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刑辩律师意见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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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刑辩律师意见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作者:阮士军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5年第01期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现并纠正了的八起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冤假错案,其中浙江省就有两起,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央及地方也先后出台了有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具体意见,这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是十分有益的。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样化的,不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分析

以我省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案为例。此案的诉讼时间是目前已经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中(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相对最晚的,发生于2003年至2004年,应该说当时执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执法理念有了较大提升,但冤假错案还是发生了。据报道,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律师阮方明的辩护意见也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得到法庭的重视。一审,二审,申诉,申诉多年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才得到重视,当然没有张飚检察官的帮助,张氏叔侄案是否能在2013年平反,得到纠正也是无知数。那么,为什么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得不到重视呢?

一是理念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办案时的价值取向往往主要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认识严重不足。由于这种错误的理念,当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不利于定罪量刑的意见后,或多或少存在对刑事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偏见,有的甚至将刑事辩护律师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说成是没政治立场的,不利于打击的观点。

刑事辩护律师在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着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定罪正确,量刑得当。

二是自身问题。如:刑事辩护律师中的一些不好形象影响了刑辩律师的意见被公检法所采信、采纳的程度;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水平有待提高,或不专业;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辩护意见发表也欠慎重等等。

三是体制问题。公检法同属于政法机关,尽管司法行政部门也属于政法机关,是刑辩律师的主管部门,但毕竟是行业管理为主。刑辩律师又是法律执业人员,与政法机关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又司法行政部门游离于刑事诉讼(判决执行前)之外,不是“一家亲”的一员,应而在罪是罪非、疑罪出现时,法官存在亲检察官、多给检方面子,给检方下台阶,牺牲刑辩律师的劳动成果;检察官,多注重公安关系忽视了刑辩律师的价值,或为了给批捕部门的面子,作出有罪不起诉决定,让刑辩律师失去了在法庭中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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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刑辩律师意见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作者:阮士军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5年第01期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现并纠正了的八起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冤假错案,其中浙江省就有两起,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央及地方也先后出台了有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具体意见,这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是十分有益的。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样化的,不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分析

以我省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案为例。此案的诉讼时间是目前已经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中(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相对最晚的,发生于2003年至2004年,应该说当时执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执法理念有了较大提升,但冤假错案还是发生了。据报道,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律师阮方明的辩护意见也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得到法庭的重视。一审,二审,申诉,申诉多年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才得到重视,当然没有张飚检察官的帮助,张氏叔侄案是否能在2013年平反,得到纠正也是无知数。那么,为什么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得不到重视呢?

一是理念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办案时的价值取向往往主要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认识严重不足。由于这种错误的理念,当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不利于定罪量刑的意见后,或多或少存在对刑事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偏见,有的甚至将刑事辩护律师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说成是没政治立场的,不利于打击的观点。

刑事辩护律师在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着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定罪正确,量刑得当。

二是自身问题。如:刑事辩护律师中的一些不好形象影响了刑辩律师的意见被公检法所采信、采纳的程度;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水平有待提高,或不专业;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辩护意见发表也欠慎重等等。

三是体制问题。公检法同属于政法机关,尽管司法行政部门也属于政法机关,是刑辩律师的主管部门,但毕竟是行业管理为主。刑辩律师又是法律执业人员,与政法机关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又司法行政部门游离于刑事诉讼(判决执行前)之外,不是“一家亲”的一员,应而在罪是罪非、疑罪出现时,法官存在亲检察官、多给检方面子,给检方下台阶,牺牲刑辩律师的劳动成果;检察官,多注重公安关系忽视了刑辩律师的价值,或为了给批捕部门的面子,作出有罪不起诉决定,让刑辩律师失去了在法庭中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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