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_秋菊打官司_王军

TheoryResearch

学★★理★★论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毕节学院,贵州毕节551700)

摘要:“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著名案例,反映了国家制定法同秋菊讨的那个“说法”之间的矛盾

与冲突以及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博弈问题等。同时,这个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就必须解释并回答这一问题。中所面临的困惑。强调依法治国,

关键词:秋菊打官司;法律社会学;国家制定法;说法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104-02

104

“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特别喜欢探讨的一个案例。究其为何如此热衷于讨论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主要是因为隐藏在这个案例背后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我国法治的现状: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梗概大体是这样的。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村长大怒,踢了秋菊丈夫“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丈夫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辆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并对村长处以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十五天行政拘留(依据原

项)。面对这一结果,秋菊显得异常难堪:她讨的只是自认为符合逻辑的一个“说法”,并不要求政府抓人。

那么我们在此就要提出几个问题:秋菊讨的“说法”到底是什么?秋菊讨的“说法”为什么会与国家的制定法发生冲突?这个冲突的根源是什么?

一、“说法”释疑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不得不谈谈法律意识。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批评说,秋菊讨的“说法”是愚昧、落后的。但是事实上,我们真的就能用“愚昧”“落后”、下一个简单的结论吗?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那么很明显,秋菊讨的“说法”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因而,这个“说法”也就取决于社会存在。笔者认为,秋菊讨的“说法”是根植于中国几千年沉淀下来的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他们心中的“法”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性、道德观念得出来的推理、判断,而并非仅仅根据现今国家的制定法。根据传统的法学模式———把法律描绘成一系列的规则,这些规则的符合逻辑的运用则决定了法律的运作方式。而法律社会学模

式关注的重点恰恰不在规则本身,而在于规则的运行过

运行环境,以及受到了哪些社会因素的影响,等等。中程、

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千年来未曾有根本性改变。“熟人”模式就进入了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学者的视野之中。我们会注意到熟人之间的相处方式是同陌生人有着本质区别的:前者更在乎对其行为进行的社会评价,而后者的行为则多是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因此,中国人,特别是中国农民,他们认为“隐忍”是非常重要的,熟人之间有“隐忍”的义务,一般不愿意将纠纷诉诸法院,这也就是所谓的“息讼”的传统思维模式。同时,他们心

,即是说他们所说的中有他们自己的一套“法律原则”

“理”。可以说“理”与“隐忍”支配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共同构成了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的重要原则。秋菊之所以要一直讨“说法”就是因为她心目中的“理”战胜了“隐忍”原则,或者说她认为超出了她的“隐忍”限度。她的“理”就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朴素的传宗接代思想,诚如孟子所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村长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方”正是违背了这一“理”的原则,因而,也就不难理解秋菊为什么要一级一级告状了。将秋菊讨的“说法”简单定论为“愚昧”“落后”、是站不住脚的。

但当秋菊讨的“说法”没有得到国家司法正面回应的时候,村长却被政府抓走了。这时,村长被抓走反而同她讨的“说法”相冲突了。因为她不能理解政府的行为,换句话说,她不能理解国家的制定法。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此时,国家制定法并没有实现它所期望的社会效果。依照庞德的观点,国家法的功能无外乎是实现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稳定。但这时,实际的社会效果可能恰恰与此相反。首先,双方当事人(包括秋菊和村长)都不能理解此时的国家法,这也就妨碍了其功能的实现;其次,从当地的乡村秩序来讲,“抓走村长”不但没有起到维持当地社会稳定的作

收稿日期:2012-04-23

作者简介:王军(1981-),男,四川宣汉人,讲师,硕士,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FaXueYanJiu☆法学研究☆

用,反而会造成其固有秩序的混乱。当地民众会认为是秋在对法律的分析过程中,法律社会学发挥着越来越重菊的错误(一定程度可以说是“以怨报德”)造成了村长被要的作用。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思考中国法治进程中所面抓走,使秋菊陷入了更加难堪的道德困境。

临的种种问题也变得不再那么陌生。但是,目前看来,法律二、原因探究社会学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是非常有限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秋菊的困惑也是广大的中的。这种有限性便直接影响到了制定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国法律人所面临的共同困惑。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个问题:过去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过于注重法律形式主义———即为什么民间的“说法”同国家的制定法之间有如此明显的法律规则本身在逻辑上的严密性,而较少考虑法律的实质鸿沟?诚如上面的分析,我们不能将所有问题都归咎于大

内涵与运行过程,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不仅在过去而且至今众,正如朱苏力所言:

“我们不能把一切我们认为的社会问都在法学研究、法律教育以及法律实践中占有似乎不可撼题都推到政府身上去,推到官员腐败、人民愚昧上去,推到动的统治地位。在笔者看来,今天的中国法学之所以面临

中国文化上去,推到司法不独立上去。这种归根寻源是最

一些困难的处境跟这个原因有密切联系。

那种过分强调规容易的,同时也是最不负责任的。”[1]

因而,我们不得不认为则本身而不问法律的社会效果的思维方式才是导致“秋问题的原因可能就在法律及法律运行本身。

菊”尴尬的根本原因之一。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今天的中国埃利希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和法学,也不农村特别是东部农村已经跟“秋菊”的时代有所变化了,但在司法审判,而在社会本身。在埃利希看来,这种来源于社是,根本的质变却并未出现。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划分法会本身非国家制定的法就是“活法”,它是法律结构中最重在部分学者看来显得武断、不科学,但我们至少可以说,同要的法,包括判例、习惯和契约文书。埃利希认为“活法”产样的法律规范在农村实现的社会效果和城市的社会效果生于自然,“人是社会的成员,他好比是组成物质的原子上

的确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当然,这种差异性是在任何一个

的电子一样,沿着一定的轨迹围绕着原子旋转。‘社会秩经历急剧转型的国家所不能避免的。

但若以不可避免来为序’如同原子的‘内部秩序’一样,是自然规律。”

[2]

国家制定法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辩护却又显得那么苍白其实,通俗地讲,埃利希所说的“活法”就是社会规则,与无力。

亦即各种社会团体的内在秩序。在这种意义上,“活法”在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的来源不是法学家的说教,也国家产生以前就自发地与社会同时出现并获得发展。同绝不是国家的武力后盾,而是取得社会普遍的承认与经过时,埃利希认为,法官仅靠国家制定的成文规则进行判决

社会实践的检验。我们的法律本身要获得正当性,就不得

是远远不够的。

每一种制定出来的规则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不回应

“秋菊”们不断寻求的“说法”。这种回应越及时,越不完整的,而且一旦它被制定出来,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有利于确立法律本身的权威性。第一,法律人,特别是立法就很快变得过时了。由是之故,我们姑且不论国家制定法者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继承。在对传统法是不是通过法律移植而形成的,而只论其社会效果。如果律文化进行评判时,要注意“精华”和“糟粕”的界定问题。制定法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发挥出较好的社会过去我们用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论”已经破坏了大量优控制功能,那么我们就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秀传统文化及其载体,用今天的眼光重新加以审视,这种因而,无论法学家还是一般的法律人对法律的认知都需要“二元论”是不够科学、全面的,必须加以检讨。立法者要在从原来简单的只重视规则本身的狭隘视野之中跳出来了,尊重客观社会存在的前提下加以仔细甄别、提炼。第二,在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的运行过程、法律的语境,将更多地对西方法律进行移植的时候,要充分考察其法律运行的全目光投向法律规则所赖以生存的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法过程。我们要用系统论的方法指导立法工作,切忌盲目追律需要同社会发展一起共同进步。

求时髦的法学理论,而不顾本土资源的实际。当然,从根本国家制定法本身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系统,它是由人上来说,要改变“秋菊”等对国家法律的认知,使“说法”同制订并加以实施的。基于我们对人的理性有限性的认识,国家法能够天然的合二为一,就必须加强社会建设。社会国家法律就不可能穷尽人类生活的全部,它天然地就存在建设不仅指经济建设,而更为重要的是指包括法律文化等“漏洞”。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多元本身就是一种客在内的文化建设。我们的国家制定法有了其生根、发芽的观存在,民间的各种“说法”也就有了话语空间。

土壤,它才会获得法律社会学意义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从长远来看,只有当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达到了一种平衡结构正日趋复杂,城乡、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民族的差异状态,二者之间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之后,秋菊们讨性不仅体现在物质基础层面,也体现在价值观即法律意识的“说法”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与紧张才会得以缓解,等层面。目前,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解释有着多种理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真正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无论是二元论、三元论还是断裂论等都无法对当下中国

社会结构进行全面、

准确、权威的描述。传统与现代、东方与参考文献:

西方以及其他各种法律意识多元并存着,国家制定法无力[1]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涵盖所有,只能依据立法者的理性加以权衡、取舍。法律统版社,2004:300.一性与法律地方性的问题是一个长期互动、博弈的过程。

[2]潘华仿.英美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0.三、结语

[3][美]唐纳德·布莱克.论法律社会学[J].外国法译评,1997,(2).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对法律的任何分析,如果是在[4]王文.论“法律社会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9,(2).社会真空中进行而不考虑它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方向,[5]孙文恺.社会学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都是不完全的和不充分的。另外,对法律的分析也要放到[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时间的量度中进行,否则,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就愈发明显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并使其负面的影响更加突出。

(责任编辑:范秀利)

105

TheoryResearch

学★★理★★论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毕节学院,贵州毕节551700)

摘要:“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著名案例,反映了国家制定法同秋菊讨的那个“说法”之间的矛盾

与冲突以及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博弈问题等。同时,这个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就必须解释并回答这一问题。中所面临的困惑。强调依法治国,

关键词:秋菊打官司;法律社会学;国家制定法;说法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104-02

104

“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特别喜欢探讨的一个案例。究其为何如此热衷于讨论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主要是因为隐藏在这个案例背后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我国法治的现状: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梗概大体是这样的。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村长大怒,踢了秋菊丈夫“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丈夫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辆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并对村长处以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十五天行政拘留(依据原

项)。面对这一结果,秋菊显得异常难堪:她讨的只是自认为符合逻辑的一个“说法”,并不要求政府抓人。

那么我们在此就要提出几个问题:秋菊讨的“说法”到底是什么?秋菊讨的“说法”为什么会与国家的制定法发生冲突?这个冲突的根源是什么?

一、“说法”释疑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不得不谈谈法律意识。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批评说,秋菊讨的“说法”是愚昧、落后的。但是事实上,我们真的就能用“愚昧”“落后”、下一个简单的结论吗?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那么很明显,秋菊讨的“说法”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因而,这个“说法”也就取决于社会存在。笔者认为,秋菊讨的“说法”是根植于中国几千年沉淀下来的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之中。他们心中的“法”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性、道德观念得出来的推理、判断,而并非仅仅根据现今国家的制定法。根据传统的法学模式———把法律描绘成一系列的规则,这些规则的符合逻辑的运用则决定了法律的运作方式。而法律社会学模

式关注的重点恰恰不在规则本身,而在于规则的运行过

运行环境,以及受到了哪些社会因素的影响,等等。中程、

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千年来未曾有根本性改变。“熟人”模式就进入了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学者的视野之中。我们会注意到熟人之间的相处方式是同陌生人有着本质区别的:前者更在乎对其行为进行的社会评价,而后者的行为则多是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因此,中国人,特别是中国农民,他们认为“隐忍”是非常重要的,熟人之间有“隐忍”的义务,一般不愿意将纠纷诉诸法院,这也就是所谓的“息讼”的传统思维模式。同时,他们心

,即是说他们所说的中有他们自己的一套“法律原则”

“理”。可以说“理”与“隐忍”支配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共同构成了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的重要原则。秋菊之所以要一直讨“说法”就是因为她心目中的“理”战胜了“隐忍”原则,或者说她认为超出了她的“隐忍”限度。她的“理”就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朴素的传宗接代思想,诚如孟子所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村长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方”正是违背了这一“理”的原则,因而,也就不难理解秋菊为什么要一级一级告状了。将秋菊讨的“说法”简单定论为“愚昧”“落后”、是站不住脚的。

但当秋菊讨的“说法”没有得到国家司法正面回应的时候,村长却被政府抓走了。这时,村长被抓走反而同她讨的“说法”相冲突了。因为她不能理解政府的行为,换句话说,她不能理解国家的制定法。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此时,国家制定法并没有实现它所期望的社会效果。依照庞德的观点,国家法的功能无外乎是实现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稳定。但这时,实际的社会效果可能恰恰与此相反。首先,双方当事人(包括秋菊和村长)都不能理解此时的国家法,这也就妨碍了其功能的实现;其次,从当地的乡村秩序来讲,“抓走村长”不但没有起到维持当地社会稳定的作

收稿日期:2012-04-23

作者简介:王军(1981-),男,四川宣汉人,讲师,硕士,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FaXueYanJiu☆法学研究☆

用,反而会造成其固有秩序的混乱。当地民众会认为是秋在对法律的分析过程中,法律社会学发挥着越来越重菊的错误(一定程度可以说是“以怨报德”)造成了村长被要的作用。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思考中国法治进程中所面抓走,使秋菊陷入了更加难堪的道德困境。

临的种种问题也变得不再那么陌生。但是,目前看来,法律二、原因探究社会学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是非常有限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秋菊的困惑也是广大的中的。这种有限性便直接影响到了制定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国法律人所面临的共同困惑。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个问题:过去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过于注重法律形式主义———即为什么民间的“说法”同国家的制定法之间有如此明显的法律规则本身在逻辑上的严密性,而较少考虑法律的实质鸿沟?诚如上面的分析,我们不能将所有问题都归咎于大

内涵与运行过程,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不仅在过去而且至今众,正如朱苏力所言:

“我们不能把一切我们认为的社会问都在法学研究、法律教育以及法律实践中占有似乎不可撼题都推到政府身上去,推到官员腐败、人民愚昧上去,推到动的统治地位。在笔者看来,今天的中国法学之所以面临

中国文化上去,推到司法不独立上去。这种归根寻源是最

一些困难的处境跟这个原因有密切联系。

那种过分强调规容易的,同时也是最不负责任的。”[1]

因而,我们不得不认为则本身而不问法律的社会效果的思维方式才是导致“秋问题的原因可能就在法律及法律运行本身。

菊”尴尬的根本原因之一。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今天的中国埃利希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和法学,也不农村特别是东部农村已经跟“秋菊”的时代有所变化了,但在司法审判,而在社会本身。在埃利希看来,这种来源于社是,根本的质变却并未出现。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划分法会本身非国家制定的法就是“活法”,它是法律结构中最重在部分学者看来显得武断、不科学,但我们至少可以说,同要的法,包括判例、习惯和契约文书。埃利希认为“活法”产样的法律规范在农村实现的社会效果和城市的社会效果生于自然,“人是社会的成员,他好比是组成物质的原子上

的确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当然,这种差异性是在任何一个

的电子一样,沿着一定的轨迹围绕着原子旋转。‘社会秩经历急剧转型的国家所不能避免的。

但若以不可避免来为序’如同原子的‘内部秩序’一样,是自然规律。”

[2]

国家制定法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辩护却又显得那么苍白其实,通俗地讲,埃利希所说的“活法”就是社会规则,与无力。

亦即各种社会团体的内在秩序。在这种意义上,“活法”在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的来源不是法学家的说教,也国家产生以前就自发地与社会同时出现并获得发展。同绝不是国家的武力后盾,而是取得社会普遍的承认与经过时,埃利希认为,法官仅靠国家制定的成文规则进行判决

社会实践的检验。我们的法律本身要获得正当性,就不得

是远远不够的。

每一种制定出来的规则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不回应

“秋菊”们不断寻求的“说法”。这种回应越及时,越不完整的,而且一旦它被制定出来,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有利于确立法律本身的权威性。第一,法律人,特别是立法就很快变得过时了。由是之故,我们姑且不论国家制定法者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继承。在对传统法是不是通过法律移植而形成的,而只论其社会效果。如果律文化进行评判时,要注意“精华”和“糟粕”的界定问题。制定法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发挥出较好的社会过去我们用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论”已经破坏了大量优控制功能,那么我们就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秀传统文化及其载体,用今天的眼光重新加以审视,这种因而,无论法学家还是一般的法律人对法律的认知都需要“二元论”是不够科学、全面的,必须加以检讨。立法者要在从原来简单的只重视规则本身的狭隘视野之中跳出来了,尊重客观社会存在的前提下加以仔细甄别、提炼。第二,在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的运行过程、法律的语境,将更多地对西方法律进行移植的时候,要充分考察其法律运行的全目光投向法律规则所赖以生存的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法过程。我们要用系统论的方法指导立法工作,切忌盲目追律需要同社会发展一起共同进步。

求时髦的法学理论,而不顾本土资源的实际。当然,从根本国家制定法本身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系统,它是由人上来说,要改变“秋菊”等对国家法律的认知,使“说法”同制订并加以实施的。基于我们对人的理性有限性的认识,国家法能够天然的合二为一,就必须加强社会建设。社会国家法律就不可能穷尽人类生活的全部,它天然地就存在建设不仅指经济建设,而更为重要的是指包括法律文化等“漏洞”。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多元本身就是一种客在内的文化建设。我们的国家制定法有了其生根、发芽的观存在,民间的各种“说法”也就有了话语空间。

土壤,它才会获得法律社会学意义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从长远来看,只有当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达到了一种平衡结构正日趋复杂,城乡、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民族的差异状态,二者之间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之后,秋菊们讨性不仅体现在物质基础层面,也体现在价值观即法律意识的“说法”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与紧张才会得以缓解,等层面。目前,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解释有着多种理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真正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无论是二元论、三元论还是断裂论等都无法对当下中国

社会结构进行全面、

准确、权威的描述。传统与现代、东方与参考文献:

西方以及其他各种法律意识多元并存着,国家制定法无力[1]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涵盖所有,只能依据立法者的理性加以权衡、取舍。法律统版社,2004:300.一性与法律地方性的问题是一个长期互动、博弈的过程。

[2]潘华仿.英美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0.三、结语

[3][美]唐纳德·布莱克.论法律社会学[J].外国法译评,1997,(2).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对法律的任何分析,如果是在[4]王文.论“法律社会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9,(2).社会真空中进行而不考虑它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方向,[5]孙文恺.社会学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都是不完全的和不充分的。另外,对法律的分析也要放到[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时间的量度中进行,否则,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就愈发明显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并使其负面的影响更加突出。

(责任编辑:范秀利)

105


相关文章

  • 对发达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状况的调查
  • 对发达地区公民法律意识 现代化状况的调查 ●文/王敬华 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指由传统法律意识向现代法律意识转变的一个动态过程.法律意识现代化既是实施依法治市.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双转型的客观需要.作为经济 ...查看


  • 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文章链接
  • 法条理解及审判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 ...查看


  • 浅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
  •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 ...查看


  • ---集团公司推进职工创新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的背景及意义浅析
  • " '蓝领创新'已成为宝钢的一项品牌.近日,集团公司出台了<宝钢职工创新工作室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及'1050'行动计划,将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的创新热情和活力,扩大'蓝领创新'品牌效应."宝钢股份热轧厂王军激 ...查看


  • 畜禽养殖企业污染及防治措施_杨光军
  • 行业分析 畜禽养殖企业污染及防治措施 杨光军 云南省祥云县畜牧工作站 中图分类号:S815 文献标识码:C (672100) 文章编号:1002-2996(2015)08-0036-02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畜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 ...查看


  • 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 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摘 要:首先概括了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影响的现状及特征,从多角度.多层面分析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其次总结了乡土文化对中国法律产生的影响,最后就这一问题的现状,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提出改善其负面影响的具体规划,从而 ...查看


  • 郭美美男友身份曝光 解密红十字会架构迷宫
  • 2011/07/04 20:38:00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文导读:7月3日,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翁涛通过其微博称,郭美美是其朋友王军的女友. 经历了十多天的网友.媒体大调查后,商红会及几家关联公司都浮出了水面.中红博爱便是其中 ...查看


  • 比较合同法
  • 比较合同法课程建设报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比较合同法课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核心专业课程,具有法学院的鲜明特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多年来着力于培养涉外经贸的特色法律人才.该课程的内容主要是讲授英美法 ...查看


  • 欧洲债务危机对中国的影响
  • 摘 要: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给世界各国带来了严重的经济风险.首先,我们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事件进行了大概了解.其次,透过这次事件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再次,详细了解这次危机对我国带来的负面作用.最后,透过这次研究,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可鉴之处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