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做逮捕?依法逮捕有哪些条件?
答: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把符合逮捕法定条件的人及时逮捕,在整个办案期限内都予以羁押,严格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串供、毁灭罪证、制造伪证、逃跑 。自杀和继续犯罪,所以逮捕也是强制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
由于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 37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手段,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捕错押,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执行逮捕、逮捕后的讯问和错捕后的纠正等,都作了规定。
二、逮捕的条件
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7天 ,而逮捕的条件又规定过严,即:“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介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实际中普遍采用收容审查来解决拘留期限过短,逮捕条件过严的问题。
刑诉法修改后,延长了拘留的期限,同时,放宽了逮捕的条件,取消了收容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首要条件。这一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必须已有查证属实的。只要收取的证据达到了上述要求,就具备了逮捕的首要条件。对于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以及实施多次犯罪行为中的一次犯罪行为的,均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指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对犯罪人适用徒刑以上的刑罚。这一条件是要求分清罪行的轻重程度,应当逮捕的只是那些需要判处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
一条件指出应予逮捕的,除了具备前述两个条件外,还应是确有必要逮捕,非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应依法逮捕。
2、试论述不起诉的条件或情形。
答:不起诉的范围和条件
人民检察院遇有以三个范围内的情形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有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
(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
(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
3、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延期审理后的开庭时间,在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消失后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实践中,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况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经合议庭准许的
;受审对象的精神或体力方面无法承受审问的;法庭审理受到意外干扰无法进行的。
4、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答: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具体讲,简易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即使依第一审程序审判案件
,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
理公诉案件中的某些规定的限制,即不受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短。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第二天起到审结,不能超过20天。
5、简要回答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
答:(一)上诉人的范围
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的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人 ,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这些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法律对他们的诉讼权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他们具有切身利害关系,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有权提出上诉 。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作最后决定。被告人对案件最了解,直接承担案件处理结果,有权最后决定是否由辩护人、近亲属代为上诉。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上诉权。
至于被害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当事人地位,但未赋予刑事上诉权,对于刑事裁判无权提起上诉。如果对一审刑事裁判不服
,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是否抗诉应由检察机关决定 。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抗诉权与抗诉机关
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
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的一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对它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1、什么叫做逮捕?依法逮捕有哪些条件?
答: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把符合逮捕法定条件的人及时逮捕,在整个办案期限内都予以羁押,严格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串供、毁灭罪证、制造伪证、逃跑 。自杀和继续犯罪,所以逮捕也是强制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
由于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 37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手段,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捕错押,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执行逮捕、逮捕后的讯问和错捕后的纠正等,都作了规定。
二、逮捕的条件
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7天 ,而逮捕的条件又规定过严,即:“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介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实际中普遍采用收容审查来解决拘留期限过短,逮捕条件过严的问题。
刑诉法修改后,延长了拘留的期限,同时,放宽了逮捕的条件,取消了收容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首要条件。这一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必须已有查证属实的。只要收取的证据达到了上述要求,就具备了逮捕的首要条件。对于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以及实施多次犯罪行为中的一次犯罪行为的,均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指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对犯罪人适用徒刑以上的刑罚。这一条件是要求分清罪行的轻重程度,应当逮捕的只是那些需要判处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
一条件指出应予逮捕的,除了具备前述两个条件外,还应是确有必要逮捕,非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应依法逮捕。
2、试论述不起诉的条件或情形。
答:不起诉的范围和条件
人民检察院遇有以三个范围内的情形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有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
(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
(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
3、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延期审理后的开庭时间,在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消失后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实践中,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况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经合议庭准许的
;受审对象的精神或体力方面无法承受审问的;法庭审理受到意外干扰无法进行的。
4、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答: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采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简便、快捷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具体讲,简易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即使依第一审程序审判案件
,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
理公诉案件中的某些规定的限制,即不受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短。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第二天起到审结,不能超过20天。
5、简要回答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
答:(一)上诉人的范围
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的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人 ,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这些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法律对他们的诉讼权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他们具有切身利害关系,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有权提出上诉 。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作最后决定。被告人对案件最了解,直接承担案件处理结果,有权最后决定是否由辩护人、近亲属代为上诉。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上诉权。
至于被害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当事人地位,但未赋予刑事上诉权,对于刑事裁判无权提起上诉。如果对一审刑事裁判不服
,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是否抗诉应由检察机关决定 。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抗诉权与抗诉机关
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
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的一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对它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