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探讨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问题,重点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常见方法进行阐述。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然后阐述了税收筹划的目标及环境,进一步针对企业组织的设立形式、就业人员、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等方面阐述了税收筹划的方法。最后得出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对税收筹划加以应用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目标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起步晚很多,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叶从西方引进我国,并且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一直被视为“禁区”。因此第一本税收筹划专著是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该书于1994年出版,书中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学的界定,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2000年,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栏,公开讨论税收筹划问题。大批学者也不断地出版专著,系统地研究税收筹划理论,如蔡昌博士著作的《蔡博士谈税收筹划》中以独特的视角、开阔的思维,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并且创立了“税收筹划八大规律”;盖地教授主编的《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2005年)从横向(分税种)与纵向(按过程)两方面阐述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技术。
税收筹划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综合各家之言,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蔡昌,2007)。该定义包含三个含义:
(一)合法性。这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避税的基本标志。
(二)计划性。又称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间应该是涉税义务发生之前的决策酝酿环节,而不是涉税义务发生履行环节;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取得税收收益。达到这一目的有两种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低税收成本则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降低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
二、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纳税技巧与税负控制技术,面对各种不同的情况必须有不同的筹划方案,但却不排除其内在存有一定的规律性。下面本文从税收实务中存在的共性提出一些筹划方法。
(一)纳税人的选择。
1.设立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
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2.就业人员的选择
企业就业人员的选择可以2008年新税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两税合并”以前,只有特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新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很大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纳税筹划。
(1)企业应分析哪些工作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
(2)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考虑抵税效应后)。
(3)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变化。
(4)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问题。
(二)滞延纳税时间。
1.应税所得筹划
由于所得税税款是一项强制性现金支出,考虑到时间价值,如果企业能够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或者提前确认成本、费用,就可以延缓税务支出,虽然最终支付税额是一样的,但是通过推迟税款的缴纳,企业获得了时间价值。推迟收入的确认或提前确定成本、费用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收取货款。
(2)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将收入延迟到次年确认。
(3)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如2007年物价总体水平呈上涨趋势,可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含后期较高价格进货的部分成本,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合理预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实际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准确地计算出来。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缴所得税时预缴多少的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企业经营者可以在这里进行税收筹划,预缴时在合理范围内少预缴,待年终汇算清缴才补缴少缴的税款,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取一笔无息借款。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存货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段时间内,一批存货均会转为销售成本。因此,无论存货计价方式怎么选择,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等的,但是在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却是不一样的,并由此影响应纳税额。前面已经提到,税款是一项强制性的现金支出,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延迟税收支付时间,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以获得货币时间价值。自2007年1月1日起,会计准则规定不能运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量,因此当物价上涨时就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提前确认成本,从而达到企业延缓纳税的目的。纳税人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变动趋势。总体而言,物价的总体趋势是上涨的,这时企业选择加权平均法会更加有利;而如果企业的主要材料属于更新换代较快的,价格自上市后将不断下降,
则企业应考虑选择先进先出法。
(四)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同,会影响相关期间的成本费用,从而影响应税所得和所得税。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2008年新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同时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而对于预计净残值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要合理即可,这些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但企业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选择,否则因为违背法律、法规而遭遇罚款,则只会增加企业的支出,造成损失。
2.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无论企业采取哪种折旧方法,总的折旧额是不变的。但是由于存在货币时间价值,不同时间点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应当计算并比较各种折旧方法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的现值及其抵税额的现值之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3.企业固定资产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
一般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方法。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确认折旧费用,使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但是在企业享受减、免税时,企业不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而应按照正常的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从其定义可得知企业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的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股利政策及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的各项经济事项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可以实现税负最低,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全部税收支出中占有重大的比例,因此,作为纳税人,企业若能很好地理解并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在国家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环境下,企业管理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便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提供的新空间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税后收益。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对税收筹划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利因素,而不应排斥或予以取缔。只有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我国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使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地发展。
摘要: 本文探讨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问题,重点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常见方法进行阐述。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然后阐述了税收筹划的目标及环境,进一步针对企业组织的设立形式、就业人员、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等方面阐述了税收筹划的方法。最后得出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对税收筹划加以应用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目标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起步晚很多,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叶从西方引进我国,并且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一直被视为“禁区”。因此第一本税收筹划专著是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该书于1994年出版,书中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学的界定,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2000年,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栏,公开讨论税收筹划问题。大批学者也不断地出版专著,系统地研究税收筹划理论,如蔡昌博士著作的《蔡博士谈税收筹划》中以独特的视角、开阔的思维,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并且创立了“税收筹划八大规律”;盖地教授主编的《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2005年)从横向(分税种)与纵向(按过程)两方面阐述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技术。
税收筹划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综合各家之言,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蔡昌,2007)。该定义包含三个含义:
(一)合法性。这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避税的基本标志。
(二)计划性。又称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间应该是涉税义务发生之前的决策酝酿环节,而不是涉税义务发生履行环节;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取得税收收益。达到这一目的有两种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低税收成本则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降低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
二、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纳税技巧与税负控制技术,面对各种不同的情况必须有不同的筹划方案,但却不排除其内在存有一定的规律性。下面本文从税收实务中存在的共性提出一些筹划方法。
(一)纳税人的选择。
1.设立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
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2.就业人员的选择
企业就业人员的选择可以2008年新税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两税合并”以前,只有特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新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很大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纳税筹划。
(1)企业应分析哪些工作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
(2)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考虑抵税效应后)。
(3)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变化。
(4)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问题。
(二)滞延纳税时间。
1.应税所得筹划
由于所得税税款是一项强制性现金支出,考虑到时间价值,如果企业能够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或者提前确认成本、费用,就可以延缓税务支出,虽然最终支付税额是一样的,但是通过推迟税款的缴纳,企业获得了时间价值。推迟收入的确认或提前确定成本、费用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收取货款。
(2)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将收入延迟到次年确认。
(3)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如2007年物价总体水平呈上涨趋势,可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含后期较高价格进货的部分成本,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合理预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实际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准确地计算出来。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缴所得税时预缴多少的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企业经营者可以在这里进行税收筹划,预缴时在合理范围内少预缴,待年终汇算清缴才补缴少缴的税款,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取一笔无息借款。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存货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段时间内,一批存货均会转为销售成本。因此,无论存货计价方式怎么选择,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等的,但是在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却是不一样的,并由此影响应纳税额。前面已经提到,税款是一项强制性的现金支出,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延迟税收支付时间,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以获得货币时间价值。自2007年1月1日起,会计准则规定不能运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量,因此当物价上涨时就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提前确认成本,从而达到企业延缓纳税的目的。纳税人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变动趋势。总体而言,物价的总体趋势是上涨的,这时企业选择加权平均法会更加有利;而如果企业的主要材料属于更新换代较快的,价格自上市后将不断下降,
则企业应考虑选择先进先出法。
(四)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同,会影响相关期间的成本费用,从而影响应税所得和所得税。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2008年新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同时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而对于预计净残值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要合理即可,这些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但企业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选择,否则因为违背法律、法规而遭遇罚款,则只会增加企业的支出,造成损失。
2.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无论企业采取哪种折旧方法,总的折旧额是不变的。但是由于存在货币时间价值,不同时间点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应当计算并比较各种折旧方法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的现值及其抵税额的现值之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3.企业固定资产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
一般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方法。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确认折旧费用,使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但是在企业享受减、免税时,企业不应选择加速折旧方法,而应按照正常的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从其定义可得知企业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的投资决策、筹资决策、股利政策及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自身的各项经济事项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可以实现税负最低,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全部税收支出中占有重大的比例,因此,作为纳税人,企业若能很好地理解并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在国家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环境下,企业管理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便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提供的新空间为企业谋取更大的税后收益。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对税收筹划加以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利因素,而不应排斥或予以取缔。只有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我国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使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步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