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案例: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
(一)中国历史上的《量出为入》财政原则始于三代时期
三代时期,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自于田赋,财政状况完全取决于农业生产状况,然而三代的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天灾人祸严重地影响到农业的收成,因此,其理财原则,只能是在已经取得收入的基础上,逐一安排支出,根据收入的数量来确定支出的规模,故有“量入为出”的原则。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这为增税开辟了财源。然而,三代时期由兼并、争霸和统一导致的战争连绵不断,军费开支浩大,支出增长惊人,财政入不敷出,国库捉襟见肘。为维持财政收支平衡,各诸侯国不得不实行“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根据支出来确定收入。用调整收入来弥补支出,以求财政平衡。因此,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竞相修订税制,纷纷提高税率,传统的什一税已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鲁国的什二税,魏国的什三税,齐国的什六税,秦国则二十倍于古,加倍课征以积累财富,横征暴敛已成为这一时期的普遍现象。
(二)唐朝的“两税法”与“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
唐朝在安史之乱后,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逃亡,国家财政所能课征的租庸调收入非常有限,而各地节度使在内地各占一方,形成藩镇割据,任意截留中央赋税,使国家财政收入雪上加霜。加上当时浩繁的军事开支,最终给唐政府造成了的财政危机。以至于京师官吏的俸禄也不能按时发放,令政府不得不“税天下地青苗钱(附加税) 以充百官课料”。同时,京师粮价猛涨,已直接影响到唐王朝的政治经济稳定。为扭转这一局面,唐德宗采纳了宰相杨炎的建议,改革税制,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重要的税税制改革,但其指导思想是“量出为入”。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两税法的“量出以制入”,即“量出为人”的原则。是指根据国家的财政支出数,匡算财政收入总额,再分摊给各地,向民户征收。在具体的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纳税期限与纳税形态上都进行了改革。
参考资料:《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黄天华编著
简要分析:总体上讲,在农耕社会中,国家实现“量入为出”财政原则更有利于国家社会的巩固与稳定。而“量入为出”财政原则的选择一般有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大多出于财政的巨大压力而采用,对国家政治经济基础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两税法”改革由于其适应了唐中期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转变,因而对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一是简化了税制,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农民缴纳,便于政府征收;二是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财政收入。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都要纳税,不仅官吏世族地主要纳税,连同被其庇荫的客户,不定居的商贾,甚至世代享有免税特权的寺院僧尼都要负担税收。纳税户增加,从而扩大了纳税面,给国家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三是调节了税收负担,有利于税负公平。两税法以田亩资产为
本,即“以贫富为差”。资产田亩多者则多征,资产田亩少者则少征,商人同农民一样纳税。这种按贫富等级课税的方法,符合公平的原则;四是加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集财权于中央,整顿了以前混乱不堪的财政局面,打击了地主豪强势力,限制了税吏随意苛剥勒索农民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中央集权。
但是,两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执法者枉法而暴露出不少缺点和弊病,更重要的是在封建制度下,量出为入,直接导致横征暴敛(如春秋战国时期因“量出为入”而使横征暴敛成为这一时期的普遍现象)。两税法以“量出以制入”的办法,来确定赋税收入总额,这个原则直接导致支出常无准则,故而收入日趋扩大。一遇军兴,政府财力匮乏,即任意加征税课,如建中二年(781年) 唐德宗“以军兴十一而税”,自建中三年(782年) 起“两税钱每千增二百”。②贞元八年(792年) 两税征收额又增加了五分之一。既有政府明令加征,又有地方非法苛敛,各种横征暴敛,纷至沓来,苛捐杂税越来越多,最终导致“两税法”归于失败。应当说,“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以基本财政支出来确定财政收入本身并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但在实践中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的确可能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现代国家实施“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应当吸取历史教训,科学合理地加以运用。
思考题:古代社会的“量入为出”与现代社会的“量入为出”财政支出原则有何差异?
第一章案例: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
(一)中国历史上的《量出为入》财政原则始于三代时期
三代时期,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自于田赋,财政状况完全取决于农业生产状况,然而三代的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天灾人祸严重地影响到农业的收成,因此,其理财原则,只能是在已经取得收入的基础上,逐一安排支出,根据收入的数量来确定支出的规模,故有“量入为出”的原则。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这为增税开辟了财源。然而,三代时期由兼并、争霸和统一导致的战争连绵不断,军费开支浩大,支出增长惊人,财政入不敷出,国库捉襟见肘。为维持财政收支平衡,各诸侯国不得不实行“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根据支出来确定收入。用调整收入来弥补支出,以求财政平衡。因此,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竞相修订税制,纷纷提高税率,传统的什一税已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鲁国的什二税,魏国的什三税,齐国的什六税,秦国则二十倍于古,加倍课征以积累财富,横征暴敛已成为这一时期的普遍现象。
(二)唐朝的“两税法”与“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
唐朝在安史之乱后,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逃亡,国家财政所能课征的租庸调收入非常有限,而各地节度使在内地各占一方,形成藩镇割据,任意截留中央赋税,使国家财政收入雪上加霜。加上当时浩繁的军事开支,最终给唐政府造成了的财政危机。以至于京师官吏的俸禄也不能按时发放,令政府不得不“税天下地青苗钱(附加税) 以充百官课料”。同时,京师粮价猛涨,已直接影响到唐王朝的政治经济稳定。为扭转这一局面,唐德宗采纳了宰相杨炎的建议,改革税制,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重要的税税制改革,但其指导思想是“量出为入”。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两税法的“量出以制入”,即“量出为人”的原则。是指根据国家的财政支出数,匡算财政收入总额,再分摊给各地,向民户征收。在具体的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纳税期限与纳税形态上都进行了改革。
参考资料:《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黄天华编著
简要分析:总体上讲,在农耕社会中,国家实现“量入为出”财政原则更有利于国家社会的巩固与稳定。而“量入为出”财政原则的选择一般有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大多出于财政的巨大压力而采用,对国家政治经济基础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两税法”改革由于其适应了唐中期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转变,因而对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一是简化了税制,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农民缴纳,便于政府征收;二是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财政收入。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都要纳税,不仅官吏世族地主要纳税,连同被其庇荫的客户,不定居的商贾,甚至世代享有免税特权的寺院僧尼都要负担税收。纳税户增加,从而扩大了纳税面,给国家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三是调节了税收负担,有利于税负公平。两税法以田亩资产为
本,即“以贫富为差”。资产田亩多者则多征,资产田亩少者则少征,商人同农民一样纳税。这种按贫富等级课税的方法,符合公平的原则;四是加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集财权于中央,整顿了以前混乱不堪的财政局面,打击了地主豪强势力,限制了税吏随意苛剥勒索农民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中央集权。
但是,两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执法者枉法而暴露出不少缺点和弊病,更重要的是在封建制度下,量出为入,直接导致横征暴敛(如春秋战国时期因“量出为入”而使横征暴敛成为这一时期的普遍现象)。两税法以“量出以制入”的办法,来确定赋税收入总额,这个原则直接导致支出常无准则,故而收入日趋扩大。一遇军兴,政府财力匮乏,即任意加征税课,如建中二年(781年) 唐德宗“以军兴十一而税”,自建中三年(782年) 起“两税钱每千增二百”。②贞元八年(792年) 两税征收额又增加了五分之一。既有政府明令加征,又有地方非法苛敛,各种横征暴敛,纷至沓来,苛捐杂税越来越多,最终导致“两税法”归于失败。应当说,“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以基本财政支出来确定财政收入本身并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但在实践中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的确可能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现代国家实施“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应当吸取历史教训,科学合理地加以运用。
思考题:古代社会的“量入为出”与现代社会的“量入为出”财政支出原则有何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