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中找方法,“针式”细化监管责任,
夯实安全监管基础
结合我县地处山区,企业和个体户相对较少且分布零散、监管困难、事故易发的现状,针对一些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和权利认识模糊,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华池县安委办自2015年11月以来,通过多次安委会讨论决定,将全县所有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划分到各部门及乡镇,坚持每月从工商部门调一回新注册户,以文件形式常态化明确监管责任,并要求监管单位每周报一次检查情况,安委办每月通报一次排查结果,查出的隐患以函件或电话等形式督促主管部门随时处理。目前县安委办已明确了全县1111家企业和4080户个体户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涉及32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15个乡镇,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明确到局”、监督管理“细化到户”、隐患排查“具化到表”。
事实上自新安法颁布以来,华池县安委办多次召开安委办成员单位会议,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深挖我县安全生产监管问题,多次研究讨论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新安法修订时,在第六十二条赋予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执法地位和必要的执法手段、强制措施权力,第六十七条同样赋予了行业领域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断电的行政措施权力,杜绝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用没有权力和手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来推脱自己的职责。新安法在第八十七条既保留了对所有违法审批、对非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等责任追究条款,还增加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新安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
总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既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样有权有职,又有相应的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在政府的同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新安法中找方法,“针式”细化监管责任,
夯实安全监管基础
结合我县地处山区,企业和个体户相对较少且分布零散、监管困难、事故易发的现状,针对一些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和权利认识模糊,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华池县安委办自2015年11月以来,通过多次安委会讨论决定,将全县所有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划分到各部门及乡镇,坚持每月从工商部门调一回新注册户,以文件形式常态化明确监管责任,并要求监管单位每周报一次检查情况,安委办每月通报一次排查结果,查出的隐患以函件或电话等形式督促主管部门随时处理。目前县安委办已明确了全县1111家企业和4080户个体户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涉及32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15个乡镇,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明确到局”、监督管理“细化到户”、隐患排查“具化到表”。
事实上自新安法颁布以来,华池县安委办多次召开安委办成员单位会议,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深挖我县安全生产监管问题,多次研究讨论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新安法修订时,在第六十二条赋予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执法地位和必要的执法手段、强制措施权力,第六十七条同样赋予了行业领域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断电的行政措施权力,杜绝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用没有权力和手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来推脱自己的职责。新安法在第八十七条既保留了对所有违法审批、对非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等责任追究条款,还增加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新安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
总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既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样有权有职,又有相应的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在政府的同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