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庙、宫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标准是: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规教义,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

(六)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

(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群。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标准细化方案

为认真开展“以民主促和谐、以文化育和谐、以管理谋和谐、以平安保和谐”为内容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推动爱国宗教界人士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增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宗教工作水平;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宗局、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娄底实际,认真细化创建标准,深入开展“八坚持八创建”的创建活动,力争五年内使登记场所达到和谐寺观教堂的标准。

1、坚持爱国爱教,创高雅、博爱场所。

爱国爱教,这是政治要求。包含两层含义:首先,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分裂;其次,要弘扬宗教优秀传统,努力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服务社会、服务人群、服务发展”的要求,把爱国爱教有机统一起来。基本要求是:场所内必须要有两条以上固定的爱国爱教标语;一年内必须举办两次以上热爱祖国的专题活动;确保场所内有悬挂国旗的旗杆,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举行了升国旗仪式。

2、坚持知法守法,创规范、守法的场所。

知法守法,这是基本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学习遵守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基本要求是:场所内必须悬挂有《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要有学习法规安排计划和学习宣传法规专栏;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学法普法活动和相关会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活动现象。

3、坚持团结稳定,创协调、稳定的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的稳定是宗教领域稳定的重要方面。要注意处理好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宗教教职人员之间的关系,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按照“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信徒和好”的要求,认真消除矛盾和隐患,推进团结事奉的工作。基本要求是:场所内部无派别矛盾和管理班子不团结现象;与周边单位及群众无重大矛盾纠纷;与其他宗教和睦相处,无诋毁言行。

4、坚持活动规范,创健康、文明的场所。

宗教活动是否正常有序,关系到宗教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坚持文明健康,反对宣传迷信、骗钱敛财;必须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切实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与时俱进,诠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教义,确保教务、

堂务活动正常有序,文明健康。基本要求是:无违反宗教教规的活动,无损害信教群众身心健康的行为;无邪教渗透与境外宗教渗透现象;举办大型活动、主要教职人员外出、邀请跨地区人员参与活动报批、报告、备案手续完备。

5、坚持教风端正,创正信、正教的场所。

这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教风端正就是要求教职人员要模范遵守教义教规、持守职份;要品德良好,保持仪态端正;要潜心修持,努力提高宗教造诣。按照“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要求,纯正信仰,践行教义,自觉防范和抵制异端侵扰,树立宗教的良好形象。基本要求是: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无违反教规教律、戒条行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教职人员品行、仪态得到信教群众和社会的良好评价。

6、坚持管理有序,创公正、民主的场所。

管理规范是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谐的重要保障。衡量标准是:管理结构合理,机制有效,制度完善,方式民主,措施落实。要注意处理好本宗教的传统管理方式与现代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要注意学习、运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手段,促进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相适应。在场所管理中,特别要重视抓好财务管理。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完善民主管理组织,坚持集体领导,执行民主决策,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是:内部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分明,履职情况好;财务

收支帐目清楚、规范,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7、坚持整洁安全,创安定、卫生的场所。

安全就是要确保建筑设施等符合安全标准,坚决防止因为建筑设施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还要做到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整洁就是院落干净、屋内整洁。确保环境整洁卫生,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基本要求是:场所环境卫生好,无脏、乱、差现象;场所配备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场所举办活动文明、安全,无事故发生。

8、坚持服务社会,创奉献、慈善的场所。

服务社会是宗教的优良传统。把服务社会作为创建标准之一,就是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这方面进一步努力。努力提高教职人员素质,发扬宗教慈善济人的优良传统,抵制低俗,推崇高雅,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募捐等慈善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团结和引导信教群众服务社会、利益人群。基本要求是:有服务社会的工作安排和服务事项,服务对象或目标;有服务社会的显著成就;有扶贫、助学、助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爱心行为。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庙、宫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标准是: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规教义,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

(六)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

(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群。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标准细化方案

为认真开展“以民主促和谐、以文化育和谐、以管理谋和谐、以平安保和谐”为内容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推动爱国宗教界人士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增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宗教工作水平;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宗局、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娄底实际,认真细化创建标准,深入开展“八坚持八创建”的创建活动,力争五年内使登记场所达到和谐寺观教堂的标准。

1、坚持爱国爱教,创高雅、博爱场所。

爱国爱教,这是政治要求。包含两层含义:首先,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分裂;其次,要弘扬宗教优秀传统,努力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服务社会、服务人群、服务发展”的要求,把爱国爱教有机统一起来。基本要求是:场所内必须要有两条以上固定的爱国爱教标语;一年内必须举办两次以上热爱祖国的专题活动;确保场所内有悬挂国旗的旗杆,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举行了升国旗仪式。

2、坚持知法守法,创规范、守法的场所。

知法守法,这是基本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学习遵守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基本要求是:场所内必须悬挂有《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要有学习法规安排计划和学习宣传法规专栏;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学法普法活动和相关会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活动现象。

3、坚持团结稳定,创协调、稳定的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的稳定是宗教领域稳定的重要方面。要注意处理好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宗教教职人员之间的关系,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按照“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信徒和好”的要求,认真消除矛盾和隐患,推进团结事奉的工作。基本要求是:场所内部无派别矛盾和管理班子不团结现象;与周边单位及群众无重大矛盾纠纷;与其他宗教和睦相处,无诋毁言行。

4、坚持活动规范,创健康、文明的场所。

宗教活动是否正常有序,关系到宗教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坚持文明健康,反对宣传迷信、骗钱敛财;必须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切实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与时俱进,诠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教义,确保教务、

堂务活动正常有序,文明健康。基本要求是:无违反宗教教规的活动,无损害信教群众身心健康的行为;无邪教渗透与境外宗教渗透现象;举办大型活动、主要教职人员外出、邀请跨地区人员参与活动报批、报告、备案手续完备。

5、坚持教风端正,创正信、正教的场所。

这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教风端正就是要求教职人员要模范遵守教义教规、持守职份;要品德良好,保持仪态端正;要潜心修持,努力提高宗教造诣。按照“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要求,纯正信仰,践行教义,自觉防范和抵制异端侵扰,树立宗教的良好形象。基本要求是: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无违反教规教律、戒条行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教职人员品行、仪态得到信教群众和社会的良好评价。

6、坚持管理有序,创公正、民主的场所。

管理规范是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谐的重要保障。衡量标准是:管理结构合理,机制有效,制度完善,方式民主,措施落实。要注意处理好本宗教的传统管理方式与现代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要注意学习、运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手段,促进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相适应。在场所管理中,特别要重视抓好财务管理。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完善民主管理组织,坚持集体领导,执行民主决策,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是:内部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分明,履职情况好;财务

收支帐目清楚、规范,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7、坚持整洁安全,创安定、卫生的场所。

安全就是要确保建筑设施等符合安全标准,坚决防止因为建筑设施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还要做到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整洁就是院落干净、屋内整洁。确保环境整洁卫生,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基本要求是:场所环境卫生好,无脏、乱、差现象;场所配备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场所举办活动文明、安全,无事故发生。

8、坚持服务社会,创奉献、慈善的场所。

服务社会是宗教的优良传统。把服务社会作为创建标准之一,就是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这方面进一步努力。努力提高教职人员素质,发扬宗教慈善济人的优良传统,抵制低俗,推崇高雅,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募捐等慈善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团结和引导信教群众服务社会、利益人群。基本要求是:有服务社会的工作安排和服务事项,服务对象或目标;有服务社会的显著成就;有扶贫、助学、助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爱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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