废标或无效投标条款不应设置过多,且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醒目提示;采购执行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仔细地审查采购文件中是否有一些特殊的且供应商通常不能响应的资格条件,采购单位是否在产品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付款方式和供货时间等方面设定一些不正常的特殊要求,使供应商无法响应等,如有必须坚决删去。

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要详细了解采购项目的相关内容,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选用法定的采购方式,避免因采购方式不恰当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公开招标应作为首选的采购方式,但并非适用于一切采购项目。对特殊的项目应采取特殊的方式,以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和内容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使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同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尽可能使更多的供应商获取信息,参与投标。

认真测算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摸底,预算价格不能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要把预算价确定在优质优价的起点上;其次,测算采购预算要全面考虑,将采购项目的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费用打入采购预算;另外,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前,应为采购项目准备一定数额的备用金,以防因市场行情突然上涨,投标报价超预算而无法支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燕

招投标废标难题及避免方式

废标的出现延误了采购项目的需求时间,增大了采购成本,甚至导致整个采购工作处于被动,是采购单位、采购执行机构和供应商都不愿面对的结果。

废标的主观原因:

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过高 如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

招标文件包含不切实际的要求 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

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在招标文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带“*”号、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的条件设置过多过高,指定了品牌或限定了品牌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

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款表述不清 这也是导致无效投标过多的原因之一,投标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的文字理解产生歧义而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最终导致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废标;或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供应商往往因一时疏漏而被废掉投标资格。

采购预算过低 有的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预算前未经过认真的方案测算和充分的市场调查,或在市场价基础上过分压低采购预算,致使采购项目利润过低或无利润,打击了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

付款方式过于苛刻 招标文件中若有相关规定,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供货时间或工期过短 采购单位专为事前约定的供应商设定的供货时间或工期,其他供应商因无法保证按期供货或完工而放弃投标。

此外,还有其他两个方面的原因。比如,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评分标准等重要条款设置不合理或显失公平,潜在供应商因中标期望值过低而放弃投标打算;信息发布不充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范围过窄或发布时间过短,多数潜在供应商还未能获得采购信息。

废标的客观原因

采购项目专业性强,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 例如,部分专业设备对产品的技术性、稳定性、安全性有行业标准和严格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而目前市场上已取得相关资质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

因供货或售后服务等特殊性,不宜外地供应商投标,而本地供应商数量有限 例如种苗采购,因长途运输种苗存活率降低,苗木栽种后的养护期长、人工成本高等原因,外地供应商在这些方面投入的成本将比本地供应商更高,考虑到价格竞争处于劣势而不愿意进行异地投标。

废标后的处理方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笔者认为,废标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草率作出决定,而应认真分析和查找废标原因,审查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采购信息发布是否充分、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公正、合理,再结合采购项目的特性、采购预算和采购时间需求,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延期重新组织开标 报名时间止,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经审查采购程序合规,采购文件无不合法不合理条款,但采购信息发布不够充分的,或投标供应商本身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文字理解方面出现歧义,或因工作疏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因其他失误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造成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的,如果采购项目时间要求不紧,可沿用原采购文件,适当延长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延期组织开标。

修订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废标后,审查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质、产品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采购预算、付款方式、供货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合法、不公正或不合理等问题,应先和采购单位沟通和协商,在取得采购单位理解的基础上,对采购文件的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复杂项目可聘请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审定和修改),并重新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变更采购方式继续招标 废标后,审查采购信息发布充分,采购程序合规,采购文件无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而是因采购项目的客观特殊性,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可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特性、采购预算和采购时间需求以及有效投标人情况,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继续招标。

减少废标的几点措施

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既增大了采购成本,又延长了采购周期,实属无奈之举。为提高采购效能,规范采购行为,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单位都应主动积极思考如何有效的减少废标现象,防患于未然。

科学编制采购文件 制定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示范文本供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废标或无效投标条款不应设置过多,且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醒目提示;采购执行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仔细地审查采购文件中是否有一些特殊的且供应商通常不能响应的资格条件,采购单位是否在产品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付款方式和供货时间等方面设定一些不正常的特殊要求,使供应商无法响应等,如有必须坚决删去。

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做好充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要详细了解采购项目的相关内容,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选用法定的采购方式,避免因采购方式不恰当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公开招标应作为首选的采购方式,但并非适用于一切采购项目。对特殊的项目应采取特殊的方式,以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和内容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使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同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尽可能使更多的供应商获取信息,参与投标。

认真测算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摸底,预算价格不能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要把预算价确定在优质优价的起点上;其次,测算采购预算要全面考虑,将采购项目的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费用打入采购预算;另外,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前,应为采购项目准备一定数额的备用金,以防因市场行情突然上涨,投标报价超预算而无法支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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