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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医学 理伦学 20 02年 8 月第 1第 4 期 5
一卷
2 一 9
我国 乐 死 安立 法 讨探
闰让军[
中图 分类号 ]—Rc I5 文[献标识码 ] A
北政(学院, 西 安 西7 0 ) 法 西 16陕 0
3
[章编 号] lo5 5 02 ) 40 —20 1文 o一86( Oo — 0 ' 2 9法》 罪犯主体合 格, 可 构成杀 人罪 , 将 受到 法 律 的 罚惩 。, 即 并 以, 在我 国现所行 律 法未对 安死 乐 作出 可认的情 况下 ,即 经 使 者死 前 生 意 而同 终 其止生命 的行 为, 同样 也 是我 国 律 法所 不允许 的。 在 我国司 法 践实中 几, 所乎有 安 乐死 案 均 件作了 对 有罪 判 决把安。乐 死案 件一 律 追 诉 作有 罪判 决, 理论 和 实 从践 上不均 理合 。
21 犯 罪基 特征 本 .
:十多年 来, 安乐 问题在死我国 渐日 受 人到 们关 注的 , 引 并起 烈讨 论 激。其结 果主要存 在 种 观两点: 种 观 点 为认, 一乐安 死 明 显违 社背会 义人 道 主主原 义则 ,学法 角度看 , 不符 合 从 它 我 国立法 神精 同时;也违 反社 主会 义德 ,医社会 主 义中国 是 在 绝 对 行 通 的 。另一 种不 观点 则 认 为 , 死乐 减 轻了患者 痛 的安苦, 轻减了家 庭 社 会 和的 担负, 社 会合主 义 道 主义人 原 则 , 符不 具 备社 危会 害 性, 我国 法律 应中当立 法 认确 。本 文拟 从 安在 乐死的概 念, 实 施乐安 行死为 否构 是成故 意 杀 人罪, 否 符 合 伦 理是 道德 人 道 主义 和原 ,则 外 安 乐死国 立 法状况 以 及 在我 国实施 安 死 乐立的法设 想 个五 面方 行探讨 。
进1安 乐 死 的 概念
犯 罪 具有三 基个本 征特, 是有 严即重社 会 危 性 , 害违 刑 法事 性刑罚和 当罚性。行 为是否 构 犯 成罪 必具须备 以三 个上 特 ,征 者三 缺一 不可 行 。 为对 社 的 会害 性危是 构成犯 最 基罪本
的特征 , 某 行 种之所 为被以认定 为 犯罪 ,本 质上是 为 因具它 从 有社会 危 性害 如。 果 不 备 社具 会 危 害 性,律 就没 有 必 要 法规定 为犯 罪 不,应对 此 进惩 罚行。 一在定 件 下 的条安乐 死 对 更国 、家会 、 患社 本者文 及 亲 属都 有 益 而是 害无的 , 而 具不备 因 会社 害危 。其一 , 性 乐有死 益于 者 个死 人。每 个 都人应 该 安 “ 尊严 有 死 的” 利 权, 避 免 烈 而 剧无休 止 痛 苦或 无 要 治必疗 有的权 利 。 身患 不之 症 , 因疾治
病 作用痛 苦 不 ,堪其在 痛苦 而 与 望 无挣 的扎中 折磨 死而 ,不还如 安 乐 死其 。 ,二乐 死有利 于 安家 单 位和社 会 。庭 亲属对 病 人道 义 的上有照顾 义的务 , 法 在律 有赡上养 义的 务然而 。长期 无效 治医, 亲属 、 位 以及 会 社 已单 经 受 承了 相当大 的经济压 力 和精 神负 担, 续 再要 求 们 他
继
根据《 法津 律大辞 典》 释 , 乐死 是 指 在不 救可 药 的牛解 安 患 者 病或 危患者 自 己 要 的求 下, 采 取 引 起 或的 加 速死 其亡 的所措施 。目前 , 国学 者 遍 认普 为 ,乐 死 是 对 身 患绝 指 、症 我安 生 命 危 垂人的 经过 积极, 救治病情 不 见好 甚转至 化 恶 者,痛 患
不苦堪 , 据 者 患 及亲属 的 意 愿 和决 定 , 务 医 员 的 帮 人 助 在根 ,下其 无 苦 痛 安 地 然自行 死 亡或采 取 无痛 方的 式 束结其 生 使命 行 的为。 个 这概念包括 以 含义 : 下 ①安乐 死 对 象的是 身 患绝应症 命、 危垂 临死、 亡 经 并生 濒
过全力 救
治病 情确实 法 无改善, 且痛 苦不堪 的患 者。 而 ② 安死乐的 实 应 施严 按 照法格 程 定 , 医序务人 员的 帮 在
助 下行 进。 ③ 乐 安 死 一是种 死 亡 式 方。 关于 亡死 的 类分方 很法 ; 多 根据死亡 原 因和死亡 性 质 的 不同为分暴力 性 死亡和非 暴力 性死亡 。暴 性 力亡 (死 又 非称 然自 性 亡 )死据死 亡 节情 和 式 方 根 的不 又同有自杀 死、 他 杀死 意 外 死和之分。 非 力 暴死性 亡( 又 称自然 死) 包括 老衰 死 病和死 安 乐。 兼有 暴 死 死和 力非 力暴 ,死 的 特 , 征有既 身患 重 严疾 原 病内在因素 ,它 又 有 务医人 员 予死 以 帮亡的外 在 助素因 可见。, 乐安 是死 有别 于 自杀 死、他杀 死 、 外 死 、 死老 一的种特殊 死亡 方式 。 意衰 ④ 安 死乐 有主 动安 乐 死 被 和 动 安乐死 之 。分被动 安 乐 死 ( 消 称 极 乐安 或 不死 作 为 乐 安 死 指)医 生对 治 愈 无 望的 病 又是人终 止其 持 生 维 的命 施 ,措其 自 行死亡 的 行 。为 种 这式方 任的死 亡在 我国 医 临床学实践 中 并不 少 见 ,长 期 患因病、 如无法 治愈 ,庭 家济经无 力 撑 ;支因 严 重 脑颅 伤 已经损 发生 脑 死 或 亡,失去 复了苏 的 可 能 性 , 长 期采用 人 工 械机维 持 生命 体 征 等, 医在 生患者家 属的 求 下放要 弃医疗, 已经 被此 们 广人泛 对 默许所 主。 动乐 死 安 (又称积极 安乐 或死作 为 乐安 死)
由医 生是 采 取某 措施种 得使 患者 无苦地痛 终 生命止 。 安死乐 的本 质 不是 定 生 决与 死,是 决 定死 亡时 是痛 而 苦还是 快 乐。 的 是通目 过 人 工 调节 和 控 制 ,者 患死亡 过程 避 使免苦 和折 痛 , 达到磨 适 和幸舒福 的感 受 , 维 护 “其尊 严 死 ”的 权 利也。 以说 可 是患 者死对 亡过程 自我感中觉状态 的改 善 。
2实 施安 死行乐 为是否 构成 意 杀故罪人 法 是刑 握 国掌家政权的 统治 级 阶为 维了护 和 巩 固其统治
期 长负这 些义担务, 持维一个 即将 死亡的生命 ,去显 然 不合 情 理。 施安 乐实死 可使病 人 亲 属 尽早 从 疾 病的悲 痛 中解 出脱 , 来将 多更的 精力 投身于 社 会设建, 时 还 以可减 轻单 位 、 同 国家的 财力负 担。其 三 ,安乐死 有 助于 节更 多约 的医药资 源 实, 现药医资 的 合理 分源配 我 国是。 个一发 展中国 , 家种 医药 资 源各还 较比缺 乏 , 情 危 濒 重临 亡 的病 死人 期 占用长 医疗 设 病 、备 医务人 员 ,耗消大 量 医 药疗 品用 以 延 无续希 望的 生命 显 ,然是对 限有卫生资 源 的 要 重 浪费。 在 病人要 求 ,下 施 安乐 死实有则助于 合 理 调配 卫 生 资 源。 四其 乐, 将 可 死以为器 官 移安植 供更提多 的官 器组 织,给移 植 学医 、学 医究研提 有供 利条 件、 动推 学医 学科的 不断发展 。第 五 , 安乐死 我 国在 已有相 当 的 会社基 础。据 全总工国会 和中 医国 科 学 学院医 务 处查调结 表果 , 明多 国人 在数理 上心 对安乐 死 是可 接以受 的,被动 我 而 安乐死 则早已 被 人们 所 许默 许 。 因此 ,乐 死具不备 社会 危
害安性 。
2 2 罪 犯 构 成.
地 , 位 那 些 犯侵统 治阶级 利益 和 统 秩序 的行治 为定 规犯为 罪, 把并规 刑定 罚予 处罚 以犯。罪与 罚刑是 法 的刑基 内本 , 容 而犯 罪又是 刑法中 的核 问题心, 为没 有 犯 罪, 就 不 能适 用 刑因也 罚。 在 国,我了 执 法 人 员 特定在 况 下 (情 法依处 决 死刑 除
如
犯)或 经人 民 法院判 决无 (罪正 当 防 )卫 其他 何任 人终 , 如止 , 他人生命 都 是种一 非 剥夺他法人生 命的为 , 行我照国 《依 刑[ 收
日稿 ]期 2—0 2o o6一O 1
任 一何 行种 , 为果具 备犯 罪 构 成要 件 , 罪客 、 体 如罪犯 犯 观方面客、 罪 主体、 犯犯罪 主观方 面就 可 以认定 该 行 构 为犯 成 罪 。施安 实死 乐行为 从外 表 来看
具 犯 罪构备成 的 诸 件 要 ,然 而 , 际却 不上具备 犯 罪 概 念 的 本 质 属性 ;反 , 种行为 对 实相这 人 本 人、、 他 社会 和家都 有国益 而无 害,因而 实 质 上 不具 有犯 罪 构成 。 犯罪 客 体, 死 乐不 具备 杀 人 罪 犯的 罪 客体 。 国我 安 《 法刑 》定规, 人侵罪犯 的客 体 是 他 的人 生 命权 。 命生 是 权杀 人 身 权利 最中 基 、本 重 的权要 利。生命 权 应包 公 括对民 生 最 命 的自权决 不和 受他 侵人 权 。公害 民( 者 ) 绝 症 , 苦患 患 身痛 不堪, 求 医 务 人员实施 安 死 乐 这,种 特 殊 情 下 况, 请 在务 医 员人 但 没有不 侵 犯 民 公生的命权 反, 加 更尊重 和维护 了公 民 相 生的 命 ,权因此实 安 施乐死 具 备 杀 不 人 的罪犯 罪客 。犯 体罪 客 观方面 面,上安乐 死施 实非 法剥 了夺他人 命生 的行 为, 表 造 成他人生命 的 终 止 , 人杀罪 一 样 , 际 上两 者 具 有 本质 区 实 别 与安。 死 乐是医 务 人员在 患 者本 人 及其 属 请 家求下 , 减轻 为 患 绝身症的 病人 在死亡 过 程中难以 受 忍的痛 苦所实 施的一 特种殊医 疗 行 为这 种。 为 行 除 了消 者患 的 病 痛, 轻了 庭 家乃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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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
一0
中
医国伦理学 学02 年 08 2月 第 l卷6 4 第期 的推
动 作用。 当 世 界今, 兰 荷先首通 过家国立法 确 安立乐 死合 法化 ,成 为世 界上一 第 通 个 过安 乐立 法 死的 家 。根 国 据荷兰 法 律 , 凡 申请 安死 乐都 必者须 符合 下以 5项 条件: ①病人 自 一 己 要 求直早 日 解 脱疾 病 折磨 受 的所痛 苦; 经查 实 确 认申 者 请 患已 ② 症 , 绝无 可救 治;患 身者 受极端痛 苦达 有 损到 的 人 严尊的 程 度③; 除负 责 医疗 主的治 医 师 同意外 , 征 得 其 他 多 医数 的 师④应 意 同, 请 院提长 批准, 并 执⑤ 行安 乐 死 前 , 治 医师 必 须填 写 式主三 份 有2 8项 内容 的 体 检表 , 明 患者 已确 身患绝 症, 证 并 因无 法 忍 受 痛 苦 而 主 动 出 提安 乐死 。 这 三份 填表 , 份交 法 一 院备 , 案份留 医院 存 档, 给 患 者份 属 家。 外 , 有 此 一 些 一一 还 其他 附 加 件 , 条部 符合方 允 行执 。该 法 的出 ,台安 乐 死 全的使 合法化 运 得 到动了 进 步 一发展 ,些 济经发 达国家, 准 备 学 一也 习荷 经兰验, 在近 年实现内 乐安死立 法。 今现 ,大利 亚北 澳 部 区也地 通过已
了安乐死立 法 。 5 国安乐我死立 法想设 在 我国 , 安于乐 立 法死 酝 酿 讨、 历经 十 多年 ,持 立 对 探支 法 者越越 多 来,已 经 有 具 当相 群的 众 基 础 ;些专 家 、 者 一 学 直也 吁呼尽 快给予安 乐 死立 ,法 之 日在法 律早 制 下 实约行 。使 因 此, 我国 前 的目实 情况来 看 际 过 ,法 律来 确定 乐 死安 从 通的 合法化 是十分 必要 的 。 首先, 实对施 乐安 合法 性应 死 从立 法上加 确 以认, 提象供 优 优生育 、 流工 产、 明 一葬样 提供 安 乐死。 建议 国务院 及 人文 有 关部 尽委快制 定出 安乐死 法 规, 实行 乐死 看安 成是人类 把 会社文 进明步 的 表现, 的人基 本 权 之利一 是。 次其 借, 鉴外成国功立法 经验 , 制 出定 体具的 实施 乐 安 死工作的 细 则 括安,乐死 的 的 目 、 包象对, 实施 序程, 监 查 机督 审 构 设立等。 ()立 乐 死安审查 监 督 委 员会 安。 乐死 关系 到 人 的 生建 命权 的重1 问要题, 及 涉到多 学 科 个 研、究 领域 ,多因此 有 必 要 建 立审查监督 委会 。员乐安死审 监查 督 员委 会 应 立建 在 地市 级 以 上; 成人组 员以 医学专家 、医 学家 法 法、 律 学者 理、 家学 伦 共组同成。 主要任 务 : 对 责本地区 提出 安 乐 死 请申 患的 者 负进 审行查 鉴定 ,定 决否 准是许 施 实乐安 死 执;行 安 乐过 程死 对 实行 监 督; 解安 乐带死来的 矛 盾纠和纷 。调 ( 乐死 )对象 的或条件 实施 安。 死 应 乐包 括下 列条 件 : 2 ①安患 者患身 症 、 绝生 命垂 ,危 过 积 极 救治无 好法转 , 至病 经 甚 情 不断恶 化 ;患 者 无法忍 受 病 的 折 痛 ; 患磨者 主 提动出 安 ② 乐③ 的死请 求; 主 治医 依 法师征 得 级同 3 名师医 高或一 级 医 师④ 见后意。 写安乐死 体 表 检 ,表检 连 申同 请书 并一提 交安 填 体 乐 死审查 监 督委员 。 会() 3 实安施 死 的程 乐 序: 由者患 本人 经 全部或近 亲 属 同 ① 意写出 书 面申 请;书 面申 和请体 检 表经 安乐 审死查 监 督 委 ② 会员 查调、 鉴 , 定 出书面决 定 ; 由 者 或患其 家属 在 同 意实 做 ③施安乐 死 决的 文 件上定 签 名(一 式 份 )并 四 连同体检 一起表 , 发送 有关 部和门人 个这。 四 填份表, 份公 送 机 关证 公 ,证 一 份送一人 民 院法案 , 备 份留院医存 档 , 份患 给者家属。最后 一 一 由在所医 组院织 务医员人施 以安
乐死术。 通 过严 格 条和件 序程 施 实安乐的死 , 完全 仅要 , 不 必且 而 还可 以堵绝 助 借 乐 安 的 死犯 罪 行为, 止 意 愿非的 错误 性 死防 亡 。安乐死有 利 于国 家、会 和 个 。符 合 社人 会 明文 观客发 社 展 规律 , 会 发 社展的 然 必, 应 该 得 到而法 律 的认 可和 肯 是
一因
至 会 的负担 社 , 以 , 实施所 乐安死 并不 有具 法刑意义 上的 危 行害为, 同时从 害结 果危看 , 种 行为 未并造成 客体 (者 这)患 的 损 害 , 而有 利患 者 于 而,不 有 具害 危结果 。 主观 方面 , 乐 反 因 死安杀与人 有罪本质 别 区 杀人,罪 过有 失、 意 之 分故。意 杀人 故主观 上是报 、复 等情。而 安 乐死 是 医务 人 员 主观 上 出 于 奸 身对绝 症 患人病 的同情 , 目 是的为 满 足 人病、 家 属的 要 求, 除 免 病人 前 死的痛苦 因 此 , 。施 安 乐死的 行 为 主从观 不 上具备
杀实人的 故意。 23 刑 罚 目的 .
罚刑 是国家判审 机关 法 对依犯罪 人 所用适 的限 或剥 夺 制其某 种 权 的 益最 严厉的 强 制 性 制 裁措 施 。 目 的 方 面 是 一通过 施 用 罚刑 惩罚 犯 罪 、 造 罪犯 一 方;面 是 威慑 、 戒 潜 在 的 改另 犯罪警者, 止他 们走 防上犯 道 路 , 过罪刑 罚使人 民 群众 视 犯正 通 罪的严 重 性和刑 罚 的 必 要 性, 是 我这 们 赖以减 少犯 罪的 社会
基
础 。是但 ,果我们 对 在一 定 件条下 施实安乐 死 的 医务 人 如 员施 以 罚 刑,导 致 医 人 务员 、 者 家 及 广 大属 民众 的 不 满, 会 患
这 不 但 不会起 到 有效 的 预 防犯罪 目 ,的会 使执 法机 关失去 还 民 众信 的任 。 之 , 刑法 总论理 和 实 践 看来 , 乐 无 害 死于 会社、 具 从 安不有 杀 罪人所具备 犯的罪要 件 因而,不 应 以故 意 人罪 杀处 论 而 应 ,从当 法立加 上肯以定, 在 法 上 得 律到 可 认 ,予准 在 一 条定 件下的安乐 。死 3 安 乐死是 否 符合 伦理 道德和 人 道 主 义 则 伦原 ,理人们 处理人 与人 之 相互 间关系 应 遵当 的 道 循 理 是 规则 和。道德 , 人是们关 于荣 与 辱 与、恶 、 实与虚伪 、 义 诚 善正 与非正 义 观 念等和 为 的 行和 总 于, 会社发展 形 成的 一种意 属
一
识
态 形。长 期以来, 于由 理与伦道 德 意义 相 近,以 人们 常 把 所 其 者两 用并或 通 用 。伦 和理 德道 是都 人们在 期长的 劳 动 践实 逐中渐形 成 行的为 规范和 行 准则为。
在 定 社一会 里, 于人由 们 所 处社的会 位不 地 同,们 道 的 德念观 也是各不 相 同; 着 人 随 社会 历史 条件的 断发 展 变不 化 , 们道的德 观念 也 会 随之 不 人 断地发 展变化 。 几十 来 , 西年方 国 民众 家 对乐安 死的 认识也 经是历 从了
不 理解到 理 解, 对 到反支 持 的 历 程 1。 从 369 年英国 首先 从立 法上 承 认 “ 的 权 利” 3 1死 9, 年 美 8国 查尔 斯 ・ 特 组建“ 自 愿安 皮乐 合 法 死化协 会” 辟 了开近 代 安 乐 死之先 河;9 7年 美 国 建 , 61立 乐 死“ 教 育基 金 学 会 17 ”美国 加 福利 亚 州 首尼 先 制安 ; 9年 5订《自然 死 亡 》法; 7 在本 日东京 举 行国 安 际乐 死 讨 会论 1, 6 9 提年 出尊重 人“的 意 志 ”“ 严 死 的 权 ”利 至 目前, 乐死 生 和尊。 安在 荷 兰、大 利 等 亚一 国些家得 到法 认 律 ,可澳 就 是 安对乐死 理 解 、 形 持成 程 过 体的现 。 在 国我, 乐 死 问题 探 研 究讨工 作支 安 起 较 晚 , 加之步人们 受 各种俗 封 建世 想 思影 较响深 而, 生 因 部产 人分 认 为安乐 死 不符 合伦 理道 德 人和 主道 原义则 , 也 是 这 完全可 理解以的 。 但是 ,随着我 国社 的不会 断 展 和 发进 , 步 人 的们 生 死价值观 念 也会 随之 发 转 生变 不, 断追 求 生 存 量质 在 的 天今 ,们 日渐 形 成具 社有会 价值 的生 与 死是符 合 伦理 道 人 和德人道 义原 则主的 思 想理 念 。对 某 身些 绝 症 患, 临 死亡 濒而 痛苦不堪 的 实 人安 乐 施 既尊 死 了重患 者 要死求亡 的权利 , 免避病 痛 磨 ;折 时, 观上 又减 轻了患 者家庭 、 会 乃 国至 同客 社 家的 经济 负担 , 具有 一定的 社 价会值 , 完 全符 社 合 会伦理 道 这德也是人 道主 原则义 的具体 现 。 体 4 外 安国 死乐 立法 状 况 国 安外 死立乐法探 讨于源2 o 纪 3 代世 ,6年9 英国 首 年o1 3先在立 法上 认承了 “ 的 利权” 并 于 同 年英国上 议院 出了提 死 , 关于 安 乐死方 案 人 : 有患伴 随严 重 疾 的 不痛 治 可疗 的致 命 病性 病 ,疾 求人病 署一签 份乐安 死 申 书 请 要,申 请必者须 年满 2
1。 定
考文献 () 参 [ ]栗红林 .等医 研学 究应与 用[ .1 法 ] 西安 M:陕西人 民 出版 社
9. 23—9 : 1 99
4周
, 岁签 署申请 书时须必 两有 个以上 证 人明 在 , 后 场递交 由 最 卫 部 生
任命 “ 的 死 乐审查 人” 查通 过 , 可 施实 。71 审安 才 95 年 美加利 国尼 亚福州通过 自《死然亡法 》 案 ,规中定 : 患有 法 其 对不 可 医治 之 的病任何 成年 人, 个 医生 两 明处 于 证终 状 态临, 有 用使 维 持生 的命 施 只措 是为 人 了 工 延 长死亡时 间 , 认 处确 在临于终状态 1 天后 仍4 未有病情 转好, 医生 应 就当 除 去维持生 命
的 措施 ; 病非 人反对 ,则 生医就犯 有 失职 的 责 罪 。上 以除 否法 尽 管案 未 有 能效实 施 , 对世 安界乐 死 的 立法起到 一了 定但
[] 吉 平. 乐死 的若 思考干[]法 医天地 , 9 ,6 : 2 J安 、 17( 2 9)5 [] 锦宁、 第 个安一乐死 律 法][法医天地 , 9(5) 2 3 世界 . 1J9 ,:1 4[]刘森 . 大建 乐、死 合性 法 的思考 [ 中]国 医 伦 理 学 4 王安 J.学
, 0 ,2 :7 821 () 5 —5 0 [ 者简 介] 闫作让军 , ,61男 (93一) 医学 硕士 , 教授 主要。 副从事法 医学 研 究 作工。
[
编任辑责
李恩 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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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乐 死 安立 法 讨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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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类号 ]—Rc I5 文[献标识码 ] A
北政(学院, 西 安 西7 0 ) 法 西 16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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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编 号] lo5 5 02 ) 40 —20 1文 o一86( Oo — 0 ' 2 9法》 罪犯主体合 格, 可 构成杀 人罪 , 将 受到 法 律 的 罚惩 。, 即 并 以, 在我 国现所行 律 法未对 安死 乐 作出 可认的情 况下 ,即 经 使 者死 前 生 意 而同 终 其止生命 的行 为, 同样 也 是我 国 律 法所 不允许 的。 在 我国司 法 践实中 几, 所乎有 安 乐死 案 均 件作了 对 有罪 判 决把安。乐 死案 件一 律 追 诉 作有 罪判 决, 理论 和 实 从践 上不均 理合 。
21 犯 罪基 特征 本 .
:十多年 来, 安乐 问题在死我国 渐日 受 人到 们关 注的 , 引 并起 烈讨 论 激。其结 果主要存 在 种 观两点: 种 观 点 为认, 一乐安 死 明 显违 社背会 义人 道 主主原 义则 ,学法 角度看 , 不符 合 从 它 我 国立法 神精 同时;也违 反社 主会 义德 ,医社会 主 义中国 是 在 绝 对 行 通 的 。另一 种不 观点 则 认 为 , 死乐 减 轻了患者 痛 的安苦, 轻减了家 庭 社 会 和的 担负, 社 会合主 义 道 主义人 原 则 , 符不 具 备社 危会 害 性, 我国 法律 应中当立 法 认确 。本 文拟 从 安在 乐死的概 念, 实 施乐安 行死为 否构 是成故 意 杀 人罪, 否 符 合 伦 理是 道德 人 道 主义 和原 ,则 外 安 乐死国 立 法状况 以 及 在我 国实施 安 死 乐立的法设 想 个五 面方 行探讨 。
进1安 乐 死 的 概念
犯 罪 具有三 基个本 征特, 是有 严即重社 会 危 性 , 害违 刑 法事 性刑罚和 当罚性。行 为是否 构 犯 成罪 必具须备 以三 个上 特 ,征 者三 缺一 不可 行 。 为对 社 的 会害 性危是 构成犯 最 基罪本
的特征 , 某 行 种之所 为被以认定 为 犯罪 ,本 质上是 为 因具它 从 有社会 危 性害 如。 果 不 备 社具 会 危 害 性,律 就没 有 必 要 法规定 为犯 罪 不,应对 此 进惩 罚行。 一在定 件 下 的条安乐 死 对 更国 、家会 、 患社 本者文 及 亲 属都 有 益 而是 害无的 , 而 具不备 因 会社 害危 。其一 , 性 乐有死 益于 者 个死 人。每 个 都人应 该 安 “ 尊严 有 死 的” 利 权, 避 免 烈 而 剧无休 止 痛 苦或 无 要 治必疗 有的权 利 。 身患 不之 症 , 因疾治
病 作用痛 苦 不 ,堪其在 痛苦 而 与 望 无挣 的扎中 折磨 死而 ,不还如 安 乐 死其 。 ,二乐 死有利 于 安家 单 位和社 会 。庭 亲属对 病 人道 义 的上有照顾 义的务 , 法 在律 有赡上养 义的 务然而 。长期 无效 治医, 亲属 、 位 以及 会 社 已单 经 受 承了 相当大 的经济压 力 和精 神负 担, 续 再要 求 们 他
继
根据《 法津 律大辞 典》 释 , 乐死 是 指 在不 救可 药 的牛解 安 患 者 病或 危患者 自 己 要 的求 下, 采 取 引 起 或的 加 速死 其亡 的所措施 。目前 , 国学 者 遍 认普 为 ,乐 死 是 对 身 患绝 指 、症 我安 生 命 危 垂人的 经过 积极, 救治病情 不 见好 甚转至 化 恶 者,痛 患
不苦堪 , 据 者 患 及亲属 的 意 愿 和决 定 , 务 医 员 的 帮 人 助 在根 ,下其 无 苦 痛 安 地 然自行 死 亡或采 取 无痛 方的 式 束结其 生 使命 行 的为。 个 这概念包括 以 含义 : 下 ①安乐 死 对 象的是 身 患绝应症 命、 危垂 临死、 亡 经 并生 濒
过全力 救
治病 情确实 法 无改善, 且痛 苦不堪 的患 者。 而 ② 安死乐的 实 应 施严 按 照法格 程 定 , 医序务人 员的 帮 在
助 下行 进。 ③ 乐 安 死 一是种 死 亡 式 方。 关于 亡死 的 类分方 很法 ; 多 根据死亡 原 因和死亡 性 质 的 不同为分暴力 性 死亡和非 暴力 性死亡 。暴 性 力亡 (死 又 非称 然自 性 亡 )死据死 亡 节情 和 式 方 根 的不 又同有自杀 死、 他 杀死 意 外 死和之分。 非 力 暴死性 亡( 又 称自然 死) 包括 老衰 死 病和死 安 乐。 兼有 暴 死 死和 力非 力暴 ,死 的 特 , 征有既 身患 重 严疾 原 病内在因素 ,它 又 有 务医人 员 予死 以 帮亡的外 在 助素因 可见。, 乐安 是死 有别 于 自杀 死、他杀 死 、 外 死 、 死老 一的种特殊 死亡 方式 。 意衰 ④ 安 死乐 有主 动安 乐 死 被 和 动 安乐死 之 。分被动 安 乐 死 ( 消 称 极 乐安 或 不死 作 为 乐 安 死 指)医 生对 治 愈 无 望的 病 又是人终 止其 持 生 维 的命 施 ,措其 自 行死亡 的 行 。为 种 这式方 任的死 亡在 我国 医 临床学实践 中 并不 少 见 ,长 期 患因病、 如无法 治愈 ,庭 家济经无 力 撑 ;支因 严 重 脑颅 伤 已经损 发生 脑 死 或 亡,失去 复了苏 的 可 能 性 , 长 期采用 人 工 械机维 持 生命 体 征 等, 医在 生患者家 属的 求 下放要 弃医疗, 已经 被此 们 广人泛 对 默许所 主。 动乐 死 安 (又称积极 安乐 或死作 为 乐安 死)
由医 生是 采 取某 措施种 得使 患者 无苦地痛 终 生命止 。 安死乐 的本 质 不是 定 生 决与 死,是 决 定死 亡时 是痛 而 苦还是 快 乐。 的 是通目 过 人 工 调节 和 控 制 ,者 患死亡 过程 避 使免苦 和折 痛 , 达到磨 适 和幸舒福 的感 受 , 维 护 “其尊 严 死 ”的 权 利也。 以说 可 是患 者死对 亡过程 自我感中觉状态 的改 善 。
2实 施安 死行乐 为是否 构成 意 杀故罪人 法 是刑 握 国掌家政权的 统治 级 阶为 维了护 和 巩 固其统治
期 长负这 些义担务, 持维一个 即将 死亡的生命 ,去显 然 不合 情 理。 施安 乐实死 可使病 人 亲 属 尽早 从 疾 病的悲 痛 中解 出脱 , 来将 多更的 精力 投身于 社 会设建, 时 还 以可减 轻单 位 、 同 国家的 财力负 担。其 三 ,安乐死 有 助于 节更 多约 的医药资 源 实, 现药医资 的 合理 分源配 我 国是。 个一发 展中国 , 家种 医药 资 源各还 较比缺 乏 , 情 危 濒 重临 亡 的病 死人 期 占用长 医疗 设 病 、备 医务人 员 ,耗消大 量 医 药疗 品用 以 延 无续希 望的 生命 显 ,然是对 限有卫生资 源 的 要 重 浪费。 在 病人要 求 ,下 施 安乐 死实有则助于 合 理 调配 卫 生 资 源。 四其 乐, 将 可 死以为器 官 移安植 供更提多 的官 器组 织,给移 植 学医 、学 医究研提 有供 利条 件、 动推 学医 学科的 不断发展 。第 五 , 安乐死 我 国在 已有相 当 的 会社基 础。据 全总工国会 和中 医国 科 学 学院医 务 处查调结 表果 , 明多 国人 在数理 上心 对安乐 死 是可 接以受 的,被动 我 而 安乐死 则早已 被 人们 所 许默 许 。 因此 ,乐 死具不备 社会 危
害安性 。
2 2 罪 犯 构 成.
地 , 位 那 些 犯侵统 治阶级 利益 和 统 秩序 的行治 为定 规犯为 罪, 把并规 刑定 罚予 处罚 以犯。罪与 罚刑是 法 的刑基 内本 , 容 而犯 罪又是 刑法中 的核 问题心, 为没 有 犯 罪, 就 不 能适 用 刑因也 罚。 在 国,我了 执 法 人 员 特定在 况 下 (情 法依处 决 死刑 除
如
犯)或 经人 民 法院判 决无 (罪正 当 防 )卫 其他 何任 人终 , 如止 , 他人生命 都 是种一 非 剥夺他法人生 命的为 , 行我照国 《依 刑[ 收
日稿 ]期 2—0 2o o6一O 1
任 一何 行种 , 为果具 备犯 罪 构 成要 件 , 罪客 、 体 如罪犯 犯 观方面客、 罪 主体、 犯犯罪 主观方 面就 可 以认定 该 行 构 为犯 成 罪 。施安 实死 乐行为 从外 表 来看
具 犯 罪构备成 的 诸 件 要 ,然 而 , 际却 不上具备 犯 罪 概 念 的 本 质 属性 ;反 , 种行为 对 实相这 人 本 人、、 他 社会 和家都 有国益 而无 害,因而 实 质 上 不具 有犯 罪 构成 。 犯罪 客 体, 死 乐不 具备 杀 人 罪 犯的 罪 客体 。 国我 安 《 法刑 》定规, 人侵罪犯 的客 体 是 他 的人 生 命权 。 命生 是 权杀 人 身 权利 最中 基 、本 重 的权要 利。生命 权 应包 公 括对民 生 最 命 的自权决 不和 受他 侵人 权 。公害 民( 者 ) 绝 症 , 苦患 患 身痛 不堪, 求 医 务 人员实施 安 死 乐 这,种 特 殊 情 下 况, 请 在务 医 员人 但 没有不 侵 犯 民 公生的命权 反, 加 更尊重 和维护 了公 民 相 生的 命 ,权因此实 安 施乐死 具 备 杀 不 人 的罪犯 罪客 。犯 体罪 客 观方面 面,上安乐 死施 实非 法剥 了夺他人 命生 的行 为, 表 造 成他人生命 的 终 止 , 人杀罪 一 样 , 际 上两 者 具 有 本质 区 实 别 与安。 死 乐是医 务 人员在 患 者本 人 及其 属 请 家求下 , 减轻 为 患 绝身症的 病人 在死亡 过 程中难以 受 忍的痛 苦所实 施的一 特种殊医 疗 行 为这 种。 为 行 除 了消 者患 的 病 痛, 轻了 庭 家乃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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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
一0
中
医国伦理学 学02 年 08 2月 第 l卷6 4 第期 的推
动 作用。 当 世 界今, 兰 荷先首通 过家国立法 确 安立乐 死合 法化 ,成 为世 界上一 第 通 个 过安 乐立 法 死的 家 。根 国 据荷兰 法 律 , 凡 申请 安死 乐都 必者须 符合 下以 5项 条件: ①病人 自 一 己 要 求直早 日 解 脱疾 病 折磨 受 的所痛 苦; 经查 实 确 认申 者 请 患已 ② 症 , 绝无 可救 治;患 身者 受极端痛 苦达 有 损到 的 人 严尊的 程 度③; 除负 责 医疗 主的治 医 师 同意外 , 征 得 其 他 多 医数 的 师④应 意 同, 请 院提长 批准, 并 执⑤ 行安 乐 死 前 , 治 医师 必 须填 写 式主三 份 有2 8项 内容 的 体 检表 , 明 患者 已确 身患绝 症, 证 并 因无 法 忍 受 痛 苦 而 主 动 出 提安 乐死 。 这 三份 填表 , 份交 法 一 院备 , 案份留 医院 存 档, 给 患 者份 属 家。 外 , 有 此 一 些 一一 还 其他 附 加 件 , 条部 符合方 允 行执 。该 法 的出 ,台安 乐 死 全的使 合法化 运 得 到动了 进 步 一发展 ,些 济经发 达国家, 准 备 学 一也 习荷 经兰验, 在近 年实现内 乐安死立 法。 今现 ,大利 亚北 澳 部 区也地 通过已
了安乐死立 法 。 5 国安乐我死立 法想设 在 我国 , 安于乐 立 法死 酝 酿 讨、 历经 十 多年 ,持 立 对 探支 法 者越越 多 来,已 经 有 具 当相 群的 众 基 础 ;些专 家 、 者 一 学 直也 吁呼尽 快给予安 乐 死立 ,法 之 日在法 律早 制 下 实约行 。使 因 此, 我国 前 的目实 情况来 看 际 过 ,法 律来 确定 乐 死安 从 通的 合法化 是十分 必要 的 。 首先, 实对施 乐安 合法 性应 死 从立 法上加 确 以认, 提象供 优 优生育 、 流工 产、 明 一葬样 提供 安 乐死。 建议 国务院 及 人文 有 关部 尽委快制 定出 安乐死 法 规, 实行 乐死 看安 成是人类 把 会社文 进明步 的 表现, 的人基 本 权 之利一 是。 次其 借, 鉴外成国功立法 经验 , 制 出定 体具的 实施 乐 安 死工作的 细 则 括安,乐死 的 的 目 、 包象对, 实施 序程, 监 查 机督 审 构 设立等。 ()立 乐 死安审查 监 督 委 员会 安。 乐死 关系 到 人 的 生建 命权 的重1 问要题, 及 涉到多 学 科 个 研、究 领域 ,多因此 有 必 要 建 立审查监督 委会 。员乐安死审 监查 督 员委 会 应 立建 在 地市 级 以 上; 成人组 员以 医学专家 、医 学家 法 法、 律 学者 理、 家学 伦 共组同成。 主要任 务 : 对 责本地区 提出 安 乐 死 请申 患的 者 负进 审行查 鉴定 ,定 决否 准是许 施 实乐安 死 执;行 安 乐过 程死 对 实行 监 督; 解安 乐带死来的 矛 盾纠和纷 。调 ( 乐死 )对象 的或条件 实施 安。 死 应 乐包 括下 列条 件 : 2 ①安患 者患身 症 、 绝生 命垂 ,危 过 积 极 救治无 好法转 , 至病 经 甚 情 不断恶 化 ;患 者 无法忍 受 病 的 折 痛 ; 患磨者 主 提动出 安 ② 乐③ 的死请 求; 主 治医 依 法师征 得 级同 3 名师医 高或一 级 医 师④ 见后意。 写安乐死 体 表 检 ,表检 连 申同 请书 并一提 交安 填 体 乐 死审查 监 督委员 。 会() 3 实安施 死 的程 乐 序: 由者患 本人 经 全部或近 亲 属 同 ① 意写出 书 面申 请;书 面申 和请体 检 表经 安乐 审死查 监 督 委 ② 会员 查调、 鉴 , 定 出书面决 定 ; 由 者 或患其 家属 在 同 意实 做 ③施安乐 死 决的 文 件上定 签 名(一 式 份 )并 四 连同体检 一起表 , 发送 有关 部和门人 个这。 四 填份表, 份公 送 机 关证 公 ,证 一 份送一人 民 院法案 , 备 份留院医存 档 , 份患 给者家属。最后 一 一 由在所医 组院织 务医员人施 以安
乐死术。 通 过严 格 条和件 序程 施 实安乐的死 , 完全 仅要 , 不 必且 而 还可 以堵绝 助 借 乐 安 的 死犯 罪 行为, 止 意 愿非的 错误 性 死防 亡 。安乐死有 利 于国 家、会 和 个 。符 合 社人 会 明文 观客发 社 展 规律 , 会 发 社展的 然 必, 应 该 得 到而法 律 的认 可和 肯 是
一因
至 会 的负担 社 , 以 , 实施所 乐安死 并不 有具 法刑意义 上的 危 行害为, 同时从 害结 果危看 , 种 行为 未并造成 客体 (者 这)患 的 损 害 , 而有 利患 者 于 而,不 有 具害 危结果 。 主观 方面 , 乐 反 因 死安杀与人 有罪本质 别 区 杀人,罪 过有 失、 意 之 分故。意 杀人 故主观 上是报 、复 等情。而 安 乐死 是 医务 人 员 主观 上 出 于 奸 身对绝 症 患人病 的同情 , 目 是的为 满 足 人病、 家 属的 要 求, 除 免 病人 前 死的痛苦 因 此 , 。施 安 乐死的 行 为 主从观 不 上具备
杀实人的 故意。 23 刑 罚 目的 .
罚刑 是国家判审 机关 法 对依犯罪 人 所用适 的限 或剥 夺 制其某 种 权 的 益最 严厉的 强 制 性 制 裁措 施 。 目 的 方 面 是 一通过 施 用 罚刑 惩罚 犯 罪 、 造 罪犯 一 方;面 是 威慑 、 戒 潜 在 的 改另 犯罪警者, 止他 们走 防上犯 道 路 , 过罪刑 罚使人 民 群众 视 犯正 通 罪的严 重 性和刑 罚 的 必 要 性, 是 我这 们 赖以减 少犯 罪的 社会
基
础 。是但 ,果我们 对 在一 定 件条下 施实安乐 死 的 医务 人 如 员施 以 罚 刑,导 致 医 人 务员 、 者 家 及 广 大属 民众 的 不 满, 会 患
这 不 但 不会起 到 有效 的 预 防犯罪 目 ,的会 使执 法机 关失去 还 民 众信 的任 。 之 , 刑法 总论理 和 实 践 看来 , 乐 无 害 死于 会社、 具 从 安不有 杀 罪人所具备 犯的罪要 件 因而,不 应 以故 意 人罪 杀处 论 而 应 ,从当 法立加 上肯以定, 在 法 上 得 律到 可 认 ,予准 在 一 条定 件下的安乐 。死 3 安 乐死是 否 符合 伦理 道德和 人 道 主 义 则 伦原 ,理人们 处理人 与人 之 相互 间关系 应 遵当 的 道 循 理 是 规则 和。道德 , 人是们关 于荣 与 辱 与、恶 、 实与虚伪 、 义 诚 善正 与非正 义 观 念等和 为 的 行和 总 于, 会社发展 形 成的 一种意 属
一
识
态 形。长 期以来, 于由 理与伦道 德 意义 相 近,以 人们 常 把 所 其 者两 用并或 通 用 。伦 和理 德道 是都 人们在 期长的 劳 动 践实 逐中渐形 成 行的为 规范和 行 准则为。
在 定 社一会 里, 于人由 们 所 处社的会 位不 地 同,们 道 的 德念观 也是各不 相 同; 着 人 随 社会 历史 条件的 断发 展 变不 化 , 们道的德 观念 也 会 随之 不 人 断地发 展变化 。 几十 来 , 西年方 国 民众 家 对乐安 死的 认识也 经是历 从了
不 理解到 理 解, 对 到反支 持 的 历 程 1。 从 369 年英国 首先 从立 法上 承 认 “ 的 权 利” 3 1死 9, 年 美 8国 查尔 斯 ・ 特 组建“ 自 愿安 皮乐 合 法 死化协 会” 辟 了开近 代 安 乐 死之先 河;9 7年 美 国 建 , 61立 乐 死“ 教 育基 金 学 会 17 ”美国 加 福利 亚 州 首尼 先 制安 ; 9年 5订《自然 死 亡 》法; 7 在本 日东京 举 行国 安 际乐 死 讨 会论 1, 6 9 提年 出尊重 人“的 意 志 ”“ 严 死 的 权 ”利 至 目前, 乐死 生 和尊。 安在 荷 兰、大 利 等 亚一 国些家得 到法 认 律 ,可澳 就 是 安对乐死 理 解 、 形 持成 程 过 体的现 。 在 国我, 乐 死 问题 探 研 究讨工 作支 安 起 较 晚 , 加之步人们 受 各种俗 封 建世 想 思影 较响深 而, 生 因 部产 人分 认 为安乐 死 不符 合伦 理道 德 人和 主道 原义则 , 也 是 这 完全可 理解以的 。 但是 ,随着我 国社 的不会 断 展 和 发进 , 步 人 的们 生 死价值观 念 也会 随之 发 转 生变 不, 断追 求 生 存 量质 在 的 天今 ,们 日渐 形 成具 社有会 价值 的生 与 死是符 合 伦理 道 人 和德人道 义原 则主的 思 想理 念 。对 某 身些 绝 症 患, 临 死亡 濒而 痛苦不堪 的 实 人安 乐 施 既尊 死 了重患 者 要死求亡 的权利 , 免避病 痛 磨 ;折 时, 观上 又减 轻了患 者家庭 、 会 乃 国至 同客 社 家的 经济 负担 , 具有 一定的 社 价会值 , 完 全符 社 合 会伦理 道 这德也是人 道主 原则义 的具体 现 。 体 4 外 安国 死乐 立法 状 况 国 安外 死立乐法探 讨于源2 o 纪 3 代世 ,6年9 英国 首 年o1 3先在立 法上 认承了 “ 的 利权” 并 于 同 年英国上 议院 出了提 死 , 关于 安 乐死方 案 人 : 有患伴 随严 重 疾 的 不痛 治 可疗 的致 命 病性 病 ,疾 求人病 署一签 份乐安 死 申 书 请 要,申 请必者须 年满 2
1。 定
考文献 () 参 [ ]栗红林 .等医 研学 究应与 用[ .1 法 ] 西安 M:陕西人 民 出版 社
9. 23—9 : 1 99
4周
, 岁签 署申请 书时须必 两有 个以上 证 人明 在 , 后 场递交 由 最 卫 部 生
任命 “ 的 死 乐审查 人” 查通 过 , 可 施实 。71 审安 才 95 年 美加利 国尼 亚福州通过 自《死然亡法 》 案 ,规中定 : 患有 法 其 对不 可 医治 之 的病任何 成年 人, 个 医生 两 明处 于 证终 状 态临, 有 用使 维 持生 的命 施 只措 是为 人 了 工 延 长死亡时 间 , 认 处确 在临于终状态 1 天后 仍4 未有病情 转好, 医生 应 就当 除 去维持生 命
的 措施 ; 病非 人反对 ,则 生医就犯 有 失职 的 责 罪 。上 以除 否法 尽 管案 未 有 能效实 施 , 对世 安界乐 死 的 立法起到 一了 定但
[] 吉 平. 乐死 的若 思考干[]法 医天地 , 9 ,6 : 2 J安 、 17( 2 9)5 [] 锦宁、 第 个安一乐死 律 法][法医天地 , 9(5) 2 3 世界 . 1J9 ,:1 4[]刘森 . 大建 乐、死 合性 法 的思考 [ 中]国 医 伦 理 学 4 王安 J.学
, 0 ,2 :7 821 () 5 —5 0 [ 者简 介] 闫作让军 , ,61男 (93一) 医学 硕士 , 教授 主要。 副从事法 医学 研 究 作工。
[
编任辑责
李恩 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