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加强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会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六)审核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七)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本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本行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本行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加强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会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六)审核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七)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本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本行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本行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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