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州市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行政审批工作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殊工种

(一)特殊工种是指经原国务院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工种岗位。申请特殊工种退休,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且档案记录完整、准确;

2.男年龄满55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

3.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

(二)非国有大集体以上企业,不列入执行特殊工种的范围。

(三)原未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均不得列入执行特殊工种的范围。

(四)与其他行业企业已明确的特殊工种具有相同生产方式方法、生产作业条件等标准的工种,除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

(五)原已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因改制等原因,新组建成立的企业仍使用原企业的员工并生产原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的产品,员工的特殊工种年限可累计计算,改制后新进入的员工不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

二、认真审核企业职工档案

(一)职工原始档案关于特殊工种的记录要完整,名称准确。

(二)原属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因个人承包或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未从事生产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期间),虽发放了生活费和继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如档案材料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清楚或无法确认的,企业需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上岗协议)、历年岗位工资原始表(财务存底)、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或其它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史实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四)企业单位或职工个人所提供的补充材料中记录工种与原始档案记录特殊工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认真实行特殊工种的备案制度

(一)从2012年6月1日起,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第一季度(3月31日)前认真填写《企业使用特殊工种情况表》(附表1),并以书面及电子版本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企业使用特殊工种情况表》后,由各企业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数据库。

(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企业使用特殊工种变动登记表》(附表2)。

四、规范特殊工种审批程序

(一)成立特殊工种退休联合审查小组

我局成立特殊工种退休联合审查小组,负责核实提前退休对象有关情况,审查有关人事档案及材料。

(二)明确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主体

1.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2.档案托管人员本人向档案托管单位申请,由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三)审批流程

1.名册备案。每年1至3月各单位(含档案托管单位)对本年度内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名册一次性报送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申请人公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养老险[2002]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对当年需要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初单位公示后,如有职工新提出退休申请,单位应再次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公示申请,另行公示。 在各单位公示的日期内,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市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收到的举报情况进行查处。

3.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在市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附表3),携带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北站路27号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4楼)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在县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携带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先报所在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

4.受理。政务中心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5.行政审核。我局养老保险科定期到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并分别签字确认。有争议的,提交社会保险核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最后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6.审核结果公示。经审批后的名单,须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无异议的审批结论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发放给申请单位。

7. 审批时限

审批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可延长,并将延期审批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 档案整理。我局养老保险科对已批准的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相关材料进行封存、归档、立卷、保管。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养老基金安全

凡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和退休审批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从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柳州市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行政审批工作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殊工种

(一)特殊工种是指经原国务院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工种岗位。申请特殊工种退休,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且档案记录完整、准确;

2.男年龄满55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

3.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

(二)非国有大集体以上企业,不列入执行特殊工种的范围。

(三)原未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均不得列入执行特殊工种的范围。

(四)与其他行业企业已明确的特殊工种具有相同生产方式方法、生产作业条件等标准的工种,除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

(五)原已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因改制等原因,新组建成立的企业仍使用原企业的员工并生产原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的产品,员工的特殊工种年限可累计计算,改制后新进入的员工不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

二、认真审核企业职工档案

(一)职工原始档案关于特殊工种的记录要完整,名称准确。

(二)原属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因个人承包或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未从事生产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期间),虽发放了生活费和继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如档案材料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清楚或无法确认的,企业需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上岗协议)、历年岗位工资原始表(财务存底)、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或其它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史实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四)企业单位或职工个人所提供的补充材料中记录工种与原始档案记录特殊工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认真实行特殊工种的备案制度

(一)从2012年6月1日起,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第一季度(3月31日)前认真填写《企业使用特殊工种情况表》(附表1),并以书面及电子版本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企业使用特殊工种情况表》后,由各企业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数据库。

(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企业使用特殊工种变动登记表》(附表2)。

四、规范特殊工种审批程序

(一)成立特殊工种退休联合审查小组

我局成立特殊工种退休联合审查小组,负责核实提前退休对象有关情况,审查有关人事档案及材料。

(二)明确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主体

1.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2.档案托管人员本人向档案托管单位申请,由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三)审批流程

1.名册备案。每年1至3月各单位(含档案托管单位)对本年度内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名册一次性报送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申请人公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养老险[2002]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对当年需要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初单位公示后,如有职工新提出退休申请,单位应再次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公示申请,另行公示。 在各单位公示的日期内,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市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收到的举报情况进行查处。

3.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在市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附表3),携带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北站路27号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4楼)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在县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携带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先报所在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

4.受理。政务中心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5.行政审核。我局养老保险科定期到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并分别签字确认。有争议的,提交社会保险核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最后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6.审核结果公示。经审批后的名单,须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无异议的审批结论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发放给申请单位。

7. 审批时限

审批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可延长,并将延期审批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 档案整理。我局养老保险科对已批准的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相关材料进行封存、归档、立卷、保管。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养老基金安全

凡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和退休审批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从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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