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负数发票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同时具有如下情况,方可将发票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另外,开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制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帐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开具负数发票的: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属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5)《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附件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负数发票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同时具有如下情况,方可将发票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另外,开具时发现有误,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制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帐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开具负数发票的: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属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5)《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附件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销售方

名 称

购买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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