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外、室内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乌发改房[2006]5号
各有关物业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房(2001)457号《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和新计价房(2001)1585号《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的规定,我委现将乌鲁木齐市的普通居民住宅小区的室外、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通知如下:
一、室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
(一)、简易停车场
1、固定停车8元/天.车;
2、临时停车1.60元/小时.车;
3、小区居民自有车辆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4、包月制(对小区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实行包月制) 64元/月.车。
(二)、专用停车场
1、固定停车10元/天.车;
2、临时停车2元/小时.车;
3、小区居民自有车辆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4、包月制(对小区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实行包月制)80元/月.车。
二、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
1、临时停车3元/小时.车
2、临时停车(采暖期)3.50元/小时.车
3、固定停车20元/天.车;
4、固定停车(采暖期)25元/天.车
5、固定停车(包月制)300元/月.车
6、固定停车(采暖期、包月制)350元/月.车
并做出如下规定:
一、今后各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我委不再单行下文,按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小区是否设立停车场,如何收费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二、各公司收文后,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严格按照规定,
加强小区停车场的基本建设和车辆管理,完善制度。
三、各小区停车场收费,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承担的责任应公布在停车场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以利于社会、群众的监督。
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新计价房(2001)457号、新计价房(2001)1585号文件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外、室内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乌发改房[2006]5号
各有关物业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房(2001)457号《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和新计价房(2001)1585号《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的规定,我委现将乌鲁木齐市的普通居民住宅小区的室外、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通知如下:
一、室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
(一)、简易停车场
1、固定停车8元/天.车;
2、临时停车1.60元/小时.车;
3、小区居民自有车辆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4、包月制(对小区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实行包月制) 64元/月.车。
(二)、专用停车场
1、固定停车10元/天.车;
2、临时停车2元/小时.车;
3、小区居民自有车辆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4、包月制(对小区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实行包月制)80元/月.车。
二、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
1、临时停车3元/小时.车
2、临时停车(采暖期)3.50元/小时.车
3、固定停车20元/天.车;
4、固定停车(采暖期)25元/天.车
5、固定停车(包月制)300元/月.车
6、固定停车(采暖期、包月制)350元/月.车
并做出如下规定:
一、今后各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我委不再单行下文,按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小区是否设立停车场,如何收费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二、各公司收文后,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严格按照规定,
加强小区停车场的基本建设和车辆管理,完善制度。
三、各小区停车场收费,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承担的责任应公布在停车场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以利于社会、群众的监督。
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新计价房(2001)457号、新计价房(2001)1585号文件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