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1.0 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员工全面、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预防和减少工作中不良现象和过错的发生,严肃处理失职行为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体员工,在工作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造成公司损失或带来不良后果,以及在其他情形下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责任的追究。 3.0 责任追究的原则

3.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原则;

3.2惩前毖后,有错必纠,过罚相当、责权相当的原则; 3.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0 责任追究机构

公司责任追究机构由相关主管领导及审计(法务)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资料,依据本制度规定提出追究处理意见。 5.0 追究范围

5.1违反公司行政、人事、财务、审计、采购、成本控制、施工(生产)、营销、安全、投融资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虽无规定但确由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5.2 玩忽职守,或疏于管理导致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投资项目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陷入混乱或停顿状态的;

5.3对内对外传递或披露信息错误或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散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语,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5拉帮结派、挑拨离间、诽谤中伤、打击报复、伤风败俗等,严重败坏公司文化的;

5.6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5.7其他公司认为应该追究的行为。 6.0 责任认定规则

6.1员工独立承办工作发生的过失,责任由该员工承担;

6.2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承办工作发生的过失,责任共同承担,责任大小依具体情况决定;

6.3有审批环节的工作发生过失的,责任按如下原则认定:

6.3.1 承办人有意或无意造成待审批事项发生错误、虚假、不当,而审核人(一

般为主管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批人负审批过失责任,对发现而不予以纠正的,加重对审批人过失的追究;

6.3.2 待审批事项因审批人错误的审核意见或批示所造成的过失,由审批人负

责;

6.3.3承办人不经审批,或经审批但擅自改变审批意见或不当履职造成过失的,

由承办人负责;

6.3.4 涉及财务审批的,财务审批人员按照公司财务审批的规定和要求,比照

6.3.1条执行;

6.3.5 因各种复杂因素造成责任难以认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同责任追究机

构,根据责任追究原则酌定。

6.4 因玩忽职守造成决策错误的,由决策者负主要责任;

6.5有5.4、5.5和5.6款所规定行为的,依情节和程度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6.6以上6.1、6.2、6.4、6.5款所规定的追究对象一般为直接责任人,如果直接责任人的各级主管领导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也应予以追究。

6.7确因意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过失,或发生过失后能积极纠错的,可免于或从轻追究;故意或屡教不改造成过失的,要加重加大问责的力度。 7.0 责任追究的形式

7.1诫勉谈话; 7.2责令改正并检讨; 7.3通报批评;

7.4经济赔偿或处罚(经济追究标准及相关规定见附件); 7.5调整岗位、停职、降职、免职; 7.6 解除劳动合同;

7.7 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7.4款可以和其他任何一款合并使用 8.0 追究程序

8.1当员工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追究范围的行为时,公司责任追究机构在掌握基

本情况后,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8.2在充分调查和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公司责任追究机构依据本制度的

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8.3追究机构把经批准的处理意见下达给有关个人,当事员工有异议的,可以提

出申诉。追究机构在接到申诉后的十天内进行复查。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复查处理意见为最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9.0 附则

9.1 公司已颁发的制度涉及责任追究,未明确的或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

为准。

9.2本制度经董事长批准后颁布执行。

9.3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9.4修订记录:

附件: 经济追究标准及相关规定

附件1: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根据直接责任人主观恶意、主观过错(过失)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程度,划分为恶意、重大过失(错)、一般过失(错)三类,其追究标准如下:

附件2:主管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2.1本规定中的主管责任人是指直接责任人的各级直线上级主管。

2.2因员工过失或违法犯罪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各级上级主管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责任的,可以不追究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2.3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各级主管责任人应依据直接责任人的赔偿(处罚)金额,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3.经济赔偿(处罚)的执行

3.1经济追究决定正式生效后,责任人应当于一个星期内到财务部交纳赔偿(处罚)

金。

3.2对一次性交纳赔偿(处罚)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一次性扣缴不完的,可分月扣除。

3.3被追究人拒不交纳赔偿(处罚)金或逃避责任的,公司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1.0 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员工全面、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预防和减少工作中不良现象和过错的发生,严肃处理失职行为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体员工,在工作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造成公司损失或带来不良后果,以及在其他情形下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责任的追究。 3.0 责任追究的原则

3.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原则;

3.2惩前毖后,有错必纠,过罚相当、责权相当的原则; 3.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0 责任追究机构

公司责任追究机构由相关主管领导及审计(法务)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资料,依据本制度规定提出追究处理意见。 5.0 追究范围

5.1违反公司行政、人事、财务、审计、采购、成本控制、施工(生产)、营销、安全、投融资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虽无规定但确由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5.2 玩忽职守,或疏于管理导致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投资项目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陷入混乱或停顿状态的;

5.3对内对外传递或披露信息错误或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散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语,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5拉帮结派、挑拨离间、诽谤中伤、打击报复、伤风败俗等,严重败坏公司文化的;

5.6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5.7其他公司认为应该追究的行为。 6.0 责任认定规则

6.1员工独立承办工作发生的过失,责任由该员工承担;

6.2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承办工作发生的过失,责任共同承担,责任大小依具体情况决定;

6.3有审批环节的工作发生过失的,责任按如下原则认定:

6.3.1 承办人有意或无意造成待审批事项发生错误、虚假、不当,而审核人(一

般为主管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批人负审批过失责任,对发现而不予以纠正的,加重对审批人过失的追究;

6.3.2 待审批事项因审批人错误的审核意见或批示所造成的过失,由审批人负

责;

6.3.3承办人不经审批,或经审批但擅自改变审批意见或不当履职造成过失的,

由承办人负责;

6.3.4 涉及财务审批的,财务审批人员按照公司财务审批的规定和要求,比照

6.3.1条执行;

6.3.5 因各种复杂因素造成责任难以认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同责任追究机

构,根据责任追究原则酌定。

6.4 因玩忽职守造成决策错误的,由决策者负主要责任;

6.5有5.4、5.5和5.6款所规定行为的,依情节和程度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6.6以上6.1、6.2、6.4、6.5款所规定的追究对象一般为直接责任人,如果直接责任人的各级主管领导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也应予以追究。

6.7确因意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过失,或发生过失后能积极纠错的,可免于或从轻追究;故意或屡教不改造成过失的,要加重加大问责的力度。 7.0 责任追究的形式

7.1诫勉谈话; 7.2责令改正并检讨; 7.3通报批评;

7.4经济赔偿或处罚(经济追究标准及相关规定见附件); 7.5调整岗位、停职、降职、免职; 7.6 解除劳动合同;

7.7 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7.4款可以和其他任何一款合并使用 8.0 追究程序

8.1当员工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追究范围的行为时,公司责任追究机构在掌握基

本情况后,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8.2在充分调查和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公司责任追究机构依据本制度的

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8.3追究机构把经批准的处理意见下达给有关个人,当事员工有异议的,可以提

出申诉。追究机构在接到申诉后的十天内进行复查。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复查处理意见为最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9.0 附则

9.1 公司已颁发的制度涉及责任追究,未明确的或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

为准。

9.2本制度经董事长批准后颁布执行。

9.3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9.4修订记录:

附件: 经济追究标准及相关规定

附件1: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根据直接责任人主观恶意、主观过错(过失)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程度,划分为恶意、重大过失(错)、一般过失(错)三类,其追究标准如下:

附件2:主管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2.1本规定中的主管责任人是指直接责任人的各级直线上级主管。

2.2因员工过失或违法犯罪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各级上级主管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责任的,可以不追究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2.3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各级主管责任人应依据直接责任人的赔偿(处罚)金额,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3.经济赔偿(处罚)的执行

3.1经济追究决定正式生效后,责任人应当于一个星期内到财务部交纳赔偿(处罚)

金。

3.2对一次性交纳赔偿(处罚)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一次性扣缴不完的,可分月扣除。

3.3被追究人拒不交纳赔偿(处罚)金或逃避责任的,公司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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