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而通知其他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大明律  作者:张新明律师

【导读】: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有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并且在履行该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通知的必备内容

股东发出的通知,是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据,因此必须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即通知应具备基本内容。如果公司章程对通知内容已有规定,则应符合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则该通知应至少具备以下内容:

1、股份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性,股东结构的稳定对公司的管理及发展至关重要,进而直接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拟出让的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

3、股份对外转让的价格。

4、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如果关于优先权的通知不具备上述内容,则视为股份出让股东未尽到通知义务,相关交易条件未明示,则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出让股份的股东补充通知,并从补充通知作出时起算优先权期间。

二、通知接收对象

优先购买权享有主体为其他股东,故出让股东应将其他股东作为通知对象,采取有效的通知方式以保证通知能及时送达其他股东。若出让股东仅通知公司或未通知全部股东,或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则可视为未有效通知其他股东。

三、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1、主张优先权的股东以及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就出让的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在《公司法》中却未作规定,有待于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明确,可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20日为限或设定其他合理时间。逾期未行使,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优先权部分行使的防范

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可能就出让股份的部分行使优先权,但该部分行使优先权很可能导致股份对外转让失败。而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故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建议:

1、 在公司章程中就是否允许部分行使优先权,予以明确规定;

2、 股东会作出决议;

3、 通知中就部分行使优先权作出明确约定;

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应尽量做到合规、合法,就相关法律风险提前考虑并作相应防范,以提高效率、增加成功率。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准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并在下一日发布更正或致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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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有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并且在履行该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通知的必备内容

股东发出的通知,是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据,因此必须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即通知应具备基本内容。如果公司章程对通知内容已有规定,则应符合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则该通知应至少具备以下内容:

1、股份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性,股东结构的稳定对公司的管理及发展至关重要,进而直接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拟出让的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

3、股份对外转让的价格。

4、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如果关于优先权的通知不具备上述内容,则视为股份出让股东未尽到通知义务,相关交易条件未明示,则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出让股份的股东补充通知,并从补充通知作出时起算优先权期间。

二、通知接收对象

优先购买权享有主体为其他股东,故出让股东应将其他股东作为通知对象,采取有效的通知方式以保证通知能及时送达其他股东。若出让股东仅通知公司或未通知全部股东,或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则可视为未有效通知其他股东。

三、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1、主张优先权的股东以及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就出让的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在《公司法》中却未作规定,有待于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明确,可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20日为限或设定其他合理时间。逾期未行使,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优先权部分行使的防范

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可能就出让股份的部分行使优先权,但该部分行使优先权很可能导致股份对外转让失败。而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故极易产生纠纷。因此,建议:

1、 在公司章程中就是否允许部分行使优先权,予以明确规定;

2、 股东会作出决议;

3、 通知中就部分行使优先权作出明确约定;

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应尽量做到合规、合法,就相关法律风险提前考虑并作相应防范,以提高效率、增加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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