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论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以及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的行为。

二、我国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一)用人单位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对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间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对利益的追求使其忽视了劳动者的权益,滥用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二)用人单位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

对于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既是客观标准的制定者,又是客观标准的衡量着。劳动者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用人单位可随意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滥用关于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方解除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竟是主观上有过错的失职行为,还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这都由用人单位来认定,劳动者只能无可奈何的接受。

(四)用人单位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在现实当中,对于如何确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在行业间没有一个标准,这时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情确认劳动者能否胜任。

三、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微弱

我国的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的失业率逐步上升,导致劳动力过于廉价,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谈判的资本,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

(二)用人单位责任意识缺失

首先是企业市场为了加大企业的竞争力,节省劳动成本,用人单位不惜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而对现如今物质化主义日益深入人心,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亦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利益的急切追求而淡化。

(三)劳动监督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劳动监督制度,分为两大部分:社会监督、劳动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机制是在事件被披露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极致,但是面对我国现如今的层层保护,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披露,也就会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劳动行政监督制度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劳动行政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不符合要求。2.没有明确可行的劳动行政监督程序。3.监督责任不明确。

(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承担的责任过轻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将会面临两种情况:(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赔偿经。而这两种情况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无关痛痒的。

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途径

(一)就业机会的增加与法律意识的提升

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增加就业机会,使我国的劳动力不再那么廉价。同时,

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劳动者知道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提升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

首先,思想教育,由劳动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的高层领导进行思想教育。其次,惩罚措施,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用人单位的高层领导承担连带责任,亦要受到处罚。最后,奖励措施,对于那些合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完善劳动监督机制

首先,应当建立媒体与政府机关之间的联系机制。其次,媒体建立具体的群众举报机制。再次,由广大劳动群众选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定期对指定的媒体机构是否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最后,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劳动行政监督方面,应当确立具体可行的监督程序。

(四)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针对于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程度的规定,确定一个衡量标准。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法定化,不可随意性,给予劳动者必要的救济和保护。

再次,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给予一定的期限限制,过了这个期限,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单方解除权便消失,不能够再行使。

最后,应当加重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的劳动关系亦是其中的构成要素之一,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亦是不可忽视的,最后,真心祝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论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以及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的行为。

二、我国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一)用人单位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对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间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对利益的追求使其忽视了劳动者的权益,滥用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二)用人单位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

对于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既是客观标准的制定者,又是客观标准的衡量着。劳动者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用人单位可随意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滥用关于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方解除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竟是主观上有过错的失职行为,还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这都由用人单位来认定,劳动者只能无可奈何的接受。

(四)用人单位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在现实当中,对于如何确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在行业间没有一个标准,这时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情确认劳动者能否胜任。

三、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微弱

我国的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的失业率逐步上升,导致劳动力过于廉价,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谈判的资本,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

(二)用人单位责任意识缺失

首先是企业市场为了加大企业的竞争力,节省劳动成本,用人单位不惜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而对现如今物质化主义日益深入人心,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亦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利益的急切追求而淡化。

(三)劳动监督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劳动监督制度,分为两大部分:社会监督、劳动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机制是在事件被披露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极致,但是面对我国现如今的层层保护,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披露,也就会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劳动行政监督制度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劳动行政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不符合要求。2.没有明确可行的劳动行政监督程序。3.监督责任不明确。

(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承担的责任过轻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将会面临两种情况:(1)继续履行合同。(2)支付赔偿经。而这两种情况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无关痛痒的。

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途径

(一)就业机会的增加与法律意识的提升

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增加就业机会,使我国的劳动力不再那么廉价。同时,

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劳动者知道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提升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

首先,思想教育,由劳动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的高层领导进行思想教育。其次,惩罚措施,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用人单位的高层领导承担连带责任,亦要受到处罚。最后,奖励措施,对于那些合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完善劳动监督机制

首先,应当建立媒体与政府机关之间的联系机制。其次,媒体建立具体的群众举报机制。再次,由广大劳动群众选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定期对指定的媒体机构是否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最后,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劳动行政监督方面,应当确立具体可行的监督程序。

(四)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针对于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程度的规定,确定一个衡量标准。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法定化,不可随意性,给予劳动者必要的救济和保护。

再次,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给予一定的期限限制,过了这个期限,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单方解除权便消失,不能够再行使。

最后,应当加重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的劳动关系亦是其中的构成要素之一,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亦是不可忽视的,最后,真心祝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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