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0耐光色牢度
3.5.10.1仪器和材料
应符合YC/T 374的规定。
3.5.10.2实验步骤
3.5.10.2.1从待检样品中取2个试样,目测无明显色差,分别于色彩较全面的部分的相同部位裁取面积为50mm×15mm的两个试样,一个做进行曝晒实验的试样,另一个做不进行曝晒实验的对照试样。
3.5.10.2.2用色差计先测出测试样品的CIEL*a*b值,作为基准值。测试点选择尽量覆盖试样的每一种颜色,并做好记号。
3.5.10.2.3将进行曝晒实验的试样粘贴在白色硬纸板上和色牢度为5级的蓝色羊毛标样尽量近地摆放于曝晒仓内,氙弧灯与试样表面和蓝色羊毛标样表面应保持相等距离,用遮盖物遮盖蓝色羊毛标样的一半。连续曝晒,直到蓝色羊毛标样经目测发生明显变化,明显变化即蓝色羊毛标样曝晒部位与未曝晒部位的颜色变化等于灰色样卡3级,或曝晒后的蓝色羊毛标样与曝晒前的CIEL*a*b色差为3.4±0.4。停止曝晒,取出测试样品放置在暗箱中室温下平衡0.5h后进行评测。
3.5.10.3结果表示
3.5.10.3.1目测曝晒的试样与对照试样色彩变化情况。如果试样的变色不大于蓝色羊毛标样,则耐光色牢度定为“符合”,如果试样的变色大于规定的蓝色羊毛标样,则耐光色牢度定为“不符合”,
3.5.10.3.2用色差计定位检测,测出曝晒后测试样品的CIEL*a*b值。以所有测试点的CIEL*a*b最大值表示。如最大值≤3.0,则耐光色牢度定为“符合”,如果最大值>3.0,则耐光色牢度定为“不符合”。
3.5.10耐光色牢度
3.5.10.1仪器和材料
应符合YC/T 374的规定。
3.5.10.2实验步骤
3.5.10.2.1从待检样品中取2个试样,目测无明显色差,分别于色彩较全面的部分的相同部位裁取面积为50mm×15mm的两个试样,一个做进行曝晒实验的试样,另一个做不进行曝晒实验的对照试样。
3.5.10.2.2用色差计先测出测试样品的CIEL*a*b值,作为基准值。测试点选择尽量覆盖试样的每一种颜色,并做好记号。
3.5.10.2.3将进行曝晒实验的试样粘贴在白色硬纸板上和色牢度为5级的蓝色羊毛标样尽量近地摆放于曝晒仓内,氙弧灯与试样表面和蓝色羊毛标样表面应保持相等距离,用遮盖物遮盖蓝色羊毛标样的一半。连续曝晒,直到蓝色羊毛标样经目测发生明显变化,明显变化即蓝色羊毛标样曝晒部位与未曝晒部位的颜色变化等于灰色样卡3级,或曝晒后的蓝色羊毛标样与曝晒前的CIEL*a*b色差为3.4±0.4。停止曝晒,取出测试样品放置在暗箱中室温下平衡0.5h后进行评测。
3.5.10.3结果表示
3.5.10.3.1目测曝晒的试样与对照试样色彩变化情况。如果试样的变色不大于蓝色羊毛标样,则耐光色牢度定为“符合”,如果试样的变色大于规定的蓝色羊毛标样,则耐光色牢度定为“不符合”,
3.5.10.3.2用色差计定位检测,测出曝晒后测试样品的CIEL*a*b值。以所有测试点的CIEL*a*b最大值表示。如最大值≤3.0,则耐光色牢度定为“符合”,如果最大值>3.0,则耐光色牢度定为“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