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教学要点及考核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目和特点,能够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出口退税的计算。掌握其他税制要素(或征收管理规定:纳税时间、地点和申报等)。 教学重点:
征税范围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复合计税的计算 教学时数 8学时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11-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 3,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8-12-18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一、纳税人
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税目 税率
—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一、烟 1. 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 雪茄烟 3. 烟丝 二、酒及酒精 1. 白酒 2. 黄酒 3. 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 其他酒 5. 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国发2008 37号) 1. 汽油(+0.8元/升)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 柴油(+0.7元/升) 3. 航空煤油(+0.7元/升) 4. 石脑油(+0.8元/升) 5. 溶剂油(+0.8元/升) 6. 润滑油(+0.8元/升) 7. 燃料油(+0.7元/升) 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
2.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九、小汽车 1. 乘用车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税 率
成本利润
率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10% 5% 5% 5%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10%/5% 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5% 5%
30%
5%
5% 10% 15%
6% 6%
5%
0.28元/升~1.08元/升 0.20元/升~1.0元/升 0.10元/升~0.8元/升 0.10元/升~0.8元/升 0.20元/升~1.0元/升 0.20元/升~1.0元/升 0.20元/升~1.0元/升 0.10元/升~0.8元/升 3%
5%
10% 3% 5%
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6%
8%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 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9% 12% 25% 40% 5%
5% 10% 20% 10% 5% 5%
10% 20% 10% 5% 5%
备注:
(1)乘用车包括含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含)的用于载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包括含驾驶员在内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的用于载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区间值下限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范围。
(3)高档手表:不含税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各类手表
(4)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 黄酒 1吨=962升 (二) 啤酒 1吨=988升 (三) 汽油 1吨=1388升 (四) 柴油 1吨=1176升 (五)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六) 石脑油 1吨=1385升 (七) 溶剂油 1吨=1282升 (八) 润滑油 1吨=1126升 (九) 燃料油 1吨=1015升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 (1) 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
(2)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应税消费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销售额(不含税)为计税依据。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 价外费用不缴消费税
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 不同:卷烟的应税销售额是在实际售价与调拨价格中取高的(从高)计消费税。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
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视同销售
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
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不同: 视同销售中的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及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按同类货物最高售价计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
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
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说明: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
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本)。
2、委托方自行缴税的计算
(1)已经销售:按实际售价计税 ??高于受托方代扣代缴
(2)尚未出售或还需继续加工: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低于已经出售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卷烟税率的确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四 、外购应税消费品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扣除范围
补: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①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②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③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④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老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⑤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注:这五项的扣税凭证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
2、扣税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提供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的凭证,分别为: (1)外购的:
①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的扣税凭证为专用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专用发票是汇总填开的,还应提供随同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的扣税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是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的:扣税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进口的:扣税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上述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应凭证的不予扣除其税额。 3、计算
(1)外购的: ①从价定率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其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前述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销售额
②从量定额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其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前述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 进口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注意事项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收政策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3.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
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三节 纳税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四、消费税纳税申报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教学要点及考核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目和特点,能够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出口退税的计算。掌握其他税制要素(或征收管理规定:纳税时间、地点和申报等)。 教学重点:
征税范围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复合计税的计算 教学时数 8学时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11-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 3,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8-12-18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一、纳税人
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税目 税率
—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一、烟 1. 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 雪茄烟 3. 烟丝 二、酒及酒精 1. 白酒 2. 黄酒 3. 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 其他酒 5. 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国发2008 37号) 1. 汽油(+0.8元/升)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 柴油(+0.7元/升) 3. 航空煤油(+0.7元/升) 4. 石脑油(+0.8元/升) 5. 溶剂油(+0.8元/升) 6. 润滑油(+0.8元/升) 7. 燃料油(+0.7元/升) 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
2.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九、小汽车 1. 乘用车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税 率
成本利润
率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10% 5% 5% 5%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10%/5% 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5% 5%
30%
5%
5% 10% 15%
6% 6%
5%
0.28元/升~1.08元/升 0.20元/升~1.0元/升 0.10元/升~0.8元/升 0.10元/升~0.8元/升 0.20元/升~1.0元/升 0.20元/升~1.0元/升 0.20元/升~1.0元/升 0.10元/升~0.8元/升 3%
5%
10% 3% 5%
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6%
8%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 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9% 12% 25% 40% 5%
5% 10% 20% 10% 5% 5%
10% 20% 10% 5% 5%
备注:
(1)乘用车包括含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含)的用于载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包括含驾驶员在内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的用于载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区间值下限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范围。
(3)高档手表:不含税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各类手表
(4)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 黄酒 1吨=962升 (二) 啤酒 1吨=988升 (三) 汽油 1吨=1388升 (四) 柴油 1吨=1176升 (五)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六) 石脑油 1吨=1385升 (七) 溶剂油 1吨=1282升 (八) 润滑油 1吨=1126升 (九) 燃料油 1吨=1015升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 (1) 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
(2)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应税消费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销售额(不含税)为计税依据。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 价外费用不缴消费税
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 不同:卷烟的应税销售额是在实际售价与调拨价格中取高的(从高)计消费税。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
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视同销售
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
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不同: 视同销售中的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及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按同类货物最高售价计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
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
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说明: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
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本)。
2、委托方自行缴税的计算
(1)已经销售:按实际售价计税 ??高于受托方代扣代缴
(2)尚未出售或还需继续加工: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低于已经出售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卷烟税率的确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四 、外购应税消费品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扣除范围
补: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①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②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③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④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老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⑤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注:这五项的扣税凭证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
2、扣税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提供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的凭证,分别为: (1)外购的:
①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的扣税凭证为专用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专用发票是汇总填开的,还应提供随同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的扣税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是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的:扣税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进口的:扣税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上述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应凭证的不予扣除其税额。 3、计算
(1)外购的: ①从价定率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其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前述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销售额
②从量定额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其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前述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 进口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注意事项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收政策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3.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
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三节 纳税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四、消费税纳税申报
本章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