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提出申诉,且法院已经受理,看来,许霆案的反思和争议并没有因为该案执刑终结而终结,事实上,围绕这个案件的反思和讨论也不应该终结,许多问题远远没有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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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而言,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是非常纠结的。从理论上说,认定盗窃没有问题,许霆取的第一笔款是不当得利,但在发现机器故障后,恶意、反复取款,相当于发现了银行开了一扇门,便伸手从里面掏钱,这已经是典型的秘密窃取。换言之,在一个无人大街上,一家商店忘了关门,行人从里面拿走东西,岂不是盗窃?但理论归理论,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前年我在报纸上看到一个报道,英国伦敦一家银行也发生了类似情况,一台自动取款机出了故障,导致数十名取款人恶意多取款,但这些人并不必紧张,事发后,银行主动承担全部责任,发出公告,多取款者不必向银行退钱,那些损失由银行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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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则报道,我非常感慨。同样的情况,在中国和英国处遇截然不同。这其实是两国刑法伦理精神差异造成的。中国刑法不承认性本恶,主张人性是利他的,而西方刑法认为人性天然是自私、自爱的,只要这种自私、自爱能够为社会所容忍,刑法就不应当干预。以经典的“卡纳安德斯之板”为例,在海难中,木板只能承载一个人,甲把乙推下海,自己独生,在中国刑法中,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中国刑法认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杀害他人生命,同样是犯罪,但在西方刑法中,这个行为无罪,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难称道德,但却符合人的自私、自爱本性,刑法不应当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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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伦理精神的差异,导致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差异。我也曾反问自己,假如我遇到许霆这种情况,会怎么做?我的回答很明确,我会选择通知银行,因为我知道这是一种恶,法律上是盗窃行为。但是,刑法是为我们司法官而设的吗?不是,刑法是为大众而设,司法官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恐怕不能以司法官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水准来衡量一个行为是否能够为社会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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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许霆是茫茫人海中很平凡的一个,他既称不上是好人,也称不上是坏人,和绝大部分人一样,属于不好不坏的人。他平常是遵纪守法的,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但为何在反复取款的那一刻突然变成了“罪人”?一个不好不坏的人不可能突然间变成罪人,所以原因就在于:他那一刻遭受了巨大的诱惑,一种常人难以经受的诱惑。如果许霆恶意取款仅仅是暴露了一个常人的自私、自爱本性,那么刑法上定罪就是有疑问的,因为如果这种定罪是正确的,意识着全中国所有的常人都是潜在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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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是个常人,却一不小心掉进了“犯罪的漩涡”,而这个漩涡是银行无心中设置的,所以主要责任在银行,银行应当为它的粗心大意和工作失误埋单。而认定许霆行为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发还银行,银行的责任何在?这似乎不大公平。银行在这个案件中充当了“挖坑人”的角色,在许霆遭受审判的时候,它却躲在背后“窃笑”,完全没有敢于担当的勇气,更没有上述伦敦银行的宽容和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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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申诉的结局会怎样?恐怕不怎么乐观。但一个铁的事实是:如果认为许霆是一个盗窃罪犯,具有盗窃犯罪的反社会人格,那么,多年的刑罚改造带给他的是什么?是反社会人格的矫正吗?不是,他还是他,他认为自己原本就不是罪人,多年刑罚带给他的只有对司法的不解和满腹冤屈。刑罚的“改正”和“威慑”价值在这个案件中无从体现,那么,刑罚的必要性就成了一个很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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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还在继续,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司法命运,将中国刑法伦理精神的反思更加引入深入。承认社会上所有人都有利己主义的情感和欲求,承认每个常人都有自私、野心和虚荣心,以宽容的眼光看待人性,而不是希望通过刑法的控制,彻底消除人性中的恶劣天性,抑制个人欲望,推入“道德的斗争”,这,或许是中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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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周强院长正在力推司法公信力建设,冤案平反频现,许霆或许也是想借此东风,搭上平反洗冤的“班车”。而他或许不知道,这个案件申诉的结局,不仅关乎他个人命运,关乎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决心和勇气,更关乎中国刑法的走向和命运。
许霆案提出申诉,且法院已经受理,看来,许霆案的反思和争议并没有因为该案执刑终结而终结,事实上,围绕这个案件的反思和讨论也不应该终结,许多问题远远没有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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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而言,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是非常纠结的。从理论上说,认定盗窃没有问题,许霆取的第一笔款是不当得利,但在发现机器故障后,恶意、反复取款,相当于发现了银行开了一扇门,便伸手从里面掏钱,这已经是典型的秘密窃取。换言之,在一个无人大街上,一家商店忘了关门,行人从里面拿走东西,岂不是盗窃?但理论归理论,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前年我在报纸上看到一个报道,英国伦敦一家银行也发生了类似情况,一台自动取款机出了故障,导致数十名取款人恶意多取款,但这些人并不必紧张,事发后,银行主动承担全部责任,发出公告,多取款者不必向银行退钱,那些损失由银行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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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则报道,我非常感慨。同样的情况,在中国和英国处遇截然不同。这其实是两国刑法伦理精神差异造成的。中国刑法不承认性本恶,主张人性是利他的,而西方刑法认为人性天然是自私、自爱的,只要这种自私、自爱能够为社会所容忍,刑法就不应当干预。以经典的“卡纳安德斯之板”为例,在海难中,木板只能承载一个人,甲把乙推下海,自己独生,在中国刑法中,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中国刑法认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杀害他人生命,同样是犯罪,但在西方刑法中,这个行为无罪,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难称道德,但却符合人的自私、自爱本性,刑法不应当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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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伦理精神的差异,导致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差异。我也曾反问自己,假如我遇到许霆这种情况,会怎么做?我的回答很明确,我会选择通知银行,因为我知道这是一种恶,法律上是盗窃行为。但是,刑法是为我们司法官而设的吗?不是,刑法是为大众而设,司法官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恐怕不能以司法官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水准来衡量一个行为是否能够为社会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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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许霆是茫茫人海中很平凡的一个,他既称不上是好人,也称不上是坏人,和绝大部分人一样,属于不好不坏的人。他平常是遵纪守法的,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但为何在反复取款的那一刻突然变成了“罪人”?一个不好不坏的人不可能突然间变成罪人,所以原因就在于:他那一刻遭受了巨大的诱惑,一种常人难以经受的诱惑。如果许霆恶意取款仅仅是暴露了一个常人的自私、自爱本性,那么刑法上定罪就是有疑问的,因为如果这种定罪是正确的,意识着全中国所有的常人都是潜在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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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是个常人,却一不小心掉进了“犯罪的漩涡”,而这个漩涡是银行无心中设置的,所以主要责任在银行,银行应当为它的粗心大意和工作失误埋单。而认定许霆行为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发还银行,银行的责任何在?这似乎不大公平。银行在这个案件中充当了“挖坑人”的角色,在许霆遭受审判的时候,它却躲在背后“窃笑”,完全没有敢于担当的勇气,更没有上述伦敦银行的宽容和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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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申诉的结局会怎样?恐怕不怎么乐观。但一个铁的事实是:如果认为许霆是一个盗窃罪犯,具有盗窃犯罪的反社会人格,那么,多年的刑罚改造带给他的是什么?是反社会人格的矫正吗?不是,他还是他,他认为自己原本就不是罪人,多年刑罚带给他的只有对司法的不解和满腹冤屈。刑罚的“改正”和“威慑”价值在这个案件中无从体现,那么,刑罚的必要性就成了一个很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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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还在继续,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司法命运,将中国刑法伦理精神的反思更加引入深入。承认社会上所有人都有利己主义的情感和欲求,承认每个常人都有自私、野心和虚荣心,以宽容的眼光看待人性,而不是希望通过刑法的控制,彻底消除人性中的恶劣天性,抑制个人欲望,推入“道德的斗争”,这,或许是中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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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周强院长正在力推司法公信力建设,冤案平反频现,许霆或许也是想借此东风,搭上平反洗冤的“班车”。而他或许不知道,这个案件申诉的结局,不仅关乎他个人命运,关乎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决心和勇气,更关乎中国刑法的走向和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