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考试介绍

注册建筑师考试介绍

注册建筑师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1994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1996年建设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棉花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设九个科目,具体是:

《建筑设计》、《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作图)》、《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与构造》、《建设方案设计(作图题)》《建设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其中,《场地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和《建筑设计与表达(作图)》为主观题,在图纸上作答;其余6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天进行,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天 08:00一11:30 《建筑设计(知识)》

13:30一15:30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16:00一18:00 《建筑前期与场地设计》 第二天 08:00一11:30 《场地设计(作图)》 13:30一17:30 《建筑结构》 第三天 08:00一10:30 《建筑材料与构造》

12:30一18:30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第四天 08:00一10:30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30一17:30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建筑结构与设备》、《场地与场地设计(作图题)》。作题图的科目为主观题,在图纸上作答;其余2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2天进行,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天 08:00一11:30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3:30一16:3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第二天 08:00一11:30 《建筑结构与设备》 12:30—18:30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

考生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三角板、丁字尺、建筑模板、绘图笔(墨线制图)、2b铅笔、橡皮、钉书器、比例尺。 考试成绩管理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以5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以2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考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

新参加考试的人员按下表规定申报: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相近专业: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

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4级以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3级以上项目(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者,可以申报考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到所在省(区、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分别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

建筑师考试科目、类型及时间要求

二级建筑师考试科目、类型及时间要求:

一、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二、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三、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类型及时间要求

序号 1 2 3 4

科目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建筑结构与设备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考试时间(小时)

3.5 3 3.5 6

四、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六、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同时颁发相应级别的执业专用章。“证书”及“专用章”全国通用。 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在国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七、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1.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八、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

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九、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3.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3月份,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注册建筑师考试介绍

注册建筑师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1994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1996年建设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棉花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设九个科目,具体是:

《建筑设计》、《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作图)》、《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与构造》、《建设方案设计(作图题)》《建设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其中,《场地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和《建筑设计与表达(作图)》为主观题,在图纸上作答;其余6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天进行,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天 08:00一11:30 《建筑设计(知识)》

13:30一15:30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16:00一18:00 《建筑前期与场地设计》 第二天 08:00一11:30 《场地设计(作图)》 13:30一17:30 《建筑结构》 第三天 08:00一10:30 《建筑材料与构造》

12:30一18:30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第四天 08:00一10:30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30一17:30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建筑结构与设备》、《场地与场地设计(作图题)》。作题图的科目为主观题,在图纸上作答;其余2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2天进行,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天 08:00一11:30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3:30一16:3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第二天 08:00一11:30 《建筑结构与设备》 12:30—18:30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

考生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三角板、丁字尺、建筑模板、绘图笔(墨线制图)、2b铅笔、橡皮、钉书器、比例尺。 考试成绩管理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以5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以2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考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

新参加考试的人员按下表规定申报: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相近专业: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

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4级以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3级以上项目(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者,可以申报考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到所在省(区、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分别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

建筑师考试科目、类型及时间要求

二级建筑师考试科目、类型及时间要求:

一、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二、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三、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类型及时间要求

序号 1 2 3 4

科目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建筑结构与设备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考试时间(小时)

3.5 3 3.5 6

四、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六、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同时颁发相应级别的执业专用章。“证书”及“专用章”全国通用。 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在国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七、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1.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八、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

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九、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3.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3月份,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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