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相关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五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企业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六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
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相关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五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企业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六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
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