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据2010年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法律和法规 目的: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已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可再转回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与母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 关键词:小企业准则、新环境、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告
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
1.1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于2011年10月18日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鼓励微型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同时废止。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财政部2010年初将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列入了工作计划。2010年4月1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10年11月1日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在江苏、河北、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 收集大量一手资料;多层面召开座谈会,听取税务部门、银监部门、工信部门、银行、小企业的政策建议;积极推进国际交流,通过亚太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等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广泛深入务实的沟通。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设想得到了国际有关方面的认同。
财政部于2011年6月24日在大连召开座谈会,包括大连在内的全国六省(市)的相关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对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当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但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企业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重要原因之一是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同时,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满足税收征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小企业特点的会计准则。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中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而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并从2005年执行的,一直未做出修改和完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小企业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据了解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前,有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的甚至执行早已过时的行业会计制度。许多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感到会计核算时无所适从,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小企业特点的会计准则。
(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快了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的重大意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企业会计标准建设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标志着由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改善融资环境,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政府经济管理水平。
四、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
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三方面:
一是,既要立足国情,符合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又要以国际趋同为方向,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要求。
二是,在具体会计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协调,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中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核算方法更为简化、规范,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三是,适应小企业的特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适应银行等债权人向小企业提供信贷的需要。
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注重了三个结合:
一是,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
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简化。比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
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又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要求只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等。
二是,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银行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是,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两个准则适用范围不同,但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的政策效应。为此,一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本准则并未做出规范,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这些非经常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2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总体变化表现在:
(一)资产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金融资产核算简化,未引入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利息收入的确认均在约定付息日。
(二)负债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三)所有者权益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
(四)收入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确认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五)财务报表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不采用“现金等价物”概念;不
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等。
(六)在体例上也作了相应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分为十章九十条,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等内容。
附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表
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小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会计科目的编号。
1.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适用范围的表述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二)经营规模较小;(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 流动资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流动资产项目主要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流动资产项目上的主要变化有:
一、关于库存现金
本准则设置“库存现金”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现金”科目。
清查发现的现金盘盈、盘亏,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核算。现金盘盈,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现金盘亏,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短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为现金溢余,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关于短期投资
本准则规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短期投资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
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时要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关于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本准则将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拆分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两个科目。
四、关于预付账款
本准则增加了“预付账款”科目。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但是,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
五、关于坏账损失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是不能预计的,不需计提坏账准备,只能是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按照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同时规定了发生坏账损失的条件。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允许计提坏账准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六、关于存货
(一)本准则设置“原材料”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材料”科目,包括包装物在内;本准则设置“周转材料”科目,未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与旧《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本准则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本准则取消了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本准则没有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准则规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作规定。
(三)本准则没有规定小企业接受捐赠的材料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材料,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四)本准则新增了提供劳务成本的确定,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作规定。
(五)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六)本准则规定,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盘亏、毁损的存货,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盘盈的各种材
料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管理费用”科目。
七、关于待摊费用
本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
2.2 货币资金的核算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方面。
一、库存现金的核算
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是“现金”科目,本准则更名为“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名称和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一)清查发现的现金盘盈
批准前,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核算,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清查发现的现金盘亏
批准前,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核算,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小企业“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小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小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2.3 短期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4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九条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解读】
本条规定了小企业各项债权的范围。
一、“应收票据”科目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二、“应收账款”科目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三、“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
在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了“应收股息”科目,而本准则将“应收股息”科目拆分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两个科目。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其中,“应收股利”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四、“预付账款”科目
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本准则增加了“预付账款”科目。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
价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银行存款
五、“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各种应收的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以退回的增值税款,也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六、坏账损失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2.5 存货的核算
一、存货的概念及分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
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二、存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外购存货的成本构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文字表述基本一致,但是,必须注意不同之处: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不计入存货的成本。
1.购入的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在月末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2.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小企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产品,在应付利息日根据借款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
1.在制造完成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
借:制造费用
贷:应付利息
2.在制造完成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按照评估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
资本公积(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
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消耗生物资产的成本:
1.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货:银行存款等
2.自行栽培、自行营造、自行繁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1.《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盘盈的存货,如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均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三、存货发出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四、生产成本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五、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存贷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也均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扣除残料价值、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 非流动资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3.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非流动资产项目主要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的主要变化有:
一、关于长期债券投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并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购入债券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于每期结账时计算利息收入。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此未做出规定。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下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其中,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此未做出规定。
三、关于固定资产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还强调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应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如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中,不包括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包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作规定。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强调的是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强调“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
关税费确定;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成本。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
(七)《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八)《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十)《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强调“考虑税法的规定”。
(十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此未作规定。
四、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核算,包括成本的确定、折旧的计提等内容;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此未作规定。
五、关于无形资产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小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依法取得时
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额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同时记入“累计摊销”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并规定了摊销期限;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小企业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且包含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于发生时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转入当期损益。
3.2 长期投资的核算
一、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
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贷:投资收益
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小企业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不作预提,也不采用实际利率法(不按照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小企业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
如为溢价: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如为折价,做相反的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1.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应计利息
2.处置长期债券投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处置收入)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或借方)
——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方)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长期债券投资本质是一种债权投资,其损失确认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坏账损失所列条件是一致的。
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可收回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或借方)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计量,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前 言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据2010年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法律和法规 目的: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已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可再转回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与母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 关键词:小企业准则、新环境、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告
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
1.1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于2011年10月18日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鼓励微型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同时废止。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财政部2010年初将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列入了工作计划。2010年4月1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10年11月1日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在江苏、河北、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 收集大量一手资料;多层面召开座谈会,听取税务部门、银监部门、工信部门、银行、小企业的政策建议;积极推进国际交流,通过亚太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等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广泛深入务实的沟通。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设想得到了国际有关方面的认同。
财政部于2011年6月24日在大连召开座谈会,包括大连在内的全国六省(市)的相关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对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当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但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企业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重要原因之一是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同时,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满足税收征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小企业特点的会计准则。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中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而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并从2005年执行的,一直未做出修改和完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小企业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据了解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前,有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的甚至执行早已过时的行业会计制度。许多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感到会计核算时无所适从,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小企业特点的会计准则。
(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快了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的重大意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企业会计标准建设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标志着由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改善融资环境,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政府经济管理水平。
四、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
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三方面:
一是,既要立足国情,符合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又要以国际趋同为方向,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要求。
二是,在具体会计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协调,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中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核算方法更为简化、规范,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三是,适应小企业的特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适应银行等债权人向小企业提供信贷的需要。
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注重了三个结合:
一是,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
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简化。比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
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又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要求只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等。
二是,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银行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是,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两个准则适用范围不同,但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的政策效应。为此,一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本准则并未做出规范,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这些非经常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2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总体变化表现在:
(一)资产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金融资产核算简化,未引入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利息收入的确认均在约定付息日。
(二)负债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三)所有者权益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
(四)收入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确认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五)财务报表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不采用“现金等价物”概念;不
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等。
(六)在体例上也作了相应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分为十章九十条,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等内容。
附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表
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小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会计科目的编号。
1.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适用范围的表述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二)经营规模较小;(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 流动资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流动资产项目主要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流动资产项目上的主要变化有:
一、关于库存现金
本准则设置“库存现金”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现金”科目。
清查发现的现金盘盈、盘亏,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核算。现金盘盈,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现金盘亏,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短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为现金溢余,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关于短期投资
本准则规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短期投资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
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时要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关于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本准则将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拆分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两个科目。
四、关于预付账款
本准则增加了“预付账款”科目。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但是,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
五、关于坏账损失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是不能预计的,不需计提坏账准备,只能是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按照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同时规定了发生坏账损失的条件。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允许计提坏账准备,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六、关于存货
(一)本准则设置“原材料”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材料”科目,包括包装物在内;本准则设置“周转材料”科目,未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与旧《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本准则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本准则取消了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本准则没有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准则规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作规定。
(三)本准则没有规定小企业接受捐赠的材料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材料,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四)本准则新增了提供劳务成本的确定,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作规定。
(五)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六)本准则规定,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盘亏、毁损的存货,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盘盈的各种材
料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管理费用”科目。
七、关于待摊费用
本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
2.2 货币资金的核算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方面。
一、库存现金的核算
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是“现金”科目,本准则更名为“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名称和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一)清查发现的现金盘盈
批准前,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核算,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清查发现的现金盘亏
批准前,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核算,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小企业“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小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小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2.3 短期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4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九条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解读】
本条规定了小企业各项债权的范围。
一、“应收票据”科目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二、“应收账款”科目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三、“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
在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了“应收股息”科目,而本准则将“应收股息”科目拆分为“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两个科目。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其中,“应收股利”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四、“预付账款”科目
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本准则增加了“预付账款”科目。具体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
价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银行存款
五、“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各种应收的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以退回的增值税款,也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六、坏账损失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2.5 存货的核算
一、存货的概念及分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
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二、存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外购存货的成本构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文字表述基本一致,但是,必须注意不同之处: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不计入存货的成本。
1.购入的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在月末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2.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小企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产品,在应付利息日根据借款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
1.在制造完成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
借:制造费用
贷:应付利息
2.在制造完成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按照评估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
资本公积(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
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消耗生物资产的成本:
1.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货:银行存款等
2.自行栽培、自行营造、自行繁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1.《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盘盈的存货,如材料、产成品、商品等,均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三、存货发出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四、生产成本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五、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存贷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也均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扣除残料价值、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 非流动资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3.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非流动资产项目主要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的主要变化有:
一、关于长期债券投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并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购入债券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于每期结账时计算利息收入。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此未做出规定。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下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其中,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此未做出规定。
三、关于固定资产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还强调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应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如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中,不包括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包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作规定。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强调的是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强调“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
关税费确定;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成本。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
(七)《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八)《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十)《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强调“考虑税法的规定”。
(十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此未作规定。
四、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核算,包括成本的确定、折旧的计提等内容;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此未作规定。
五、关于无形资产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小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依法取得时
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额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同时记入“累计摊销”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并规定了摊销期限;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小企业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且包含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于发生时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转入当期损益。
3.2 长期投资的核算
一、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
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贷:投资收益
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小企业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不作预提,也不采用实际利率法(不按照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小企业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
如为溢价: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如为折价,做相反的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1.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应计利息
2.处置长期债券投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处置收入)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或借方)
——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方)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长期债券投资本质是一种债权投资,其损失确认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坏账损失所列条件是一致的。
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可收回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或借方)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计量,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