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与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陈某与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
过自新,并与陈某断绝来往。但陈某四处扬言要与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陈某见尹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与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陈某与尹某便是曲解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果导致了尹某自杀,陈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事宜。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 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 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 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 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 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 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自由等等。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相当盛行。这是由封建的族权所决定的。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新《婚姻法》
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又称作包办强迫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轻者触犯了婚姻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重者则是触犯了刑法,属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买卖婚姻,是指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这种婚姻既是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而包办强迫的,又是把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
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属于犯罪行为。对于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人贩子,我国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其的最高刑罚是处以死刑。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基本自主自愿,但女方把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青年向男方索要较多的财物,并得到其家长的支持,不满足要求就不同意结婚。把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是滥用结婚自由权利的一种表现,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禁止这种违法行为。
结婚是男女生活中的一个新起点。双方在结婚时置办一些生活用品,或互赠一些财物,或男方向女方家长赠送一些财物,都是正常的,不能视为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开来。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离婚自由等。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均在法律严加惩办之列。
例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坚持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要注意与实际生活中的一些合法行为划清两个界限:
1.要划清包办婚姻与父母、他人介绍,经过本人同意结婚界限。
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后者婚姻当事人虽然是经他人介绍相识、了解后结婚的,但当事人结婚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是符合婚姻自由的合法行为。
2.要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双方自愿赠送财物的界限。
前者是主动索取,并以此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后者是男女双方自愿赠予的合法行为。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与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陈某与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
过自新,并与陈某断绝来往。但陈某四处扬言要与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陈某见尹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与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陈某与尹某便是曲解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果导致了尹某自杀,陈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事宜。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 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 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 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 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 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 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自由等等。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相当盛行。这是由封建的族权所决定的。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新《婚姻法》
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又称作包办强迫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轻者触犯了婚姻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重者则是触犯了刑法,属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买卖婚姻,是指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这种婚姻既是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而包办强迫的,又是把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
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属于犯罪行为。对于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人贩子,我国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其的最高刑罚是处以死刑。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基本自主自愿,但女方把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青年向男方索要较多的财物,并得到其家长的支持,不满足要求就不同意结婚。把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是滥用结婚自由权利的一种表现,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禁止这种违法行为。
结婚是男女生活中的一个新起点。双方在结婚时置办一些生活用品,或互赠一些财物,或男方向女方家长赠送一些财物,都是正常的,不能视为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开来。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离婚自由等。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均在法律严加惩办之列。
例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坚持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要注意与实际生活中的一些合法行为划清两个界限:
1.要划清包办婚姻与父母、他人介绍,经过本人同意结婚界限。
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后者婚姻当事人虽然是经他人介绍相识、了解后结婚的,但当事人结婚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是符合婚姻自由的合法行为。
2.要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双方自愿赠送财物的界限。
前者是主动索取,并以此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后者是男女双方自愿赠予的合法行为。