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甲乙丙三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和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按比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被担保人违约时,由乙方和丙方按比例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一方违约不影响一方的业务和征信。

第二条 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向甲方申请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敞口担保;

(四)保函担保;

(五)其他融资性担保。

第四条 乙方的评定级别为 ,保证金缴存额度为 ,总担保授信额度为 ,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 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丙方的评定级别为 ,保证金缴存额度为 ,总担保授信额度为 ,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 ,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甲方可根据业务合作情况随时调整乙方和丙方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总担保授信额度、单户最大担保额度和保证金放大倍数。

第五条 乙方、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且不得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乙方、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六条 乙方和丙方对被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七条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或甲方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专户。开展业务之前要按照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保证金专户的资金。

第八条 乙方和丙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乙方和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将暂停与乙方和丙方合作并有权直接按乙方和丙方承担的担保比例扣划乙方和丙方任一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和丙方继续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补足。若乙方和丙方有一方未按照规定缴存而一方缴存的甲方暂停缴存不足一方担保业务不影响另一方业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和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缴存额度,乙方和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约定的保证金数额。

第九条 乙方和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乙方和丙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上述投资外,其他自有资金均应以货币资金形式存放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或丙方的合作:

(一)乙方或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或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

(二)乙方和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和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或丙方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三)乙方或丙方在甲方存入的保证金出现不足,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及时弥补;

(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或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

(五)乙方或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

(六)乙方或丙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消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

(八)其他将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或丙方终止合作关系后,乙方或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大于乙方或丙方未到期担保责任余额本息总额的,可办理保证金支取和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和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

(二)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和丙方同意;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或丙方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甲乙丙三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丙三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应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二)当乙方或丙方履行代偿责任后,甲方协助履行代偿责任的一方对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乙方、丙方承诺:

(一)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每季度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明细、对外投资明细、开户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及担保责任余额、代偿率、损失率等财务指标;

(三)将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协议确定的担保额度告知甲方;

(四)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股权变化、分立合并、资产出售;

2、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地发生变更;

3、出现乙方或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4、其他经营管理、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客户,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和调查工作,贷款决定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同时应将反担保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

第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和具体项目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按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具体保证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如需延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甲乙丙三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和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按比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被担保人违约时,由乙方和丙方按比例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一方违约不影响一方的业务和征信。

第二条 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向甲方申请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敞口担保;

(四)保函担保;

(五)其他融资性担保。

第四条 乙方的评定级别为 ,保证金缴存额度为 ,总担保授信额度为 ,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 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丙方的评定级别为 ,保证金缴存额度为 ,总担保授信额度为 ,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 ,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甲方可根据业务合作情况随时调整乙方和丙方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总担保授信额度、单户最大担保额度和保证金放大倍数。

第五条 乙方、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且不得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乙方、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六条 乙方和丙方对被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七条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或甲方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专户。开展业务之前要按照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保证金专户的资金。

第八条 乙方和丙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乙方和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将暂停与乙方和丙方合作并有权直接按乙方和丙方承担的担保比例扣划乙方和丙方任一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和丙方继续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补足。若乙方和丙方有一方未按照规定缴存而一方缴存的甲方暂停缴存不足一方担保业务不影响另一方业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和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缴存额度,乙方和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约定的保证金数额。

第九条 乙方和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乙方和丙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上述投资外,其他自有资金均应以货币资金形式存放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或丙方的合作:

(一)乙方或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或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

(二)乙方和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和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或丙方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三)乙方或丙方在甲方存入的保证金出现不足,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及时弥补;

(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或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

(五)乙方或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

(六)乙方或丙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消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

(八)其他将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或丙方终止合作关系后,乙方或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大于乙方或丙方未到期担保责任余额本息总额的,可办理保证金支取和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和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

(二)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和丙方同意;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或丙方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甲乙丙三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丙三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应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二)当乙方或丙方履行代偿责任后,甲方协助履行代偿责任的一方对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乙方、丙方承诺:

(一)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每季度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明细、对外投资明细、开户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及担保责任余额、代偿率、损失率等财务指标;

(三)将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协议确定的担保额度告知甲方;

(四)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股权变化、分立合并、资产出售;

2、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地发生变更;

3、出现乙方或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4、其他经营管理、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客户,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和调查工作,贷款决定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同时应将反担保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

第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和具体项目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按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具体保证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如需延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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